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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學財產

發布時間: 2021-03-31 19:52:42

Ⅰ 求教民法高手 民事客體的 其他財產,指的是什麼 。 舉一兩個例子, 謝謝。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依利益的表現形式,可分為物、行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四類;還存在其他客體,如權利,非物質性利益,如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名譽權、隱私權、榮譽權的客體。
至於你說的其他財產,准確來說是數以其他財產性權利,如企業名稱權。

Ⅱ 民法上講的財產是哪些啊

民法上的權利分為人身權、財產權和兼有二者性質的知識產權、繼承權。
財產權分為物權和債權。
物權即對物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債權即他人應為的給付。
遺產繼承權和知識產權中的收益權也屬於財產權。

Ⅲ 關於民法上財產的問題

這是知識財產,無形財產權,這與傳統的民法中所說的財產有一定的區別。所有的理論都不可能是止步不前的,有新的領域新的學科產生和發展都會對以前的理論產生沖擊。
如果個人復制只是為了單純的學習,法律規定可以認定為合理使用。

Ⅳ 民法所說的財產是指什麼

在《民法》教程中,將財產分為三種類型,即一種是靜態的財產,就是物權裡面所說的,包括所有權等。第二種是動態的財產,就是在交易當中的財產,比如說訂立合同,你買人家東西,要給人家錢,財產是在交易當中的財產,第三種財產就是無形的財產,比如知識產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裡面體現的財產。

Ⅳ 我國民法中的財產是怎麼定義的

民法中的財產是指人們可以支配的有經濟價值的非官方性質的資源和物品。不包括人身的物質要素,如器官、血液

Ⅵ 民法要調整哪些財產關系

核心內容: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包括靜態的財產關系和動態的財產關系,靜態的財產關系也稱為財產流轉關系,主要是債權關系,動態的財產關系也稱為財產支配關系,主要包括物權關系。下面由法律快車小編為您介紹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
根據《民法通則》第二條的規定,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是平等主體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工貿結合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第一,我國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既包括財產關系,又包括人身關系。第二,我國民法所調整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主體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第三,我國民法挑戰書的是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確立了我國民法的私法屬性。
《民法通則》第2條關於民法的規定,指明了民法的調整對象,即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在這里,平等主體、財產關系、人身關系即成為
民法調整對象
的三個要素。
【財產關系】
(一)財產關系是以財產為媒介發生的社會關系,是人們在物質資料生產、分配、交換、消費中形成的具有經濟內容的社會關系,屬於物質的社會關系。
(二)民法並不調整全部的財產關系,而只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橫向財產關系,包括財產所有關系和財產流轉關系,即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因財產的歸屬和財產的移轉所產生的經濟關系。
(三)財產關系的特徵是:
1、這種財產關系主要是商品經濟關系、市場經濟關系。
2、這種財產關系的主體處於平等地位。
3、這種財產關系是等價有償的。
其中財產關系是以商品經濟為基礎的財產所有和財產流轉關系,一般具有平等自願和等價有償的性質。民法調整對象隨民法的發展而變化,在與公法分離而成為獨立法律部門之初,民法所調整的是旨在實現私人利益的社會關系,包括民事主體人格、婚姻家庭、物權、財產繼承、債權、民事侵權(即私犯,包括盜竊、搶劫)和民事訴訟等關系。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努斯即稱:規定羅馬國家事務的是公法,規定私人利益的是私法。
在近現代資本主義國家民法則調整國家權力不直接介入的各種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與羅馬私法的不同主要在於,後者將盜竊、搶劫和民事訴訟關系分出由公法調整。同時,在民商分立的大陸法系國家,商法相對獨立,民法一般不直接調整因投資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形成的商事關系。在社會主義國家,蘇俄於十月革命後分別編纂了婚姻、家庭和監護法典,民法典,土地法典和勞動法典等,法學界則按社會關系的性質決定法律部門的劃分及其調整對象的理論,於30年代末確認民法部門的調整對象不再包括婚姻家庭關系、土地關系和勞動關系。由於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建立,社會主義國家承擔了對社會經濟進行計劃和組織協調的職能,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學界則摒棄了公私法劃分的做法和民法是私法的傳統觀念,因此在前蘇聯於50年代中期准備更新民法和中國於70年代末80年代初准備編纂民法時,兩國的民法學界都開展了關於民法調整對象的討論。前蘇聯的討論結果是,蘇維埃民法的調整對象是以所有制形式為依據、並與價值規律和按勞分配規律的作用有關的社會主義財產關系以及某些人身非財產關系,其中財產關系的平等性是由這種關系受價值規律制約所決定的。50年代後期,前蘇聯現代經濟法學派興起,該學派提出,社會主義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具有計劃組織因素與價值因素融為一體的特點,因而應由獨立的經濟法部門調整,民法只應調整公民之間和公民與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以及人身關系。但該觀點未被立法者所接受

Ⅶ 民法大全的財產原則

財產應該是物權法定吧,民法主要調整的就是財產關系,之所以叫財產就承認了私有制,私有的財產不可侵犯屬於物權的范疇。

Ⅷ 民法中的財產關系和經濟法 有什麼區別

1、財產關系

網路對財產關系的定義是:在法律上被確認的所有制關系。是指人們在產品的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過程中形成的具有經濟內容的關系。其特點是主體地位平等、自願發生、受價值規律支配。那麼,這與民法中的平等原值、自願原則(意思自治)及經濟法中的遵循價值規律原則是向匹配的。從定義上來說,經濟法強調的是不平等的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國家調控),而民法上強調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這就是界限(區別)之一吧。
但是同時,民法規定和調整平等的(經濟)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而我們又是在經濟活動中(受經濟法調整)開展經濟活動的,界限還真不明顯……
2、民法中涉及哪些財產關系
那就得對「財產關系」進行分類了,該如何分類?民法中對財產的處置主要是佔有、支配和流轉,由此產生了佔有關系、支配關系和流轉關系。(同時,大民法中的《婚姻法》中還有「夫妻共同財產關系」,我覺得只是主體為夫妻二人的差別而已)。民法中有財產的佔有、支配和流轉,由此產生了所有權、用益權和債權等,經濟法和商法中同樣也包含,只是商法的主體主要是商事主體(企業法人、社團法人等),經濟法的主體是國家(調控)行政部門,如稅收部門等。從三種財產關系的分類上而言,若論是否有界限,我覺得主要在參與的主體同。
3、經濟法和商法中有沒有涉及到財產關系
結合財產關系的定義和分類,我覺得財產關系既然是一個法律概念,那麼它應該是貫穿於所有的法律,或者所有的部門立法都會考慮到的,畢竟它是生產關系在法律層面的體現。肯定是有啦,但還是離不開上述的三種分類。

Ⅸ 關於民法財產的問題

ACD
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知識產權。其最大的特點就是權利人可以形式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陽光,任何人都不能處分,不屬於民法財產的范疇。

Ⅹ 民法上的財產與經濟學上的財產或資源有何不同

前者是對公私財產的依法保護規范,後者更多的是對國家財產或資源的分配及所屬的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