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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幹警的民法學

發布時間: 2021-03-30 16:14:32

⑴ 政法幹警考試民法學佔多少比重啊

問這個問題是為了自己的利益
知己知彼百戰不殆的感覺
准備充分 容易順利點 輕鬆些樣
佔比的多少 就會讓自己的 集中重視力度多少
不過是為了 考好然後 利益之類的
可見結構層的 不過觸手可及最重要
投機取巧的心態 確實是需要的 也不能絕對的感覺不好
因為 時間也有限
輕重緩急之類的
重要的是 集中精力干好 改變現實的事
或准備之類的
但是 除了這個方法 如何如何 考試靠得好又如何 升值? 不然淘汰?

除了這種 靠自己的手段方法 還有別的方法嗎?
比如 作弊之類的 也很難把
不過 作弊也太沒有創新了
但是好像也想不到 還有什麼其它的 另闢蹊徑

⑵ 政法幹警考試民法學有哪些題型

你好,同學。2011年政法幹警考試民法學題型為單項選擇題 35小題,每小題2分,共70分簡答回題 3小題,每答小題10分,共30分論述題 1小題,20分案例分析題 2小題,每小題15分,共30分2010以前,有10分判斷題,單項選擇為30道題

⑶ 各位考上政法幹警的前輩,請問你們民法學如何去學

首先和你一起報同一職位的肯定都是沒學過法的,所以都在同一起跑線上,不用緊張。
民法入門是有點難的,尤其是自學,剛開始總是摸不著門路,學的沒方向。如果你有條件的話建議去報個政法幹警的輔導班,不管好不好,至少有專業的法學老師幫你理思路畫重點要好很多。
真要自學的話我給你幾個建議:
1、每章的法律概念都要背,這事必須的。
2、特徵要牢記,問答題基本都是考些什麼區別啊什麼特徵啥的
3、多看案例和案例講解,弄懂法律概念在案例中的應用,因為選擇題和最後一題案例分析題都是考法學概念在案例中的應用的,例如在繼承法里就喜歡考一個人死了後家庭關系很復雜,問他的財產怎麼分啊?有個人主張要繼承,他有沒有這個權利啊?這類題,你不理解的話不好做的。
4、綜合解答題都背下來,書上的,試卷上的都背,背的多了你就會發現答題的思路和出題的思路了。
5、民法背的東西很多,我記得我去年考的時候買的是京華出版車的書(那時候只有那套書,現在應該有很多了)20天全部背完,非常的痛苦,但是最後考了125分,還是不錯的啦,你還有兩個月,好好復習,民法上120應該沒什麼問題的。
6、選擇和判斷丟分要控制在10分以內,在政法考試里民法是分說大頭,考高了非常有競爭力的,行測和申論正常發揮的話不會比別人少太多分的,民法考的高總分直接就上去了。
暫時先這樣吧,一年了,紅啊多都忘了,有疑問追問過著HI我吧。祝你好運

⑷ 政法幹警民法學都考什麼內容啊

您好,華圖教育為您服務。
您好,邯鄲華圖為您解答:
關於政法幹警民法學考試,很多考生對於考試時間和考試內容總是拿捏不準確,大家就政法幹警民法考試做一個考情分析,幫助大家掌握好考試時間,做好考試內容備考。(邯鄲華圖教育)

政法幹警民法考試考試時間150分鍾,分值150分。題型題量分布為:單選35題,簡答3題,論述1題,案例分析2題。題目難度適中,但內容要求較全面。

民法考試內容包含總論、物權、債權、人身權、婚姻家庭、繼承權、民事責任。其中總論、物權、債權、民事責任各佔20%,其餘內容佔20%。民法考試內容基本涵蓋了民法通則當中所有內容,但是跟事業單位、軍轉干、三支一扶等其他類型考試不同的是,政法幹警民法考察得比較細致,考試內容是一個法律本科生在校學習一個學期的內容,所以在備考過程中必須結合考試特點本身去復習。通過研究歷年真題,民法考試的特點有以下幾點:

1.考察內容較多,但是考點集中在總論、物權、民事責任等方面。

2.命題規律為重者恆重,考點重復,有時會原題重復。

3.主觀題考察內容上規律性明顯,考概念、構成要件、原則較多。

4.主觀題考察在知識點上越來越偏。歷年主觀題遵循了考點一般不重復的規律,所以隨著考試次數的增加,主觀題的考點感覺上是越來越非常規,所以在備考過程中還應該講究知識的全面把握。
謝謝採納.
如有疑問,歡迎向華圖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⑸ 關於政法幹警民法學的問題

民法的內容非常龐雜,學習起來很多同學感到沒有頭緒。那麼怎樣使民法的學習有頭緒呢?民法的核心有四個問題,也就是我們講的四大版塊,第一個版塊是民事主體問題;第二大版塊是民事行為問題;第三大版塊是民事權利問題;第四大版塊是民事責任問題。
(一)民事主體解決什麼問題呢?它解決你這個行為人有沒有權利能力,有沒有行為能力的問題。如果你這個行為人沒有權利能力,沒有行為能力,那麼你所實施的民事行為就不存在效力,它就是一個效力問題。對民事主體的掌握主要在自然人這一章,因為法人超范圍經營才會出現效力問題。
(二)在民事行為的學習中間,大家主要掌握民事行為的四大效力:有效,無效,效力未定,可撤銷。當然還有生效的問題,還有部分有效部分無效的問題。這些問題大家要重點掌握,這是民事行為。民事行為中的表意行為,事實行為這個一般來說不是考試重點。民事行為裡面還有代理問題,代理也是民事行為的方式。
(三)對於民事權利來講,這裡面既涉及到物權又涉及到債權,還涉及到知識產權,繼承權,人身權。我們說民事行為的目的是什麼,它是權利主體能夠以自己的行為設定權利,所以他設定權利的時候,就經歷了物權,債權,知識產權,人身權。在物權這一章中間,大家學習的時候要堅持物權法定原則。應當了解物權的效力,著就是我們講的排他效力,追及效力,優先效力和物上請求權。在整個物權的學習中,以擔保物權最為重要,因為擔保物權在我國法律《擔保法》中有明確規定,特別是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這些關系極其復雜,大家在學習中要給以重視。用益物權相對來說比較簡單,今年要以農村土地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為重點。另外共有也是應當注意的地方,所有權理論問題是為後面的分析問題作為一個鑰匙而存在。
作為債權問題方面,最多涉及到的是合同問題,要堅持幾個重要的觀點:當事人約定優先原則;只要當事人間有約定的,只要這個約定不損害國家利益,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他人,那麼這個約定就是優先的,債權人具有相對性原則;這是大家掌握債權與合同的鑰匙,很多問題的分析都離不開債權人相對性這一點;第三就是債權的平等性;這些問題的掌握帶有根本性。
在知識產權的學習中間,一定要注意法律規定的特有性問題,人身權所佔比例也不大,但人身權的考試往往與侵權行為結合在一起,所以應當明確侵害 權,侵害名譽權,侵害姓名權,侵害隱私權這些具體的要求。繼承權以及有家庭婚姻的權利,這一塊相對來說也不佔很大比例,但是去年我們國家出台新的婚姻法,那麼在這一塊它涉及到具體的問題,如婚姻裡面無過錯責任方的賠償請求權的問題,涉及到探視權的問題,涉及到受脅迫的婚姻的可撤銷問題,以及涉及到無效婚姻的問題,這都應當注意的問題。
(四)民事責任問題,民法追究的客體都到責任問題,在責任的復習過程中應當堅持責任應當由行為人承擔,應當明確什麼情況下,它是單獨責任,什麼情況下,它是連帶責任,什麼情況下,它是按份責任,這就是考試中間往往考的問題。

⑹ 政法幹警考試的民法學怎麼樣過復習

那就從頭開始看書《民法學》西南政法大學教材委員會編

⑺ 哪位同學把政法幹警民法學考試心得分享下如何復習

民法學挺簡單的,我不是法學專業,要是零基礎可以找個課件,淘寶上就有,我那會學的羅紅軍的。然後把基礎的東西學會了。把自考的民法學歷年卷做一下,難度跟政法幹警差不多。民法我考的還湊合,感覺就是不算難,都是基礎,選擇題特別簡單。

⑻ 政法幹警 民法學

010年政法幹警招錄考試《民法學》高分備考指導

根據2010年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2010年政法幹警招錄考試,教育入學考試內容根據培養方式的不同共分三種考試內容:
(一)專科教育:行政職業能力測 + 申論 + 文化綜合(歷史、地理、政治)
(二)本科教育:行政職業能力測 + 申論 + 民法學
(三)研究生教育:行政職業能力測 + 申論 + 專業綜合Ⅰ+ 專業綜合Ⅱ
註:專業綜合Ⅰ(刑法學、民法學);專業綜合Ⅱ(法理學、中國憲法學、中國法制史)
一次政法幹警考試,直接關繫到廣大考生未來的發展方向,甚至決定一個人的一生。而對於時間緊、備考任務重的政法幹警考試,沒有人會否認方法的的重要性。科學的方法好比一把利劍,可以讓你在短時間內披荊斬棘。
這里,京佳老師分別從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文化綜合、民法學及專業綜合五個方面來分門別類的指導考生進行備考復習,幫助考生在最短的時間內達到最佳的復習效果。
2010年政法幹警招錄《民法學》考試高分備考指導
本科教育的民法學考試的復習,主要通過對民法學的復習重點、復習難點以及考試中的易錯點進行總結來指導考生有效高分的進行政法特警的備考。
一、民法學復習的重點
民法學是理論性、系統性、實踐性都很強的學科,其重點不可能體現在部分的內容上,所以考生在復習民法學內容時,重點應在於理解和准確把握民法的體系、民法的基本理論、民法的調整原則和民法的各項基本制度。
民法學考試的內容大體包括民法總論部分、物權法部分、債法部分和人身權、知識產權、繼承部分。
根據大綱要求,京佳老師認為各部分的復習重點主要為以下內容:
★★基礎知識理論
(一)總論部分
民法學總論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學好這一部分內容,是深入學習民法學的基礎。這一部分的重點內容包括:
1.民法的本質。所謂民法是指調整平等的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中發生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2.民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原則。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即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民法的調整原則是貫徹憲法宗旨、體現民法精神、規范民事活動、指導民事審判的基本准則。把握好民法的調整原則,有助於更好地理解各項民事制度。考生在復習民法的調整原則時,應結合民法的其他內容,深入理解。特別是誠實信用原則,該原則被認為是民法的「帝王原則」,考生應准確把握其基本含義和該原則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體現。
3.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事實。就民事法律關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特徵、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分類、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特別是對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較清楚地認識。就民事法律事實而言,要求考生重點掌握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和意義及其基本分類、各項分類的含義。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應掌握公民的概念與本質;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是考生應當掌握的重點內容。特別是,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的分類、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的不同特點及比較,考生在復習時,更應當重點掌握。其他的如監護制度、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制度、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及法人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也是本部分的重點內容。
5.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民法和民法學的核心內容,其知識點也比較多,考生在復習時,對這一部分內容應當重點掌握。這部分內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徵、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和形式、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附條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無效民事行為和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概念及構成等。
考生在復習本部分內容時,應當首先准確掌握各相關的概念。比如,對於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概念及構成等。考生在復習本部分內容時,應當首先准確掌握各相關的概念。比如,對於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考生應當能夠准確記住它的概念和特徵,能夠理解它和無效民事行為的區別,能夠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銷後的法律後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確掌握代理的概念,並根據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徵。其他如代理的適用范圍和種類、代理權及其行使、無權代理的概念和無權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見代理制度,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點內容。
7.訴訟時效。重點掌握時效和訴訟時效的概念、種類及其性質、訴訟時效的效力、訴訟時效和取得時效的區別、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區別、訴訟時效的意義、訴訟時效的種類、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和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期間的概念、種類病情計算等。
8.民事責任。重點掌握民事責任的概念、特徵、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民事責任的分類和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一般侵權責任和特殊侵權責任的類型、違反合同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承擔方式以及違反合同民事責任的免責理由,這些都是考生需要掌握的內容。

(二)物權法部分
物權法部分的重點內容主要有物權的種類和體系、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所有權、他物權、共有和相鄰關系等。
1.物權的概念和特徵。物權是權利主體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並享受其利益的權利。物權的法律特徵可以通過物權與債權的對比加以說明。
2.物權的種類。對於物權的種類,考生應當掌握物權體系的基本構成和各種物權的概念特徵,以及我國法律所確定的物權類型。
3.物權的民法保護。物權方法和債權方法的異同是考生應當掌握的內容。考生還需要掌握物權的民法保護的五種方法:請求返還原物、請求排除妨害、請求消除危險、請求恢復原狀和請求賠償損失的概念和適用條件。此外,關於自力救濟與公力救濟的概念、特徵及相互區別也應掌握。
4.所有權。所有權的概念和特點、所有權的內容,即所有權的權能的含義、所有權的限制、所有權的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的方法、所有權的消滅原因都是考生應當掌握的內容。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意義和條件也是這一部分的重要內容。
5.他物權。各種物權的概念、特徵、成立或取得條件、權利的內容是本部分的重點內容。特別是對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的內容是考生應當特別注意的部分。
6.共有。共有是指某項財產同時屬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關系。考生應當掌握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概念、特徵以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7.相鄰關系。考生應當掌握相鄰關系的概念、特徵、相鄰關系的處理原則和實踐中幾種主要的相鄰關系的具體處理要求。
(三)債法部分
債法和物權法並列為民法的兩個重要的分支部門。在債法中,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較多,考生應當能夠准確把握。
1.債的概念和債的種類。債是特定人之間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民事法律關系。債的主體、內容、客體是債的三要素,這是考生應當理解的內容。對於債的不同分類以及各種分類的法律意義考生應當重點把握。
2.債的發生、變更和消滅。考生應當掌握:債的關系可因合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等法律事實而發生;債的變更包括債的內容變更、債的主體變更;債的消滅的原因主要有履行、解除、抵銷、提存、免除和混同。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無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據,使他人財產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以及對不當得利之債的處理,是本部分的重點內容。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以及對無因管理之債的處理,是本部分的重點內容。
5.合同法部分。這一部分的內容較多,考生在復習時應當重點掌握: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種類;合同訂立的概念、要約的概念、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要約的效力、要約的生效時間和要約失效的原因;承諾的概念、承諾的方式和時間、承諾的撤回;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締約過失責任的含義、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條件和合同法關於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原因的規定;合同效力的表現、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合同的效力、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所訂立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越權訂立合同的效力、無處分權處分他人財產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的原則、內容、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債權人代位權和撤銷權;合同變更的含義、合同解除的條件;合同擔保的概念與種類、保證的概念與設定、保證的兩種方式和保證的效力、定金的性質、定金的種類與效力、定金與預付款的區別;各種合同的概念、特徵、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等等。

(四)人身權部分
人身權部分的重點內容主要是人身權的特徵和類型。
1.人身權的概念、特徵和種類。人身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其人身不可分離而又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它是民事主體的一項最基本的民事權利,是其他民事權利存在的前提。其特徵主要體現為它沒有財產內容,不直接體現財產權益,但與權利主體的財產權有一定的聯系,且與權利主體的人身緊密聯系,不可分離。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其區別主要是權利取得的方式不同、主體范圍不同、權利對象不同。此外,對人身權與人權之間的異同也要有所了解。
2.人格權。人格權的類型主要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各譽權、隱私權。
3.身份權。身份權的類型主要包括榮譽權、配偶權和親屬權。

(五)知識產權部分
知識產權部分內容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
1.知識產權的概念與特點。知識產權是指創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標志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權利的總稱。其具有專有性、地域性與時間性三大特徵。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知識產權制度具有的作用也要掌握。
2.著作權。著作權的主體包括作者和作者以外的人。考生應當了解幾種特殊情形下的著作權的歸屬。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考生應當掌握作品的概念、范圍和我國法律規定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著作權的內容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考生應當掌握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的具體內容以及著作權的取得時間和保護期。著作權的限制包括對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考生應當掌握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的情形。鄰接權是作品傳播者所享有的權利。考生應當掌握各種鄰接權的內容。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也是考生應當掌握的內容。
2.專利權。考生應當掌握:專利權的主體和客體;授予專利權的實體條件和程序條件;專利權的期限、無效與終止;專利權的內容以及對專利權的保護。
3.商標權。考生應當掌握:商標的概念作用;商標的種類;商標注冊的原則、商標注冊的實體條件和程序條件;商標權的期限與續展;商標權的轉讓程序與要求、使用許可和變更;商標權的爭議、無效和終止;商標權的保護范圍、商標侵權行為的類型、商標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

(六)繼承部分
1.繼承的概念、種類和繼承製度的基本原則。繼承是指將死考生前所有的、於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繼承的主要分類是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本位繼承與代位繼承。除此之外,考生對我國繼承製度的五大基本原則也應當有基本的了解。
2.繼承權。考生應當掌握繼承權的概念、繼承權的行使、喪失繼承權的情形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方式、繼承權的保護、遺產的概念與范圍。
3.法定繼承。考生應當掌握法定繼承的概念、特徵和適用條件、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繼承順序、代位繼承和轉繼承的區別及其適用條件、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和方法。
4.遺囑繼承。考生應當掌握遺囑、遺囑繼承的概念和特徵、遺囑繼承的適用條件、遺囑繼承人的范圍、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的區別、遺囑的有效條件、遺囑的撤銷和變更方式、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概念、特徵及其與遺囑繼承的區別。
5.遺產的處理。應掌握繼承開始的時間與通知的范圍及遺產的范圍、遺產的分割原則和分割方法、遺產債務的范圍、遺產債務的清償原則和清償辦法、無人繼承的遺產的處理、「五保護」遺產的處理。
★ ★難點點撥
所謂難點,是相對於考生能夠比較直觀地、容易理解的部分而言,是考生在復習時,不能很好地把握地、需要通過深入思考、綜合分析才能比較透徹掌握的知識點。當然,由於考生個人能力不同,相對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難點,從我們的教學經驗來看,下面的問題,可能是大多數考生在復習時所遇到的難點。
1.民法的調整原則。考生在復習這部分內容時,可能會覺得其內容比較空泛,或者比較簡單。但這一問題,不僅是考生應當復習的重點,也是大多數考生可能難以掌握的問題。在復習民法的調整原則時,考生不僅要理解各原則的含義,還要對民法中的其他制度,比如,合同法和侵權法,加以理解。
2.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不同於無效民事行為,也不同於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它們之間的區別,考生應當能准確理解。還應當注意的是,我國法律中所確認的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不僅包括《民法通則》中所確認的兩類:因重大誤解而為的民事行為和因顯失公平而為的民事行為,還包括《合同法》第53條所確認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3.表見代理。表見代理是無權代理的一種特殊形式,是指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民事行為在客觀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行為。表見代理制度的核心在於使某些無權代理行為發生有權代理的後果。考生在復習此內容時,要注意把握表見代理應具備的構成條件和表見代理的法律效力。
4.物權和債權的比較。物權和債權是民法中兩類基本的財產權,它們聯系密切,物權是債權成立的基礎,也是債權運動的結果,但它們又是完全不同的兩類財產權。考生應當能夠從性質、權利范圍、權利客體、權利效力、權利發生、權利的保護方法等方面把握它們的不同點。
5.所有權的權能。所有權的權能是所有人為實現其對於所有物的獨占利益,而於法律規定的限度內可以採取的各種措施和手段。所有權的權能包括積極權能和消極權能,積極權能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消極權能是排除他人干涉的權能。所有權的一種或多種積極權能可與所有人分離,形成他物權,但並不導致所有權的消滅。所有權的核心是支配權。考生應當能夠理解所有權的權能和所有權的關系。
6.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佔有人,在不法將其佔有的他人動產讓與第三人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系出於善意,即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原動產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善意取得是動產所有權原始取得的一種方式。構成善意取得必須具備的條件包括對標的物的要求、對取得方式的要求和對善意的要求等。考生應特別注意,善意取得制度只適用於動產交易。
7.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是兩類性質完全不同的責任制度。締約過失責任是當事人一方因於締約之際具有過失,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而對他方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依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考生要注意它們不同的構成要件上的差別和責任形式的不同,特別是在案例分析題中,考生要結合案情,判定究竟是締約過失責任問題,還是違約責任問題。
8.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內容,也是考試必然會涉及到的內容。其難點在於:第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關系。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合同生效並不是合同成立後的必然結果。只要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就成立,但合同成立後,合同是否生效,要取決於合同是否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第二,有效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無效合同的聯系和區別。根據合同的生效條件,成立後的合同區分為有效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和無效合同。凡是符合合同生效條件的合同,即為有效合同,相反,根據具體情況不同,分別為可變更撤銷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無效合同。考生要特別准確把握合同生效的條件、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以及它們的法律後果等。
9.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責任。特殊侵權責任之所謂特殊,就在於它的構成要件上的特殊性。考生不僅要掌握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還要准確掌握各種特殊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比如,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其責任屬於無過錯責任,其構成要件是:需要有飼養動物傷人的事實;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動物加害與損害後果間有因果關系。同時考生還要掌握這種責任的免責事由,即如果加害人能證明動物所致損害是由於受害人的過錯引起的,或證明動物致損是由於第三人的過錯所造成的,動物的飼養人和管理人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
10.合同法分則。合同法分則涉及到許多不同的合同,內容較多,考生一般難以把握。考生在復習這一部分內容時,應該對各種合同的性質、成立和生效的要件、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違反合同的責任等有比較清楚的認識。比如買賣合同,考生一般都會有比較直觀的了解,但遇到一些具體問題,應當有明確的認識。其中,如出賣人的瑕疵擔保責任。瑕疵擔保責任包括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和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它們的具體含義和表現是什麼,考生應當清楚。又如我國合同法區分了不同的買賣合同,它們的成立和生效條件、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都可能不同,對於這些不同點,考生也應當清楚。再如贈與合同,贈與合同什麼時候生效、贈與人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合同,是考生應當特別注意的問題。總之,考生復習時,在一般了解了各種合同的概念、特徵的基礎上,要特別注意各種合同中的一些特殊的法律問題。
11.代位繼承和轉繼承。
代位繼承和轉繼承是繼承中的兩個特殊現象。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該先死亡的子女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和法律制度。其成立條件有:必須有兩個死亡事實;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須被代位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只適用於法定繼承,不適用於遺囑繼承。
轉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分割前,未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也死亡的,其應得的遺產份額轉由他的繼承人繼承的法律制度。其成立條件有:必須有兩個死亡的事實;當繼承人死亡時,被繼承人的遺產尚未分割;必須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考生在復習這一內容時,必須分清各自不同主體之間的關系,每個制度適用的不同條件。
★ ★易錯點
一般來說,民法學考試中易出錯點主要是對一些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的區分和對一些相聯系的法律制度的理解。考生復習時,要善於將那些相關聯的概念或制度進行比較,通過綜合分析,深入理解有關的概念和制度的含義。下面是考生在考試中常出現錯誤的地方。
1.民事法律行為和民事行為。這兩個概念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考生要注意民事法律行為只是民事行為的一種,是合法行為;民事行為不僅包括民事法律行為(合法行為),也包括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不合法民事行為)。
2.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包括行為人合格、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行為內容合法、行為形式合法。但欠缺這些條件,並不能認為行為無效,它還可能是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或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考生在復習這一內容時,可以結合合同法的有關條文加以理解。
3.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並不是在條件滿足和期限到來時就發生效力的行為。所附條件可以是生效條件,也可以是解除條件;所附期限,可以是生效期限,也可以是終止期限。考生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條件或期限的性質。
4.代理人和代表人。代理人不同於法人的代表人。代表人是根據法律所確定的,他是法人的組成部分,其所表示的意思就是法人的意思;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代理權的產生是基於授權或法律的規定。
5.代理和委託合同的關系。委託合同是合同法中規定的內容,但它和民法總論部分的代理制度密切聯系。考生在復習時,要結合這兩部分的內容,進行分析比較,明確代理和委託合同的關系。特別要注意,代理權的授予是單方法律行為,只要有一方的授權行為,代理權就產生,而且代理權也可能是基於法律的規定產生。委託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只有雙方意識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根據委託合同可能產生代理權,但受託人的權利並不一定是代理權。受託人根據委託合同取得的是處理委託事務的權利,處理委託事務的行為包括法律行為,也包括非法律行為,而代理行為只能是法律行為。
6.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在法律上有不同的意義,考生要准確理解它們不同的概念和不同的適用條件。
7.要約和要約邀請。要約和要約邀請不同。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當事人向他人作出的希望對方向自已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在具體分析一項意思表示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時,應當看該意思表示是否是向特定人的發出、意思表示人是否具有締約目的、意思表示的內容是否具體確定等。
8.人格權和身份權。人格權和身份權合稱人身權,它們有不同的含義。人格權是公民和法人作為民事主體所享有的人格不受侵犯的一種民事權利,而身份權是公民和法人依一定行為或依相互之間的關系所發生的一種民事權利。考生不僅要理解它們的不同含義,更要知道它們分別包括的不同類型。如榮譽權究竟是人格權還是身份權,這是考生應當注意的問題。
9.著作權的主體。一般都能理解著作權的主體包括作者,但容易忽視著作權的主體還包括作者以外的人。但作者以外的人要成為著作權的主體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對於這些條件,考生要准確掌握。比如職務作品,在一般情況下,職務作品的著作權並不是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只有在兩種情況下,除作者享有署名權外,著作權的其他權利均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這兩種情況包括:一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體、地圖等職務作品;二是法律、行政法規或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
10.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是比較相似,但也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類行為。它們的區別表現在:第一,遺囑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法律行為;第二,遺囑是死後生效的法律行為,遺贈扶養協議在成立時即生效;第三,遺囑是無償的法律行為,遺贈扶養協議是雙務有償的法律行為;第四,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優先於遺囑的效力,在遺囑的內容與遺贈扶養協議生產抵觸時,遺囑無效;第五,遺囑繼承人的范圍只限於法定繼承人,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體所有制組織,且與遺贈人之間不存在法定的扶養關系

⑼ 政法幹警考試的民法學多久可以背下來!我每天只能背7個小時!因為白天要忙別的!急急急!希望有經驗的幫下

民法是所有法律中體系中最強的,先以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事實為主線,把民法的法律體系構建起來。去年9月中旬考試,6月底開始看書,每天看一點,做做題,有了一定的體系和概念後,再把網上的100多道簡答題目背下來,這樣對於理解民法原理非常有幫助。最後利用9月的兩個禮拜時間,每天12個小時多,每天背華圖的100多頁講義。我是這樣做的,民法成績128分,而且這分數明顯被壓低了。要想民法高分,必須把簡答和論述拿下。把民法拿下了,政法幹警也基本拿下了。
樓主應該不是科班出身,我建議樓主越到最後強度最好越大,臨近考試最後幾天,最好請假復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