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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系是法學

發布時間: 2021-03-13 12:52:26

❶ 法系與法律體系的區別與聯系

法律體系也稱為部門法律體系,是指是指一國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按照一定的標准和原則,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內部和諧一致有機聯系的整體.
法系是根據法的歷史傳統和外部特徵的不同,對法所作的分類。凡屬同一傳統的法律就構成一個法系

❷ 法律體系,法學體系和法系的區別

1、二者性質不同

法學體系屬於思想范疇,法律體系則是由一國現行法律規范構成的體系,屬於規范體系。

2、二者的范圍不同

法學體系的范圍比法律體系大得多,法律體系以一國的現行法為限,而法學體系則可以包容對全部法律現象的理論、歷史、比較分析等研究的結果。

(2)法系是法學擴展閱讀:

法學體系與法律體系之間也有密切的聯系:

(1)法律體系是法學體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礎,構成一國法學體系的主要內容。

(2)法律體系的發展也是法學體系發展、完善的推動力量。

(3)法學體系的發展也會促進法律體系的發展完善。

❸ 中國的法律屬於哪個法系

大陸法系,也稱民法法系。
一般沒有歐洲法系和羅馬法系的分類法,通常是分為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
中國法律主要是學日本,日本學德國,都屬於大陸法系。

❹ 法系和法律體系是一個意思嗎求高人

這是法理學的兩個很容易混淆的概念。現在我翻書給你解釋一下。法律體系也稱法的體系、法體系是指由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一個呈體系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這個概念是法的本體論的內容(見張文顯法理學第三版第126頁)。法系這個概念是屬於法的歷史發展論(見該書第199頁)。所謂法系就是根據世界上各個國家和地區法律體系的歷史傳統和外部特徵而對其進行的一種分類,通常把形式上具有一定特點的、屬於同一歷史傳統的若干個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體系劃分為同一類別。不懂可以再問我!哦!

❺ 法系與法律體系的概念與異同

法系與法律體系都是法律中的概念,二者的主要區別如下:

一、組成不同

1、法系:法系是由不同國家或地區的若干個在形式上、外部結構上具有相同特徵的法所組成。

2、法律體系:僅由一國的法所組成。

二、性質不同

1、法系:法系是在對各國法律制度的現狀和歷史淵源進行比較研究的過程中形成的概念。

2、法律體系:法律體系通常是指一個國家全部現行法律規范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

三、包括范圍不同

1、法系:法系不僅包括若干國家的現行法律,還包括這些國家歷史上的法律,以便從中揭示這些國家的法律發展、演變規律,以及各國法律間的相互影響。

2、法律體系:法律體系僅包括一個國家現行的全部法律。

四、研究視角不同

1、法系:法系則側重於橫向及縱向的比較研究。

2、法律體系:法律體系是一種靜態研究。

五、側重點不同

1、法系:法系是根據歷史傳統和表現形式上的共同特徵而對世界各國的法律進行的宏觀分類,側重於世界各國法的比較。

2、法律體系:法律體系側重於一國現行全部法律的內在體系性聯系。

❻ 國際法,法系,法律體系的區別

國際法指適用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國際法又稱國際公法,以區別於國際私法或法律沖突,後者處理的是不同國家的國內法之間的差異。國際法也與國內法截然不同,國內法是一個國家內部的法律,它調整在其管轄范圍內的個人及其他法律實體的行為。
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傳統的若干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它是一種超越若干國家和地區的法律現象的總稱。 要正確把握法系的含義,必須把法系同法律體系、法學體系、法律文件體系、法律的歷史類型等概念區別開來。
法律體系,法學中有時也稱為「法的體系」,是指由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一個呈體系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法律體系(Legal System):通常是指一個國家全部現行法律規范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簡單地說,法律體系就是部門法體系。部門法,又稱法律部門,是根據一定標准、原則所制定的同類規范的總稱。
這是三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❼ 法系與法律體系的概念與異同分別是什麼

法律體系也稱法的體系、法體系是指由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一個呈體系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這個概念是法的本體論的內容。
法系這個概念是屬於法的歷史發展論 ,所謂法系就是根據世界上各個國家和地區法律體系的歷史傳統和外部特徵而對其進行的一種分類,通常把形式上具有一定特點的、屬於同一歷史傳統的若干個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體系劃分為同一類別。

法律體系是對一個主權國家或地區來講的,是一個國家現行的全部法律規范的有機統一整體。
法系主要有兩大類: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
我國屬於大陸法系。大陸法系的代表國家是德國和法國。英美法系的代表是英國和美國。

❽ 中國法律體系屬於哪個法系

1、大陸法系,也稱民法法系,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是該法系國家的重要標志。但我國沒有。

2、大陸法系國家,只承認制定法效力,在法律上不承認判例效力。而英美法系,除立法機關有造法功能,法官也有造法功能。這點上,我們的法官個人雖然有造法權力,但法院有,法院的司法解釋,效力一般要比行政法規、規章高,有時甚至超越法律。如刑訴方面,刑訴法只有200多條,而高法、高檢的解釋不下1000條。這些解釋,很多實際上都是准法律,並不是一般的「解釋」。

3、總結我們有立法權的機關,有以下四類:

(1)人大,也就是狹義的立法機關吧。立法作用等同兩大法系的議會,產生制定法。

(2)法院,類似於英美法系的法官。最高法院的解釋相當於衡平法,地方法院的解釋相當於普通法。而最高檢察院的解釋算是准衡平法吧,地方檢察院的解釋算準普通法。

(3)行政機關,有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委的部門規章,省級政府、地級市政府(含副省級)的地方政府規章。這也是中國特色的體現。

(4)黨機關,其紅頭文件雖沒有正式的效力,但實際作用遠勝過上述其他各類(包括第一類)。這當然更是中國特色了。

綜上所述,我認為,中國不屬於當今世界兩大法系中的任何一類。屬有中國特色的、自成一體的法系吧,不妨叫中國法系吧(叫中華法系本來很好聽、但與歷史會產生沖突)。

❾ 法系與法律體系的主要聯系在於什麼。

(一)法律體系的涵義
法律體系,也稱為部門法體系,是指一國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按照一定的標准和原則,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內部和諧一致、有機聯系的整體。法律體系是一國國內法構成的體系,不包括完整意義的國際法即國際公法。法律體系是一國現行法構成的體系,反映一國法律的現實狀況,它不包括歷史上廢止的已經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生效的法律。

(二)法律體系與法系的關系
法系是根據法的歷史傳統對法所作的分類。法律體系和法系是不同的,二者的區別具體表現在:
1. 法系是由不同國家或地區的若干個在形式上、外部結構上具有相同特徵的法所組成,而法的體系則僅由一國的法所組成。
2. 構成一定法系的法是跨歷史時代的,不僅包括若干國家的現行法,而且包括與這些法在形式結構上有傳統聯系的歷史上存在的法,而法律體系則只能由一國現行法構成,它不僅不包括一國歷史上存在的法,而且不包括完整意義的國際法即國際公法。
3. 法系是資產階級法學家根據法在形式上的特點和歷史傳統的聯系對各國的法進行分類所使用的概念,而法律體系只能由一國現行法所構成全部現行法律規范,並由這些規范構成的內容和諧一致、有機聯系的整體。

當代中國法律體系

(一)當代中國的法律部門
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門: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經濟法、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刑法、訴訟法等。

(二)「一國兩制」與當代中國法律體系的建構
在「一國兩制」之下,中國的法律雖然有著內地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種種差異,但仍然可以看作是一個法律體系,中國不存在兩個以上法律體系並存的情形。這是因為:第一,在「一國兩制」之下,我國的國家主權和立法權都是統一的。盡管內地與港、澳、台地區在具體享有和行使立法權有些不同,但我國制定國家根本大法的最高立法權是惟一的。第二,由於香港、澳門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而憲法是我國全部法律統一的中心和出發點,這決定了我國的法律體系是統一的。這表明雖然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與內地的法律制度有很大差異,但並不意味著我國法律體系的矛盾。第三,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雖然分屬於不同的法系,但法系背景的差異不影響一國法律體系的統一。

❿ 法系和法律部門如何區別

選 B
法律秩序在歷史上的來源與發展。「可以說發源乃是重要的樣式構成個要素的最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