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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張陽

發布時間: 2021-02-27 02:35:15

㈠ 法律案例分析

校園法律案例分析(一)
案例: 寒假過去又開學了,初一( 3)班郭老師在學生報到注冊的時候,又強調了發型問題。說實在話,"穿衣戴帽,各有一好",留什麼樣的發型本來是小得不能再小的事了,可現在許多學校又都把它當做一件不小的事來抓,其原因是指揮中學生留什麼發型的不是教委,不是學校,而是歌星、影星、球星,學生以他們的形象來定位,結果生源不擇優校的學生常給人"街道痞子"、"胡同串子"的感覺,郭老師強調發型問題是有原因的。
三天過去了,班裡的男生蘇某還是留著長長的中分。一天中午放學後,郭老師把他叫到辦公室。教師問:"老師給全班同學提的發型要求你知道嗎?這也是全校統一的要求,你知道嗎?""知道。"學生低聲回答。"知道?知道為什麼還不動?"聲調里老師帶著幾分氣。"我家裡不讓理,我也沒辦法。"學生理直氣壯。就這樣,師生對話的火葯味越來越濃。最後,老師拉開抽屜順手拿出一把剪子,嘴裡說著那我替你理吧,話到手到,蘇某中間的一綹頭發已剪下來了。蘇某一邊護著,一邊說:"得,得,我自己去理,行了吧。"說完跑出了辦公室。

蘇某回到家的時候,其父正在喝酒。看見兒子捂著頭走進來便大聲喝問,以為兒子又在外面打了架,惹事生非。當聽完事情原委後便借著幾分酒力,怒沖沖跑到學校興師問罪。見到郭老師開始還較理智,後來便破口大罵,在場的老師都為之瞪目。

正當大家紛紛上前勸解、家長還不依不饒的時候。一位兩鬢銀白、馬上要退休的女教師喬某走上前去,嘴裡說著"讓你無法無天"隨手就給了蘇父一個嘴巴,不知是這巴掌的功效還是蘇父的酒也該醒了,反正此後罵聲聽不見了,只是聽到蘇父反復強調:"正月里理頭死舅舅,又不是文化大革命,憑什麼給我孩子剃陰陽頭……。"此時外面已圍了不少人,為了化解矛盾,年級主任便把他們帶到校長室。

校長熱情地接待了他們,說來也巧校長剛剛學完有關教育法學的課程,聽完大家的陳述,覺得這是個比較典型的案例,藉此也是對大家進行法制教育的好機會。校長認為,化解矛盾的最好辦法是學法,使他們各知其錯。校長先對家長講,您看見孩子被剃了頭心裡不痛快,大家都可以理解,有意見也可以反映,但跑到學校來吵鬧、辱罵教師是不允許的,這是違法行為。校長說著打開《教師法》翻至第35條:"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賂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校長說完征詢家長意見:"您看咱這問題在學校解決好還是換個地方解決好?"家長趕緊表示自己錯了,願意賠禮道歉,說著站起來給郭老師深深鞠了一躬。

接著校長轉過身來對郭老師說:"您對學生嚴格要求,對工作認真負責是好的,但採取的方法不當,對學生的人格不夠尊重。"校長打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章找到第15條:"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就這一點來說,郭老師應該向學生道歉。此時郭老師已為自己一時間魯莽感到內疚,借著校長的話,誠懇地向學生和家長表示了歉意。 對老師喬某,校長笑著批評她說:"您站出來主持公道,這很不容易,但是您不該用違法行為制止違法行為。如果這樣下去那不就亂上加亂了嗎?"喬老師為人豪爽當即向家長道歉,並表示校長批評得對,自己遇事不冷靜,確實不應該。

案例分析: 對於本案中發生的行為,這位校長依據法律所作的分析已經很清楚了。通過這個案例我們需要看到的是,在學校教學活動中發生的類似事件比較普遍,象老師強行給學生剪發的事不僅僅是這一位老師的行為,家長到學校來"興師問罪"的事也多見於很多學校,當發生這類事情的時候,應該依照現有的法律來處理,雖然不是所有行為都有相應的具體法律條文,但我們也可以比照一些類似條文或者法律精神來解決,知法、懂法,具備法律意識是對每個公民的要求,大家遇事都能冷靜思考,注意以法律來規范自己的行為,對保證學校正常的教學程序非常重要,同時這也是保障自身權利的重要前提。
校園法律案例分析(二)
教師誤傷學生
案例: 在本案中,原告張欣欣,男, 10歲,某小學學生;被告為原告的教師王適之,男,28歲;第三人為原告所在學校和某鎮教辦。

原告訴稱: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節課時,由於我同桌不專心聽課,教師王適之使用竹製教鞭拍擊學生陳某桌面,以示教訓陳某,不料打斷教鞭頭。致碎片飛插入我的左眼瞼及眼球角膜內,後經治療,也未見效。1992年7月13日經縣人民醫院檢查,診斷為眼外傷,瞳孔閉鎖。1992年8月20日,再到某眼科醫院檢查診斷為陳舊性眼球鈍傷(角膜血染)。現要求被告賠償我的葯費、親屬的誤工費1800元、傷殘生活補助費27500元,共30450元。

被告辯稱:我當時在執行公務(上課),用教鞭擊課桌,以示警告違紀學生,不料教鞭破裂飛出碎末刺著原告的左眼皮上,後來原告自己拔下,但當時我未發覺,後我知道原告眼傷曾向學校領導及班主任多次提議去醫院檢查治療,而原告家屬卻說:只是熱毒嚴重,不用麻煩了。後由於不及時找專科醫院治療,才導致眼睛失明。因此,我不應負全責。

第三人述稱:原、被告所述的受傷、治療過程都是事實。由於被告的行為是過失行為,不是故意造成原告眼睛失明的,所以我們希望合情合理解決。

經人民法院審理查明: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節數學課時,被告王適之檢查學生背誦乘法口訣,因學生陳某不能背誦,且東張西望,被告王適之便用教鞭拍擊陳的課桌以示警告集中精神。但在拍擊時,不料有一粒比牙簽還細小的竹屑飛插入陳的同桌即原告左眼眉毛下的眼皮(因原告身體不舒服而伏在桌上),原告即撥出,當覺得痛和出血時便小聲哭。後被告發現即停止上課來問及病否和察看眼睛,並叫原告到衛生站看病。由於當時原告不願去,結果到中午放學時才由班主任用自行車送回家,第二天原告繼續堅持上學。開始一、兩天家長認為問題不大,自以為是熱毒所致而未引起重視。後原告覺得眼睛很疼且睜不開,原告親屬即帶原告到衛生站、衛生院、人民醫院等地去治療,期間,共用去醫葯費221.06元。後由於病情沒有好轉,相反惡化,才於1992年7月13日到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眼外傷,瞳孔閉鎖,用去醫葯費共339元。上述有葯費的單據共560.06元,無單據的668元。1992年8月20日經雙方同意,由被告出資與原告到廣州中山醫學院眼科門診再次檢查,診斷為陳舊性眼球鈍份(角膜血染)。在整個醫療過程中,共用去人民幣1248元,其中被告支付600元(含去廠州檢查的200元)。1992年9月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醫葯費、誤工費及傷殘生活補助費共30450元。

法院認為:被告造成原告傷害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葯費、誤工補助及生活費,本院應予支持。在整個事故中,雖然被告沒有主觀上的故意,但客觀上已造成原告左眼完全失明,成了終身殘廢,被告應負主要責任。由於損害是在教學過程中發生的,因此第三人也應負一定責任。案經調解,雙方各持己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 119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7條的規定,判決如下:由被告王適之一次性賠償醫葯費、誤工費及傷殘後的生活費 3600元(含已支付的600元),第三人賠償人民幣2000元,合共5600元給原告張欣欣。本案受理費50元,由被告負擔。

案例分析: 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和管理學生過程中,有時會因故意或過失而對學生的身體造成傷害。傷害發生後,往往會引起賠償訴訟。原告是確定的,是合法權益受損害的學生,但被告的確定卻比較復雜。起來說來,有這么幾種情況:( 1)被告為學校;(2)被告為教師;(3)學校和教師為共同被告;(4)學校為被告,教師為第三人;(5)教師為被告,學校為第三人。本案例反映的是第五種情況。本書贊同第一種做法, 以為將學校列為被告,由其承擔賠償責任比較合宜,因教師對學生造成損害是教師的職務行為導致的。但這絕不是說教師不負任何責任,除負行政責任外,還應負民事賠償責任,學校可在履行賠償義務後,向教師追償學校所賠償的部分或個部費用。

校園法律案例分析(三)
老師擅拆學生信件致學生墜樓
案例:

原告:楊新宇,男, 18歲,天津市第48中學學生,住天津市河北區獅子林大街10號。

被告:天津市第 48中學

法定代表人:楊復興,校長。

第三人:王斌,男, 53歲,天津市第48中學教員、班主任。

第三人:陳利民,男, 23歲,天津市第48中學教員、校團隊書記。

第三人:楊國祥,男, 44歲,系楊新宇之父。

原告楊新宇向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 1988年10月26日下午,我因故未上第二節課,班主任王斌乘我不在教室,隨意翻弄我的書包,從錢夾里翻出校外女生給我的信件,並將信件和書包拿到辦公室。我得知後,前去索要,王斌令我將信件說清楚,否則不給我書包。為防信件內容擴散,我拿起信和書包欲走,王斌不讓走。學校團隊書記陳利民趕來,揪住我搶奪信件。我急忙將信塞入口中。陳利民即拳擊我面部,並摳我嘴,因未能搶到信,便將我挾持到三樓閱覽室內,反鎖屋門。為擺脫教師對我的毆打,我躍上窗檯,想從窗戶逃脫。此時,聽到一教師驚叫,我慌忙從三樓窗戶墜落樓外,造成多處骨折、肺出血等嚴重後果。除被告已墊付部分醫療費用外,仍有父母因陪伴誤工減少收入及營養費等計1300餘元的損失。要求被告負擔我治傷支出的一切費用,補償我喪失部分勞動能力帶來的經濟損失,並負責解決我今後的生活出路問題。

被告天津市第 48中學辯稱:原告無故曠課,班主任王斌為防其放在課桌內的東西丟失,將原告的書包、錢包拿到辦公室。因恐錢包內有錢,便打開錢包,發現未封口的信封,抽出信紙,見是原告早戀情書,即放在桌上。此時原告闖進辦公室,王斌與其談話,了解曠課原因,並進行說服教育。原告拒不服教,猛然將放在桌上的情書奪走,放入口中,拿起書包便走。王斌阻止,被原告推倒。此間,陳利民在四樓聽到聲響,快步趕到三樓察看,將原告面對面抱住,因見原告嘴特別鼓,臉色蒼白,恐其噎著,便用手摳其嘴裡的東西。原告用頭頂撞並撕扯陳利民的衣服,力圖掙脫,雙方拉扯到閱覽室,陳利民讓原告把嘴裡的東西吐到屋內爐里燒掉,原告便先進屋。當楊穎強老師進去時,發現原告已站在樓窗上,便上前拽其腿,讓其下來。原告將楊老師蹬倒在地。楊驚呼時,教務處張主任聞聲趕來,撲到窗前,只見原告兩手攀抓外窗檯,從左側向右側移動,由於腳下無可蹬踏而失落地面。原告傷現已痊癒,我校為其墊付了 2698.83元費用。原告墜樓系自身所為,與校方教育無因果關系,其後果應由其自負。要求原告返還學校已墊付的全部費用。

第三人王斌、陳利民認為被告所述屬實,並提出自己系履行職務,並無不當。

第三人楊國祥提出:王斌擅自拆看原告信件,已構成對原告人格的侵犯;陳利民採用暴力手段搶奪信件,毆打原告,對原告墜樓有直接責任。原告治傷所花費用應由被告承擔。

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楊新宇原系被告學校初三( 2)班學生,王斌系該班班主任,陳利民系被告學校團隊書記。事故發生時,楊新宇16歲。1988年10月26日下午第2、3節課,原告曠課。王斌去教室時,發現原告不在,因見原告書包及錢夾在課桌內,在察看錢夾時發現原告早戀情書,便將書包、錢夾、信件拿到辦公室。原告在第3節課期間回來上課,知其書包被班主任拿走,便前去索要。王斌讓原告說清早戀情書問題,原告拒談,並搶奪了部分信件及書包要走,被王斌抓住不放。而後陳利民趕到,將原告抱住。原告即將信塞入口中。陳利民摳原告的嘴,未能摳出信。原告力圖掙脫,雙方撕拽進入三樓閱覽室內。此時,校方在場人員提出,讓原告將信吐到閱覽室裡屋爐內燒掉。原告便含信進入裡屋。當圖書管理員楊穎強進入裡屋,發現原告已站在窗檯上,便上前阻攔,被原告蹬倒。原告從三樓窗戶逃脫摔傷,致右肋骨幹骨折、第六胸椎壓縮骨折、骨盆骨折、肺挫傷。經住院治療傷已痊癒。原告住院期間,被告墊付了醫葯費、住院費1830.83元、護理費768元、營養費100元,共計2698.83元。此外,原告母親因陪伴誤工減少收入1044.16元。

河北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在,學校上學期間,應當遵守校規校紀,服從學校管理,不應擅自曠課,過早戀愛。由於原告違反了校規,王斌作為班主任在查課時發現原告曠課及情書,擬對原告進行教育是正確的,並非屬於私拆信件行為。但在原告搶走信件時,王斌不夠冷靜,方法過於簡單。陳利民身為教師,遇事應採取說服教育方法,但當原告將信件塞入口中後,卻同原告撕扯,並採取強制摳嘴措施,以令其吐出信件,顯屬不當,況且原告此時尚未成年,從精神及心理上易產生逆反心態,致使原告急於脫離現場,故應承擔相應的風險責任。原告此時雖未成年,但處於限制行為能力階段,應預見到從窗戶逃脫有危險,卻不顧阻攔,堅持從窗逃脫,應負主要責任。王斌、陳利民管教原告屬於職務行為,其應承擔的責任由被告承擔。被告對原告治療期間墊付之款,應負擔其中一部分,其餘由原告負擔。因原告目前尚無經濟收入,原告負擔的部分,應由其父第三人楊國祥退還給被告。根據《中華入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3條、第119條、第131條之規定,於1990年5月17日判決如下:(1)原告因傷所花用醫葯費用、住院費、營養費及陪伴費等共計3867 .99元,原告自行承擔2320.79元,被告承擔1547.20元;(2)被告墊付的2698.83元由第三人楊國祥退還被告1151.63元;(3)雙方其他請求予以駁回。

判決後,楊新宇及楊國祥不服,上訴於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其墜地傷殘是王斌私自翻檢信件及陳利民連續施暴所致,要求校方承擔全部醫葯費、營養費、傷殘補助費及護理費。天津市第48中學不同意楊新宇的上訴請求。

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審理中,對楊新宇的勞動能力進行了法醫鑒定,其結論為:"被鑒定人楊新宇右肋骨骨折畸形癒合,對右臂持重物功能有一定影響"。

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私人的信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開拆。王斌擅自拆楊新宇信件一節,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和社會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陳利民摳楊新宇嘴內的信件,顯然欠妥,致使楊新宇從窗走脫,給楊新宇造成一定的損害,侵害了楊新字的合法權益。對此,陳利民應負主要責任。楊新宇在校期間,不遵守學校制度,導致本賠償事實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其上訴請求全部賠償,本院礙難支持。楊新宇因年歲尚輕,其右臂功能因傷受到一定影響,校方應酌情給予一定的傷殘補償。王斌、陳利民的行為屬職務行為,賠償責任應由天津市第 48中學負擔。楊新宇目前無經濟收入,其應承擔的部分,由其父楊國祥負擔。綜上所述,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第121條及第131條之規定,於1992年7月7日判決如下:( 1)維持一審法院判決第三條;(2)變更一審法院判決第一條為:楊新宇因傷花用醫葯費、住院費、營養費及陪伴費等共計3867.99元,天津頁第48中學負擔2707.59元,楊新字負擔1160.40元;(3)加判:天津市第48中學一次性付給楊新宇傷殘補助費3000元,減除已給付2698.83元,餘款在判決生效後1個月內付清。

案例分析:

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遵守校規校紀,如有違犯,應當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但學生依法享有的各種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教師和學校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侵害,否則,即為侵權行為,並應依法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

本案糾紛的發生,是由原告楊新宇曠課違反校規而引發,學校教師在主觀上雖然是想對其違紀行為進行教育,但所實施的行為,從一開始就超出了教育管理的范圍,直接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合法權益。

其一, 在事故發生時,楊新宇雖是未成年人,但依法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我國憲法第 4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本案楊新宇的信件不涉及國家安全和刑事犯罪,班主任也不是享有通信檢查權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楊新宇不在場的情況下,班主任無權開拆並檢查其信件內容。如為防止楊新宇的書包和其他物品丟失,可以讓同班其他同學代為看管,或拿到辦公室代為保管,但絕不能在當事人未同意又不在場的情況下,擅自翻弄、檢查其書包、物品,更不能開拆和檢查其信件。開拆和檢查他人信件,就侵犯了信件所有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

其二, 老師在拆開原告的信件後,閱看了信件的內容,知道了原告信件是他人寫來的戀愛信件。對此,老師本應向其講明早戀的影響,提醒其注意即可。但老師卻讓其說清楚早戀情書的問題,原告不說就不讓走,也不將信件交還原告,從而使其他老師也知道了原告早戀的問題。另一老師趕來摳原告塞入口中的信件,實際上是想讓原告交出信件。這些行為侵犯了原告的隱私權。

其三, 老師為拿到原告的信件,在原告將信塞入口中的情況下,用手去摳原告口中的信件;在摳不出來的情況下,與原告撕扯並將原告帶入另一房間,強迫其吐出信件並燒掉,這些是侵犯原告人身自由權的行為。

正是因為被告(由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致使原告為擺脫這種困境而越窗逃脫摔傷,被告對原告因摔傷所受到的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賠償責任,既包括原告治傷所受到的經濟損失,也包括原告因摔傷致今後勞動能力受到一定影響的補償。

但是,原告摔傷,和原告本人越窗逃脫也有一定因果關系。原告當時是屬於 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應當對越窗逃脫可能有的損害後果有所預見,但仍堅持越窗逃脫,致使摔傷,因而原告本人也是有一定責任的。原告應負的一定責任,不是基於原告在校期間不遵守校規所產生的。不遵守校規所產生的責任不是民事責任,而是一般違紀責任,兩者不能混同。

另外,二審法院的判決主文,前後相互矛盾。按二審判決的本意,被告除應當負擔原告2707.59元的治療費用外,還應負擔原告3000元的傷殘補助費。但根據判決的第三條,實際上成為被告對兩種費用共負擔3000元,這是主文表述上的錯誤。①
校園法律案例分析(四)
學校是否有罰款權 ?
案例: 某校初中學生馬超,學習成績不佳,守紀情況亦差。一天,他在教學樓內玩球,故意將一個價值 300元的吊燈打壞。學校在查明事實經過後,依據學校有關"損壞公物要賠償和罰款"的規章制度,對馬超作出三點處理決定:(1)給予警告處分;(2)照價賠償吊燈;(3)罰款300元。對此,學校、教師、學生和學生家長都沒有感到不妥。該校校長還在全校師生大會上以此事為案例,大談依法治校、從嚴治校的重要性。

案例分析: 實際上,學校對馬超的處理意見並不都是合法的。給予警告處分和要求照價賠償吊燈是合法的,而對學生課以罰款則是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因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個方面,學校有對學生予以處分(紀律處分)的權力,但卻沒有對學生進行行政處罰的權力。罰款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只有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才有行政處罰權,學校對學生予以罰款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而且還規定,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在該案例中,學校對學生予以罰款的依據、以"法"治校的依據是學校所制定的規章制度,而這些規章制度中有些內容本身就是違法的。學校管理者如果把"違法治校"當成是"依法治校",將會造成更大的錯誤。

校園法律案例分析(五)
居民建築影響教室採光怎麼辦?
案例: 1993年,某校周圍居民動遷,動遷後某房地產公司在該校教學樓南面建起一座8層樓,該樓距學校39米,影響教學樓正常採光。該校校長為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首先找到了有關部門人員,弄清楚了有關房屋建築間距規定要求,確認房地產公司設計不合理,按居民建築條件計算建築間距是不允許的,該建築實屬違章建築。1990年11月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正式通過的《遼寧省九年制義務教育條例》第12條規定,"學校教室附近,不得建設影響教室採光的建築物",第30條第7款明文規定:"違反第20條規定,除限其退還或拆除外,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損失,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況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校依據法律將違法行為向市人大、市建委、市城建局、市規劃局和區級機關、主管教育的單位分別投訴,得到了有關領導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使得房地產公司不得不承認確實違法,並答應賠償。在賠償時該校和開發公司算了一筆帳,自然光線不足,主要用燈光補,這樣一個教室每月電費多支出20元,14個教室擋光,一個月是280元,一年10個月是2800元,教學樓使用年限100年就是28萬元。隨著電費的上漲,就不止28萬元了。另外陽光無價,陽光的作用不只是照明,少了陽光會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康。該校校長不客氣地說:"也許我們這些少年兒童是未來中央領導人的材料,若因陽光的缺少未能成才,誰能承擔起這個責任呢?"經過多方努力,最後學校和房地產公司達成協議,房地產公司賠償20萬元,另外拆除已蓋好的樓房一個開間以減輕對學校教學樓的擋光程度。

案例分析: 在本案例中,房地產公司並沒有直接侵害學校的財產所有權,但由於二者相鄰並之在採光方面產生了相鄰關系,房地產公司給作為相鄰方的學校在採光方面造成妨礙,依法律規定,房地產公司應排除妨礙,依法律規定,房地產公司應排除妨礙或賠償因此而給學校帶來的損失。

相鄰權變稱相鄰關系,是指相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佔有人對各自所有的或佔有的不動產行使所有樹或佔有權時,因相鄰各方相互間應給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相鄰關系的主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佔有人,相鄰關系的客體並不是不動產本身,而是相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佔有人行使其所有權或佔有權過程中所體現的利益。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既有利於合理利用財產使之充分發揮效益,也有利於社會安定。

相鄰關系有多種,如相鄰土地通行、使用關系,相鄰流水、排水關系,相鄰管線安設關系,相鄰通訊、採光關系,相鄰環境保護關系等。如何處理好這些關系呢?《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該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各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㈡ 應用法律系包括哪些專業

包括以下專業:
【法律事務(律師事務)專業】

專業簡介:法律事務(律師事務)專業設立於2000年,是我院最早設置的專業之一,擁有一支結構合理、愛崗敬業、樂於奉獻、教風嚴謹、師德良好、學術水平較高、專兼結合的教師隊伍,十幾年來為北京市政法機關、企事業單位培養了大量的人才。

本專業面向有志於從事律師助理工作和法律服務工作、具有中等學歷的考生,旨在培養具備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掌握司法一般程序,能夠協助律師處理各類訴訟和非訟案件,在律師事務所從事日常事務或輔助性工作以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應用型高技能人才。

課程設置:

(1)公共基礎課:實用英語、計算機應用基礎、應用文寫作等。

(2)專業基礎課:法理學、憲法、法律邏輯、證據學、刑法原理與實務、刑事訴訟原理與實務等。

(3)專業核心課:民法原理與實務、民事訴訟原理與實務、合同法原理與實務、婚姻繼承法原理與實務等。

(4)職業技能課:民事糾紛處理技能訓練、調解技能訓練、中小企業法律實務技能訓練等。

(5)選修課:知識產權法、中國法律文化介紹、國際私法、溝通藝術、演講與口才等。

職業資格證書:法律事務助理、婚姻家庭咨詢師(三級)等。

實習實訓單位:北京市豐台區司法局、北京市常鴻律師事務所、北京市奕明律師事務所、北京市展達律師事務所等十餘家單位。

就業方向:基層司法所司法助理、政法機關法律助理、社區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人員、公司企業法律顧問助理、法務部秘書,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及輔助人員等。

【行政執行(行政執法)專業】

專業簡介:行政執行(行政執法)專業,設立於1999年,專業建設、課程建設都較成熟。該專業主要為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企事業單位、法律服務機構等單位培養掌握基本行政管理能力、法律案件處理能力和行政執法能力的應用型高技能專門人才。學生經過三年的學習能夠系統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具有較強的思維能力和適應能力,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道德修養,具有協助領導、單位或他人處理行政事務的能力。

課程設置:

(1)公共基礎課: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概論、計算機原理與應用、憲法、法學基礎理論、職業發展與就業指導、辦公自動化、實用英語等。

(2)專業基礎課程:行政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等。

(3)專業核心課程:民法原理與實務、刑法原理與實務、民事訴訟原理與實務、刑事訴訟原理與實務、經濟法原理與實務、婚姻繼承法等。

(4)職業技能課程:行政爭議處理事務、調解原理與實務、法律文書寫作、證據法律實務、合同法原理與實務、律師與公證實務等。

(5)選修課:現代禮儀、組織行為學、辯論與口才、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美學欣賞、行政公文寫作、行政合同及政府采購等。

職業資格證書:結合專業和就業,本專業設置的資格證書包括基本資格證書和推薦資格證書兩類。基本資格證書有計算機等級考試和英語應用能力考試等,推薦資格證書有秘書證書(初級、中級)、計算機等級考試、英語口語證書(初級、中級)和速錄證書等。

就業方向:各級行政機關的法制工作人員、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人員和執法輔助人員、各類企事業單位的法制工作者、行政秘書等。

【刑事執行(罪犯矯治/社區矯正)專業】

專業簡介:刑事執行(罪犯矯治/社區矯正)專業是院級特色專業。2000年經北京市教委批准備案,2001開始招生。該專業主要為北京市司法系統、北京市各區縣司法局陽光社區矯正中心、各區縣司法所等培養掌握罪犯管理與矯治、法律事務處理和犯罪預防等方面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掌握罪犯心理矯治與社區矯正的基本技能以及一般性法律事務處理能力的應用型高技能專門人才。該專業近三年的就業率均為100%。

課程設置:

(1)公共基礎課程:實用英語、計算機應用基礎、大學語文、大學生思想道德修養、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與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概論等。

(2)專業基礎課程:憲法、法理學、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社會學等。

(3)專業核心課程:刑法原理與實務、刑事執行原理與實務、社區矯正實務、罪犯心理矯治、犯罪學基礎等。

(4)職業技能課程: 社會調查技能訓練、刑事案件處理技能訓練、民事案件處理技能訓練、法律文書情景訓練等。

(5)選修課:社交禮儀、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合同法原理與實務、社會心理學等。

職業資格證書:法律事務助理、社會工作師(初級)、心理咨詢師(三級)等。

實習實訓單位: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北京市女子監獄、清園監獄、通州區司法局陽光社區矯正中心、門頭溝區司法局陽光社區矯正中心等。

就業方向:各司法局陽光社區矯正中心、各司法局基層司法所、法院、檢察院、中小型企業法務部等。隨著社區矯正工作在全國的迅速發展,罪犯矯治和社區矯正隊伍管理日益規范、完善,罪犯矯治和社區矯正工作的人才需求日益緊迫,這為本專業提供了廣闊的就業前景。

【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

專業簡介: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是我院特色專業,2004年經北京市教委批准備案,2005年開始招生。主要培養勞動保障法務處理和企業勞動人事管理相結合的綜合性應用技能型人才。該專業師資力量雄厚,配備有校內模擬的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實訓室,在校外有長期合作的專業實習基地。

該專業畢業生應掌握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相關的法律基本知識和實踐能力,具備較強的協調和溝通能力,熟悉企業及一般組織的勞動人事管理運作程序。具有勞動爭議處理能力,能夠對勞動爭議糾紛進行調解,能夠參與勞動爭議訴訟;熟悉社會保險申報業務及相應咨詢業務;具備良好的溝通、交流、協調能力;能進行企業人事檔案及合同管理等。

課程設置:

(1)公共基礎課:大學英語、計算機應用基礎、實用英語、應用文寫作、法理學、思想道德修養等。

(2)專業基礎課:保險學、民法原理與實務、民事訴訟原理與實務、刑事訴訟原理與實務、市場營銷、組織行為學、勞動和社會保障概論等。

(3)專業核心課: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培訓與就業、勞動關系、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與生育保險、人力資源管理等。

(4)職業技能課:社保業務流程演練、辦公軟體操作訓練、勞動合同訴訟處理、勞動爭議處理、溝通技能訓練等。

(5)選修課:溝通與交往、刑法原理與實務、社會保障國際比較等。

職業資格證書:勞動社會保障從業資格證書、人力資源管理師(國家三級資格證書)、秘書資格證書等。

實習實訓單位:各區縣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各區縣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職業介紹中心、各企事業單位等。

就業方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勞動人事管理崗位等,畢業生主要從事勞動人事管理服務、社會保險辦理及咨詢服務、就業培訓、職業介紹服務等工作。隨著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加強,本專業的就業前景日益廣闊,目前已經成為人才市場的熱門專業之一。

【司法助理專業】

專業簡介:司法助理專業設立於2009年,是我院新開設的一個新專業。該專業培養具備基層司法工作能力、法律事務處理能力、糾紛調解能力的應用型高技能專門人才。司法助理專業課程體系設置合理、師資力量充實、教學設施配套、專業特色鮮明、能夠為本市各基層司法行政單位及其他法律服務部門提供素質過硬的應用型高技能人才。

課程設置:

(1)公共基礎課: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毛澤東思想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體系概論、實用英語、計算機應用基礎、體育等。

(2)專業基礎課:法理學、憲法、物權法、刑事訴訟原理與實務、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經濟法原理與實務、證據法律實務、律師與公證實務、中國司法制度、婚姻與繼承法、仲裁法等。

(3)專業核心課:民法原理與實務、民事訴訟原理與實務、刑法原理與實務、合同法等。

(4)職業技能課:民事案例處理實務、勞動合同案例處理實務、合同法原理與實務、調解原理與實務、公司法原理與實務、法律文書寫作等。

(5)選修課:美學欣賞、組織行為學、辯論與口才、民事爭議調解技能、房地產法、國際私法、知識產權法等。

職業資格證書:法律事務助理、社會工作師、秘書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等。

實習實訓單位:基層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律師事務所等。

就業方向:基層司法所司法助理、政法機關法律助理、社區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人員、公司企業法律顧問助理、法務部秘書等。

㈢ 法學名人

古羅馬五大法學家

公元 426年頒布並在東、西羅馬帝國同樣生效的《引證法》正式承認蓋尤斯、J.保羅(?~約222),D.烏爾比安(約170~228)、A.帕比尼安(約150~212)和H.莫迪斯蒂努斯(?~約 244)五大法學家的解答具有法律效力;並規定凡法律問題未經明文規定的,悉依五大法學家的解答加以解決;如他們的解答並不一致,取決於多數;人數相同時則以帕比尼安的解釋為准。 1、蓋尤斯(約公元130~180年),羅馬帝國前期著名法學家,代表作為《法學階梯》,該書是唯一一部流傳至今的古代羅馬法學家的文獻,成為查士丁尼編纂同名法典的範本。 2、帕比尼安(約公元140~212年),帝國前期羅馬的著名法學家,擔任過申訴官、帝國高級法院院長和被認為是副皇帝高位的近衛都督之職,行使軍事和司法大權。其代表作有37卷《法律問答集》、19卷《解答集》、19卷《解說書》。其學說具有極高的權威性,直至4世紀,君士坦丁皇帝仍命令屬下整理他的學說。在《學說引證法》中並明確規定,在五大法學家的意見相左時,以帕比尼安的學說為准。 3、烏爾比安(約公元170~228年),擔任過帝國高級法院法官助理、帝國議事會成員,近衛都督,做過皇帝的法律顧問。烏爾比安是公認的古代羅馬最偉大的法學家之一,是羅馬法學的集大成者,查士丁尼的《學說匯纂》摘錄的9142段法學家的著述中,其中烏爾比安的著作就有2464段。最先提出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也是烏爾比安。
4、保羅(約公元222年去世),擔任過帕比尼安法院的陪審法官,最著名的著作是關於告示的80卷注釋書,在《學說匯纂》中摘錄了他的2081段作品。
5、孟代斯梯安(又譯為莫迪斯蒂努斯,約公元244年去世),是烏爾比安的學生,也是五大法學家中名氣最小的一位。《學說匯纂》中有關他的著作,只有344段。

馬克昌,我國著名法學家、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
著名法學教授、博導馬克昌
1926年8月生,河南西華縣人,法學家。1950年畢業於武漢大學法律系,後入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研究生班,師從前蘇聯刑法學家貝斯特洛娃教授專門從事刑法學研究。1952年返回武漢大學任教。曾於1977年受委託擔任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吳法憲的辯護人,並參加過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修訂工作。現任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中國法學會董必武法學思想研究會副會長、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詢員。與人大高銘暄教授合稱為我國刑法學界的「北高南馬」。曾任武漢大學法律系主任、法學院院長、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總幹事長和副會長、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名譽理事、國家哲學社會科學規劃法學學科小組成員等職。獨著的《比較刑法原理——外國刑法學總論》獲第六屆國家圖書獎;主編的《犯罪通論》和《刑罰通論》分別獲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獎一等獎和二等獎;主編的《經濟犯罪新論》獲中國圖書獎;任主編之一的《刑法學》和副主編的《中國刑法學》分別獲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優秀教材一等獎和特等獎;主持完成的「著重提高研究生素質,培養刑法學高層次人才」項目獲國家級教學成果獎二等獎。

中國著名法學家趙中孚
1929年7月出生。1947年匯文中學畢業後考入朝陽大學法律系。1949年5月參加工作,先後在華北人民政府司法部主辦的學習隊、中國政法大學三部、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本科、研究生班學習。1950年冬開始在民法教研室任教,歷任教員、講師、副教授、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碩士生導師、博士生導師、法學院院務委員會暨學位委員會委員。兼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法學會副會長暨民商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暨深圳仲裁分會仲裁員、南京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河北省人大常委法律咨詢委員會成員、北京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和貴州大學法律系兼職教授、天津民主法制建設研究中心學術指導、中國行為法學會專家委員會委員。在半個世紀的教學崗位上,為校內外本科、研究生、高級法官班、台港澳律師培訓班、香港樹仁學院和城士大學等不同層次的學員講授系統或專題的多門民商法課程。參加我國民法典(第2、3次)、民法通則、企業破產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起草、研討或建議。培養了本專業的碩士40餘人,聯合培養博士5人,單獨培養包括港台和外國在內的博士19人,指導尚未答辯的博士生20人。先後主持國家社科項目、博士點項目和高等教育面向21世紀教學內容和課程體系改革計劃項目。

中國著名法學家韓德培,法學界最年長的明星
「中國當代法學10人」中惟一存世者 現代意義上的法學在中國的歷史,可以追溯到清朝末年,那時的中國方始引進西方現代法律科學。在《中國大網路全書·法學卷》(上),可以找到名列其上的10位中國當代最著名的法學家,然而他們中間的絕大多數人都已經作古,今天惟一健在的只有韓德培老先生,至今仍在為之辛勤耕耘。
2000年1月8日,武大為韓德培先生舉行了隆重的九十華誕紀念活動和法學思想研討會。
2009年5月29日晚9時,一代法學泰斗與世長辭。
武漢大學將在2009年11月隆重舉行「韓德培教授百歲華誕暨武漢大學法科恢復重建30周年慶祝活動」

1.史尚寬先生是民國時期的著名的法學家,不僅從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民法典的起草,擔任了民國時期的"立法委員"、"考選部部長"等職務,有著豐富的實踐經驗,而且"余復從事著述",涉獵的領域廣泛,幾乎包含了法學的大部分領域,其中主要有民法、刑法、憲法、行政法和勞動法等。
2.商秧,是中國歷史上著名的法學家之一,同時他也是中國歷史上最大的功臣之一。
3.張釋之(生卒年不詳),字季,漢南陽郡堵陽(今南陽市方城縣)人。西漢廷尉,中國歷史上著名法學家。公元前179年,被選為騎郎,後成為協助皇帝處理司法事務的最高審判官。他處理案件深究事理,不枉不縱,不偏不倚,敢於用法律去限制包括皇權在內的一切特權,提出了「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
4.韓 非: 河南新鄭人,戰國後期著名的法學家、思想家、散文家,法家的集大成者。
5.肖蔚雲先生是中國著名法學家,1927年考入北京大學法律系,畢業後留校任教。曾留學蘇聯4年。先後擔任香港、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委員,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是北京法學會名譽會長、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

太多了都列舉不完。你可以網路再搜搜看哈O(∩_∩)O~

㈣ 中國刑法法學專家有哪些

中國刑法法學專家有張明鍇、高銘暄等。

1、高銘暄

高銘暄1951年從北京大學法律系(本科)畢業,1953年從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刑法研究生班畢業,現任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名譽院長、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榮譽一級教授 ,兼任國家教育考試指導委員會委員 、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榮譽委員、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國際刑法學協會名譽副主席暨中國分會名譽主席。

高銘暄是當代中國著名法學家和法學教育家,新中國刑法學的主要奠基者和開拓者,中國國際刑法研究開創者。中國刑法學專業第一位博士研究生導師。高銘暄教授與武漢大學人文社科資深教授馬克昌教授合稱為中國刑法學界「北高南馬」。

2、張明楷

張明楷教授主要從事刑法學領域的教學與研究。獨著《犯罪論原理》(武漢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刑事責任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刑法的基礎觀念》(中國檢察出版社1995年版)、《市場經濟下的經濟犯罪與對策》(中國檢察出版社1995年版)、《未遂犯論》(法律出版社&成文堂1997年版)、《刑法學》(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版、2003年第2版、2007年第3版、2011年第4版,2015年將出版第5版)、《外國刑法綱要》(清華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1版、2007年第2版)。

曾獨立承擔了多項科研課題,參加過聯合國預防犯罪委員會科研項目,並在《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國家重點核心刊物上發表論文400餘篇。

(4)法學張陽擴展閱讀

研究對象

刑法學主要分為以下類型

1、規范刑法學,是指以本國的現行刑法為研究對象,主要採取注釋方法揭示法條的內容,並加以評注而形成的刑法規范知識體系。

2、理論刑法學,是指採用思辨方法,對蘊含在法條背後對法條起支撐作用的法理加以闡述而形成的刑法知識體系。在理論刑法學中,按照其內容又可以分為刑法法理學與刑法哲學。

3、比較刑法學,是指採用比較方法,研究各國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異同,闡述其特徵而形成的刑法知識體系。

4、國際刑法學,是指對國際刑事法律規范(包括刑事實體法規范和刑事程序法規范)進行研究而形成的刑法知識體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高銘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張明楷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刑法學

㈤ 請問一下中國現在法學界的權威和領軍人都有那些

中國著名法學家大全——《當代中國法學名家》

法學理論
張文顯 朱蘇力 賀衛方 葛洪義 舒國瀅 沈宗靈 孫笑俠 卓澤淵 李步雲 劉作翔 付子堂 孫國華 信春鷹 郭道暉 郝鐵川 呂世倫 石泰峰 王晨光 朱景文 李林 李龍 劉瀚 謝暉

法律史
曾憲義 張晉藩 武樹臣 何勤華 陳盛清 范忠信 邱遠猷 吳建璠 楊一凡 楊永華 俞榮根 韓延龍 懷效鋒 霍存福 劉海年 倪正茂 高恆 蒲堅 朱勇

憲法學與行政法學
周葉中 許崇德 韓大元 胡建淼 胡錦光 江必新 姜明安 羅豪才 馬懷德 陳雲生 方世榮 張慶福 張樹義 莫紀宏 浦增元 童之偉 王名揚 王叔文 吳家麟 肖蔚雲 楊海坤 袁曙宏 張光博 朱維究

刑法學
高銘暄 馬克昌 趙秉志 張明楷 陳明華 陳興良 曹子丹 儲槐植 顧肖榮 何秉松 梁華仁 羅大華 歐陽濤 曲新久 阮齊林 蘇惠漁 康樹華 張智輝 周道鸞 盧建平 王作富 何鵬 姜偉 孫謙

民商法學
江平 梁慧星 吳漢東 王利明 孫憲忠 王衛國 趙旭東 鄭成思 魏振瀛 崔建遠 劉春田 劉凱湘 石少俠 司玉琢 覃有土 顧功耘 郭明瑞 龍翼飛 吳煥寧 夏吟蘭 徐學鹿 楊大文 楊立新 楊振山 馬俊駒 沈四寶 巫昌禎 關懷 范健 尹田

訴訟法學
江偉 陳光中 徐靜村 樊崇義 龍宗智 陳瑞華 陳衛東 卞建林 陳桂明 顧培東 景漢朝 劉家興 沈達明 宋英輝 譚世貴 湯維建 田平安 汪建成 王國樞 王亞新 楊榮馨 張衛平 周國均 左衛民 譚兵 李浩 常怡 嚴端 崔敏

經濟法學
楊紫烜 李昌麒 劉隆亨 劉文華 漆多俊 邵建東 史際春 徐傑 張守文 種明釗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
呂忠梅

國際法學
韓德培 曾令良 梁西 余勁松 陳安 董立坤 龔韌刃 黃進 李雙元 劉楠來 饒戈平 芮沐 張乃根 周忠海

軍事法學
叢文勝 顧德欣 李昂 圖們 張建田

世紀之交的中國法學家流派
(一)紅派 所謂紅派法學家,就是學術上走紅,學術理論受到學術界的高度重視,政治上得到寬容,三十來歲就能當上博導的一批法學家。主要代表人物有中國人民大學的王利明、趙秉志、陳興良,北京大學的武樹臣,武漢大學的黃進,等等。
(二)黃派 所謂黃派法學家,就是能將法學研究的成果轉化為極有價值的改革建議,從而有力推動中國的政治、經濟以及司法體制改革的的法學家。他們善於聯系實際,善於運用法學原理進行現實批判,關注民生,力主改革。他們不僅著述豐富,而且分量沉重。在他們的代表作中,往往以黃金般的語言來表達他們的主要觀點和主要主張。主要代表人物有:中國政法大學的江平,《中國法學》雜志社的郭道暉,中國社會科學院的梁慧星,等等。
(三)紫派 所謂紫派法學家,是指那些比紅派法學家更多一層紅色的法學家。
紫派法學家的特點是,參與改革但不首倡改革,對已有的改革措施和改革理論常從較正統的角度進行解釋、論證和宣傳。在他們身上往往環繞著一層紫色光環。他們在政治上頗受重視,經常參與重要法律的起草;他們在學術上也很有地位,大多有博導、會長、理事長等等的學術職務,全國性的教材也常常由他們主持編寫。 紫派法學家的另一個特點是,他們對於別人(尤其是青年人)的探索常持批評態度,而他們的批評往往又是以政治批評為主,以學術批評為輔。一九九六年的所謂「曉南風波」正是這一特點的重要表現。② 最有代表性的紫派法學家是張光博。 張光博是大連海事大學經濟法律學院教授,主攻憲法學和法理學。
(四)灰派(經院派) 所謂灰派法學家,是指那些埋頭於學術研究,不太關心現實生活,較少進行現實批判,不提具體改革建議的法學家。他們在法學界很出名,但在法學界之外的知名度明顯不如黃派和彩派,甚至也不如藍派和綠派。 灰派法學家學術功底深厚,著述甚豐。他們雖然迴避現實政治問題,但他們的學術成果往往成為紅派人物和黃派人物的學術依據。 北京大學的龔祥瑞早在八十年代初出版的《比較憲法和行政法》一書中,就認真地論述過法治和法制的區別,但由於他沒有聯系中國的實際進行現實批判,所以就沒有產生多大影響。灰派與黃派的主要區別就在於此。 灰派法學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北京大學的龔祥瑞,張國華,沈宗靈,趙震江,姜明安,等等。
(五)藍派 所謂藍派法學家是指那些竭力主張充分開放、充分借鑒和移植西方法律和西方法學的法學家。走向藍天和大海是藍派的基本特點。

藍派法學家學貫中西,博古通今,思想活躍,思路開闊。他們傾心於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較研究,對中國傳統的法律文化有深刻的揭示和批判。他們大多出生於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與紅派法學家是同齡人。與紅派不同的是,他們一般不考慮在學術界的社會地位問題,不重視博士、博導等頭銜。與紅派相同的是,他們一般也不進行太多的現實批判。

藍派法學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南京大學的張中秋,蘇州大學的周永坤,文化部中國藝術研究院的梁治平,等等。 張中秋的代表作有《中西法律文化比較研究》,《法律與經濟——傳統中國經濟的法律分析》,等等。梁治平的代表作有《新波斯人信札》,《法辨》,《法律的文化解釋》,等等。

(六)彩派 彩派法學家是指那些同時具有多種色彩的法學家。 彩派法學家的代表人物有:南京師范大學的公丕祥,吉林大學的張文顯,南京大學的范建,華東政法學院的曹建明,蘇州大學的楊海坤,杭州大學的胡建淼,中共中央黨校的石泰峰,等等。彩派法學家不僅學術成果豐富,而且學術組織能力十分突出,社會交往面十分寬廣。他們另一個重要特點是,對所有的學派皆能寬容,也為所有的學派所寬容。因此,他們總是五彩繽紛的。在他們身上,黑派可以看到黑,紅派可以看到紅,紫派可以看到紫,藍派可以看到藍,灰派可以看到灰,黃派可以看到黃,白派可以看到白,霧派可以看到霧,綠派可以看到綠。 彩派與紅派大體上也是同齡人,學術地位略次於紅派,政治地位卻強於紅派,大多兼任高等院校的行政領導職務,不是校長,就是院長,至少也是個副院長什麼的。
(七)黑派 黑派是指那些被認為是主張全盤西化,在法學界搞資產階級自由化,在政治上犯過嚴重錯誤的法學家。近年來,他們很少發表論文或出版論著。主要代表人物有群眾出版社的於浩成,北京大學的袁紅兵,中國政法大學的陳小平,等等。
(八)白派 法學界的白派人物的主要特點有二:其一是頭腦一片空白,在他們的著作和文章中,以及在他們的課堂上,沒有任何屬於他們自己的觀點和理論,更沒有改革或不改革的意見和主張;其二是以**為主要目的,白花花的銀子不賺白不賺,賺了不白賺,學術、學位、職稱等等,無非是**的手段而已。 但平心而論,白派法學家在普及法律知識方面還是有一定貢獻的。

(九)霧派(變色派) 所謂變色派,就是無一定色彩,隨著氣候的變化而變化的法學家流派。該派就象水蒸汽一樣,一會兒灰色,一會兒白色,一會兒黑色,一會兒藍色,一會兒發紅光,一會兒五彩繽紛,什麼時髦他們就變成什麼。他們和彩派的區別是,彩派在任何時候都是五彩繽紛的,霧派只在極少的時候才是多彩的。霧派除了在不同的時候製造不同的聲勢以外,對法學研究和改革事業沒有什麼實質性的理論貢獻。 霧派和白派在外表上有些相似,但始終有實質性區別。白派的目的是經濟,霧派的目的在於政治。

(十)綠派 綠派,也可以叫做草派。該派法學家就象綠草一樣,一方面生機盎然,另一方面不引人注目,不被法學界重視。主要代表人物有中山大學的劉星(一正),江蘇省行政學院的劉大生,等等。

草派的特點是,對古今中外的各種法律制度和法學理論一律採取超越的態度,不屑於參加各種「學術」問題和政治問題的討論和爭論。

他們在學術上的追求是:哪裡有荒漠,就向哪裡挺進;哪裡有廢墟,就在哪裡紮根。他們的文章在政治上不受器重,但也不受批判;在法學界很受冷遇,被認為無足輕重。中國權威的法學刊物從來不發表他們的文章。

㈥ 南京大學法學院的師資隊伍

方小敏
狄小華
范健
胡曉紅
金儉
李友根
邱鷺風
邵建東
孫國祥
陶廣峰
王鈞版
王太高
吳建斌
肖冰權
徐棣楓
許江
楊春福
葉金強
張淳
張仁善
趙娟
周安平
吳英姿 艾佳慧
汪萍
單鋒
吳衛星
田芳
胡敏潔
稅兵
張燕玲
張春海
秦宗文
楊輝忠
張理
黃秀梅
周長征
曾洋
解亘
李斌
肖澤晟
何鷹
孫雯
宋曉
張復友
嚴仁群
李華
齊曉琨 呂炳斌
陳偉
張嵐
郭俊義
鄒立君
蔡琳
熊靜波
張慰
張淼
黃旭巍
張婉蘇
楊陽
周梅
劉勇
岳衛
劉青文
姜沖
彭岳
許利民
焦燕

㈦ 這里有對訴訟法學專業的物證技術學方向了解的同學嗎

2005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物證技術學考研試題 http://www.kaoyan.com 2005-10-12 【字體:大 中 小】一、解釋下列專業術語(共50分,每題5分)1、近距離攝影 2、種屬認定 3、毒物的吸收 4、毒品的精神依賴性5、彈殼上的射擊痕跡 6、微量化學物證7、特徵反映體 8、酶型9、形象痕跡承受體 10、爆炸物證 二、試述足跡的步法特徵及其利用。(10分)三、如何發現並提取縱火物證?(10分)四、試述指紋的特徵體系。(10分)五、如何鑒別圖章印文是否偽造?(10分)六、試述洛卡德物質交換原理及其意義。(10分)七、試述物證技術中同一認定的步驟和方法。(15分)八、在偵查持槍殺人案件中如何利用射擊附帶痕跡?(15分)九、論正確收集筆跡樣本對筆跡鑒定的特別重要性。(20分)考研加油站 http://www.kaoyan.com/

㈧ 張曉陽的發表論文情況

1 張曉陽 獨撰 《電子契約與傳統法律的沖突與協調》 法制與社會發展 2002年第4期
2 張曉陽 獨撰 《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民法現代性與制度現代化 2002年第12期
3 張曉陽 獨撰 《隱私權研究》 吉林省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 2004年第4期
4 張曉陽 合撰第二 《優先購買權的法律性質兼論有限購買權在未來民法典中的地位》 遼寧公安司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 2004年第4期
5 張曉陽 獨撰 《地方民事立法探析》 當代中國法學前沿問題研究 2004年12月第一版
6 張曉陽 獨撰 《隱私權保護的立法完善》 當代中國法學前沿問題研究 2004年12月第一版
7 張曉陽 獨撰 《優先購買的民法典定位》 當代中國法學前沿問題研究 2004年12月第一版
8 張曉陽 獨撰 《我國民事審判制度的現代化》 當代中國法學前沿問題研究 2004年12月第一版
9 張曉陽 獨撰 《未成年人侵害行為的損害賠償》 中國家庭教育 2005年第3期
10張曉陽 第一作者 《居住權制度的立法必要性研究》 法律適用 2005年第12期
11張曉陽 第一作者 《論我國地役權制度的立法選擇》 行政與法 2005年第12期
12 張曉陽 獨撰 《勞動者的預告辭職權》 當代法學 2006年第3期
13 陽 第一作者 《現代勞動法中雇員違約責任的弱化》 行政與法 2006年第10期
14 陽 獨撰 《時間在法律上的意義》 吉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 2008年第4期 省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