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體系的含義及其基本內容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是指由開發利用資源、保護改善環境的各種法律規范所組成的相互聯系、相互補充、內部協調一致的統一整體。我國現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由下列各部分構成:憲法關於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規定;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環境與資源保護單行法規;環境標准;其它部門法中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規范。
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及國際上有關國家的環境基本法的內容,我國《環境資源基本法》的體系應包括:1、立法宗旨:可持續發展戰略,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2、環境與資源法的保護范圍。包括環境要素、資源要素、生態要素、地區要素中的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植物,自然和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農村的環境和自然生態的保護;3、環境資源保護的基本原則。包括可持續發展原則;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原則;資源開發和環境綜合治理相結合原則;開發者保護、污染者治理、獲利者付費原則;群眾參與原則等;4、環境資源保護的基本制度。包括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環境保護許可制度、環境標准制度、排污收費制度、舉報、監督制度、環境保護獎勵與處罰制度等5、自然資源開發者開發自然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權利和義務。環境污染者治理污染的義務;6、環境資源保護的管理體制。包括中央和地方環境資源管理機構的設置,環境資源管理的許可權劃分,環境資源管理機構的權責,環境資源管理的監督;6、生態保護的特別規定;7、環境資源主體對環境資源保護的權利和義務。8、涉外環境資源保護的特別規定。包括參加國際環境資源保護的公約、條約和協定、與國際上環境資源保護國家和組織的合作,組織和參與國際環境資源保護活動和交流;9、違反環境資源法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等。
㈡ 什麼是權利和權力,兩者的關系怎樣
權利一般是指法律賦予人實現其利益的一種力量。與義務相對應,法學的基本范疇之一,人權概念的核心詞,法律規范的關鍵詞。在家庭、社會、國家、國際關系中隱含或明示的最廣泛,最實際的一個內容。從通常的角度看,權利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作為或不作為的許可、認定及保障。
權力是人與人之間的一種特殊影響力,是一些人對另一些人造成他所希望和預定影響的能力,或者是一個人或許多人的行為使另一個人或其他許多人的行為發生改變的一種關系。
政府權力和公民權利,是常被相提並論的概念。公民權利的減損,往往就是政府權力未能得到有效約束。立法法的修改,是要管法,當然也是要管權。管住政府權力,就是對公民權利的最好保障。
政府工作報告中也提到,「所有行政行為都要於法有據,任何部門都不能法外設權。」過去面對現實的一些問題,地方政府想到的是給自己擴權,去「硬管」,結果往往問題沒解決,還進一步侵犯了公民的權利或利益。
(2)權利資源法學擴展閱讀:
不能減損公民權利,不僅是「紅頭文件」應遵循的規則,也是社會治理應遵循的規則。兩會期間,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們都會集中關注很多熱點的社會議題,提出各自的建議。
這些觀點有的應者雲集,有的爭議頗多。粗略觀察會發現,是否從「規范權力、保障權利」的視角出發,往往是觀點能否贏得民意認同的關鍵。
所以,對待權力和權利,要有不同的思維。面對任何問題開出「葯方」時,必須要檢視下,這「葯方」是如何對待權力和權利的,規范了權力又沒減損權利,這「葯方」就是靠譜的。
參考資料:人民網-兩會也是明辨權力和權利的場合
網路-權利
網路-權力
㈢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屬於法律碩士還是法學碩士非法學專業的學生能報嗎
法學碩士,本科非法學專業的不能報考
你可以考法律碩士
㈣ 請問《環境資源法學》、《自然資源法學》、《環境法學》這三者的同異
首先,如果你是法學碩士的話,應該知道,法學領域不存在「准確」的什麼東西,呵呵,只內存在通行的觀點容。
一般而言,環境法學即環境資源法學,後者稱呼更全面。至於自然資源法學,那是環境法學下的一個分支,就像侵權法與民法的關系一樣。
不知道你說的「民商法碩士畢業論文有意嚮往環境法學的方向發展」具體是什麼意思,是不是說要寫二者的一個交叉研究點,或者說以民商法的觀點來研究一個環境法的問題?這方面的文章比較多,至於切入點,肯定要你自己選擇啦!這種寫法對學識要求比較高,最好對對兩個學科都有所研究,而且,寫作時深度要深。本人曾寫過一篇《論環境標準的民事司法適用——以環境侵權行為的違法性為例》的碩士學位論文,雖然結果還可以,武大答辯時獲全優,但過程還是很辛苦的。
祝順利!
㈤ 法學包括哪些專業
法學學科門類有哪些專業
法學類專業的職位在公務員考試中所佔的份額很大,是招錄職位數較多的專業之一,要求考生專業為法學類的職位涵蓋司法、公安、檢察等各部門。那哪些專業的考生可以報考要求為法學類的職位呢?或者說,法學類都包括哪些專業呢?
法學專業按學歷層次可分專科、本科和研究生三個階段,各包括以下幾個專業:
專科階段
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務,法律事務,涉外經濟法律事務,經濟法律事務,律師事務,行政法律事務,法律,書記官,海關國際法律條約與公約,檢察事務,經濟法律事務,法律事務(行政法律事務方向),法律事務(公證律師事務方向),經濟法,商貿法律等專業。
本科階段
民法、商法、刑法、經濟法、行政法、國際經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環境資源法、財稅金融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知識產權法,知識產權,訴訟法,法律(事務),國際法,刑事司法,律師,涉外法律(事務),經濟法律事務等專業
研究生階段
比較法學,憲法學與行政法學,中國刑法學,國際法,經濟刑法學,犯罪學,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行政訴訟法學,法學理論,法理學,法律史,刑法學,民商法學,訴訟法學,經濟法學,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國際法學(含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軍事法學,航空法與空間法,國際環境法,國際民事訴訟與仲裁,WTO法律制度,中國司法制度,比較司法制度,比較刑法學,法律碩士,司法制度,法律邏輯,知識產權法等專業。
㈥ 有關自然資源的法律
1、土地法,是指國家調整土地所有、佔有、經營、使用、保護、管理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目的是維護統治階級的土地經濟利益,有利於穩定統治階級的社會經濟秩序和政治統治。
2、水法,有關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人類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各類水事關系的法律。
3、礦產資源法是國家關於礦產資源的法律法規。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對《礦產資源法》的修正並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4、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50年 6月30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18條,規定大森林收歸國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經營。同年還頒布了《關於禁止砍伐鐵路沿線樹木的通令》、《各級部隊不得自行採伐森林的通令》。
195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了《關於在全國大規模造林的指示》,1961年中共中央制定了《關於確定林權、保護山林和發展林業的若干政策規定(試行草案)》,1963年國務院發布了《森林保護條例》,196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了《關於加強山林保護管理、制止破壞山林樹木的通知》。
1979年 2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原則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試行)》,並決定每年3月12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植樹節。
1980年3月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大力開展植樹造林的指示》,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
5、《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是為了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發展現代畜牧業,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的法律。
6、海洋法目前有兩種解釋:
一是確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並調整各國在海洋利用各個領域中的關系的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的總體】。
二是海洋法就是規定海洋各個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並調整各國在其中從事各種活動的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的總體。
它還具有沿海國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其他國家在大陸架的合法權利、公海和國際海底區域等。
7、國土資源法是調整人們在國土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由各部門資源法組成,主要包括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草原資源、森林資源、水資源、野生動植物資源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㈦ 在網上分享電子書資源會涉及到法律版權問題嗎
無形的顛覆
根據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發布的第次《中國互聯網路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至2013年12月,中國網民規模為6.18億,互聯網普及率已經達到45.8%。互聯網的迅速普及,直接帶動了數字化出版的發展,2012年國內數字出版總產出達到1935.49億元,比2011年整體增長40.47%,其中電子書(含數字化報紙)均保持了高速增長勢頭,增長幅度均超過30%以上。傳統的紙質圖書正在逐漸演變為各種形式的電子書,閱讀方式也不斷推陳出新,包括kindle閱讀器、iPad、iPhone或是其他形式的電子書,當當網也相繼發布了「都看」閱讀器。
電子書商們還在不斷創新電子書的閱讀體現,當用戶看到好看的書籍,只需要用閱讀器掃描書籍上的二維碼,就可以直接下載電子書,這一過程中甚至省略了電子商務中的「物流」環節。
在電子書產業持續升級的過程中,電子書的版權問題一直困擾著電子書商們。谷歌公司自2004年開始對圖書進行大規模數字化,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將全球尚存著作權的近千萬種圖書收入其數字圖書館。2005年,谷歌因涉嫌侵權被美國出版商和美國作家協會告上法庭,經過3年訴訟,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但仍因涉及中國等其他國家版權人的利益,遭到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及歐洲出版商聯盟等其他國家相關組織的反對,2011年美國紐約法院否決了谷歌的這份和解協議。在中國,2010年6月,中華書局和漢王科技因版權之爭對簿公堂,中華書局指責漢王電紙書(國學版)預裝的點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侵權。漢王科技則稱,自己通過國學公司獲得作品授權,並已經為這些內容支付了版權使用費。因此,如何有效解決電子書的版權問題,也成為電子書運營商們需要重點考慮的問題。
電子書產業的產生以及持續升級,顛覆了傳統的「書籍」概念,信息在「無形」被閱讀、傳播。傳統版權法的各種法律模型在電子書時代一次又一次被重新塑造,「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互聯網路傳播權」這些對於普通公眾相對生疏的版權法概念,一次又一次走入人們的視野。留給我們思索的是,電子書產業升級給版權制度到底帶來了什麼?
版權授權現新模式
與傳統紙質圖書不同,電子書「以有線或者無線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用戶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這在著作權法上被稱為「信息網路傳播權」。傳統的版權法並沒有這一項權利,它完全是基於網路技術的發展而催生的版權法內容。我國是在2001年10月修訂版權法時才增加關於「信息網路傳播權」內容。雖然傳統紙質圖書的出版、發行一般不涉及「信息網路傳播權」,但出版商在與作者的協議中往往會約定,「信息網路傳播權」歸出版社所有,之後出版商就可以合法對外銷售「信息網路傳播權」,這也成為電子書商們獲取「信息網路傳播權」的重要方式。
電子書商們總是試圖提升電子書版權授權的效率,然而他們在與出版商或者與作者「一對一」的談判中,總是感到成本太高、效率太低。於是,他們在想盡辦法試圖提高授權的效率。「自助版權協議」模式、「授權要約」模式以及「稿酬通知」模式應運而生。
其中,「稿酬通知」模式最具爭議,按照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未經作者授權對作品進行網路傳播,即使事後向作者支付報酬也屬於侵權。為了在版權法上為「稿酬通知」模式找到合法的依據,有學者支持用「法定許可制度」來解釋此種模式,即電子書運營商「先使用後付費」的行為,屬於「法定許可」,即法律所規定的許可方式,而不屬於侵權行為。然而,這種「法定許可」情形又純屬於學者們杜撰出來的一種情況,在各國著作權法找不到現成的規定。當然,未來社會著作權法是否會吸收這種觀點,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它一定會受到來自作者方面的強烈反對,因為「法定許可」的補償標准系法律強行規定,是「一刀切」的範式,這等於在根本上剝奪了作者與書商們討價還價的自由。
「自助版權協議」模式是由國家數字版權研究基地推出的,該種協議模式構造了多種可供選擇的數字版權授權模式,旨在為互聯網版權保護和版權交易提供範本。其本質是將授權協議格式化,它的本質是「格式合同」,即事先制定規范版權,盡可能減少簽約各方的談判空間。事實上,格式合同只會在簽約時減少談判成本,但它仍需要「一對一」談判環節,因此無法從根本上提升電子書授權效率的問題。
相比之下,「授權要約」模式更受推崇,著作權人在圖書出版的同時,根據其意願,隨書刊發出一個「授權聲明」,明確該書的著作權授權范圍、授權費用及其支付方式等。「授權要約」本身就屬於批量授權,但它需要出版者的積極參與才能完成。對於普通作者,由於缺乏足夠的專業知識,很難在出版時獨立設計出「授權要約」模式,因此就需要出版者的積極推動,問題在於「授權要約」模式下最終受益者又是作者或電子書運營商,如何讓出版者也從中「分一杯羹」,這是推動「授權要約」模式走向成功的關鍵。
「發行權」將被重新詮釋
我國著作權法對「發行權」的界定強調採用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原件」或「復製件」。然而,對於電子書而言,從一開始就完全是以數字化的方式出現的,完全不存在「有形載體」,何為原件,何為復製件,在電子書的世界裡並沒有清晰的界定,那麼又如何來詮釋電子書的發行權呢?
之所以要討論電子書的發行權問題,還主要是基於「發行權」所奉行的「一次用盡原則」,紙質圖書在首次合法銷售後,針對該書的發行權便已用盡,即針對該書的二次及再次銷售行為均無需再徵得作者的授權。
我國著作權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發行權「一次用盡原則」,但司法實踐中卻奉行該原則。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8條還專門規定,「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行了作品的復製件後,著作權人對該批作品復製件的出售權便一次用盡,不能再行使了。他人購買著作權人許可發行的作品復製件後再次出售的,不用經著作權人同意。」這里涉及到問題是,用戶購買電子書後,是否有權依據「一次用盡原則」而將作品再次轉發給其他用戶呢?基於對利益的考量,針對這一問題,電子書運營商與用戶形成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用戶一方會堅決捍衛「一次用盡原則」,而爭取轉發的自由;然而,電子書商則會想盡辦法阻止這種用戶與用戶之間的轉發。
縱觀世界各國電子書「發行權」的立法,主要有兩種立法例:一是以美國為代表的立法例,擴大了發行權的解釋,將電子書這樣的無形載體也納入發行權的范疇,但同時規定「如果將來出現一種控制技術,可以保證作品復製件的原始所有人在傳輸作品後無法保有復製件,而且接收方也無法擅自製作復製件時,那麼發行權用盡原則也可以適用」。二是以歐盟為代表的立法例主張,發行權僅指「有形載體」(原件或復製件)的發行,像電子書的發行則由其他版權內容來規范,不適應「一次用盡原則」。顯然,各國立法大都站在電子書商的立場,不允許電子書的發行權「一次用盡」。
新業務模式重喚「出租權」
根據不同客戶的需求,電子書的業務模式也在不斷創新,傳統的書籍租賃業務也在這一過程中被重新喚醒。亞馬遜公司Ki″d1「電子書繼在教科書領域推出租賃服務後又將這一服務擴展到一般書籍,如《有效思維的5個習慣》在Ki″d1「的銷售價為9.99美元,而該書的Ki″d1「租書服務底價為5.5美元,每過一天就增加幾美分,直至租價升至與銷售價相同。
電子書讓「租賃」變得更加容易而且「特別」。「租書」與「買書」不同,在租賃的情況下,用戶只是根據其租賃的時間支付費用,而非永久閱讀;電子書商也會通過技術手段在「租期」屆滿時收回電子書。這里要關注的是,電子租書服務與作者版權之間的關系,或者說,書籍租賃是否也屬於作者版權范疇?如果說在「買書」的情況下,電子書商及作者收費的依據是「復制權」、「信息網路傳播權」,那麼在「租書」的情況下,電子書商及作者收費的依據又是什麼呢?
確認作者出租權的首個國際條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即TRIPS協議)第11條規定,對於計算機軟體和電影作品,成員應授予作者享有出租權。關於「出租權」的立法例,大致也可以分為兩類:第一種立法例主張「出租權」僅適用於電影作品、計算機軟體作品等特定作品。美國1976年《版權法》及其1990年修正案規定的出租權只支持計算機軟體和錄音製品。法國1992年《知識產權法典》將計算軟體、錄音製品、錄像製品、傳播企業節目作為出租權客體。我國著作權法也奉行這一立法例。第二種立法例則主張「出租權」適用於所有作品,德國、日本、俄羅斯以及我國台灣地區著作權法採用此種立法例。
其實,採用哪一種立法例,完全是利益平衡的結果。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之所以關注電影、計算機軟體等作品的出租權,是由於上述作品出租產業大發展所導致,從上個世紀80年代開始,出租電影、音像製品一度成為電影、音像產業的主流形式。為充分保護電影、音像製品作者的利益,相關國家才在著作權法上特別針對電影、計算機軟體、音像製品規定了出租權。隨著閱讀器的推出,電子書籍的租賃業務勢必成為一種新的業務形式,那麼,電子書產業升級是否會重喚版權法上關於「出租權」的擴張呢?
而到底是採用「出租權」還是「互聯網路傳播權」來調整「電子出租」行為,核心還在於在作者與電子書運營商之間建立利益平衡機制。若是將「電子租賃」納入「租賃權」的范疇,作者自然有權基於「租賃權」向電子書運營商主張報酬;即便是未將「電子租賃」納入「租賃權」的范疇,作者同樣也可以基於「互聯網路傳播權」向電子書運營商主張報酬。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出租權」不適用於圖書作品,作者只能基於「互聯網路傳播權」向電子書運營商主張報酬。至於未來社會是否專門針對圖書的「電子租賃」設立專門的「出租權」,還完全取決於產業發展的需要。
不可迴避的挑戰
我國著作權法正面臨第三次修訂,電子書產業升級勢必會對法律修訂產生重要影響,與此相伴隨的是作者、出版商、讀者之間利益格局的重大變化。電子書產業升級對信息網路傳播權、發行權、出租權等制度帶來了嚴峻挑戰,其實,還遠不止這些。
㈧ 我國法制資源的現狀
中國法治的現狀與展望---演講人 江平- -
我今天講演的題目比較大一點,講的是中國法制建設的現狀與展望。我去年的演講提到非典、孫志剛案件等事件,以說明公權力在當時的情況下,應該得到怎樣的制約,包括公權力的責任機制、透明機制。一年過去了,現在看來,去年後半段發生的一些事情,特別是在徵收土地和城市房屋拆遷中所出現的公權力和私權利的劇烈沖突在今年一年內有增無減。或者說2004年我們的法制進程很大的一個特點就是公權和私權的碰撞,我們所能夠預見到的是這一個現象在明年可能還會繼續下去。至於這種碰撞是會更激烈一些還是更緩和一些,恐怕還取決於我們如何處理公權和私權這一對非常重要的矛盾。
一旦公權和私權發生矛盾,私權碰到強大的公權的干預和碰撞,私權怎樣能夠得到很好的保障,是中國今天面臨的很現實的問題。更何況我們從法律的任何一個角度來說,法律的一個重要的理念都是要維護弱勢的階層。有的人過分地把市場經濟看成是無序,而把國家干預看成是有序的,這在某種意義上是對的,因為每一個人的私權考慮的是個人利益,而對國家的整體利益可能不是很了解。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用公權來解決私權的無序狀態,但同時也要看到無序包含著有序,有序裡面暗含著無序。市場雖然看起來是私權橫行的天下,私權看起來是無序,但是私權的行使終究還有一個市場規律的制約。如果過分迷信公權,那麼公權裡面也可能包含著無序,因為公權的行使包括決策者的個人意志;或者說沒有一個程序規范的公權的行使可能造成無序,地方保護主義也可能造成無序;如果再加上尋租這種現象就更有可能造成公權力行使裡面的無序,所以如何解決好公權力和私權利的矛盾和沖突非常重要。
最近中央財經大學舉辦了一個關於市場經濟和宏觀調控的討論會,當時也是請了吳敬璉教授和我作為經濟學家和法學家分別從兩個不同的角度來討論這個問題。我表述了三個觀點,第一個問題是在公權和私權發生沖突的時候應該首先認識到私權是基礎,私權甚至是目的。應該說只要是私權的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就應該得到全面、充分的保障。我想這個前提應該是私權本身是合法取得的。現在有的時候一紙批文或一個文件往往可以把某個市場經濟主體合法取得的一切權利都給剝奪了。如果私權利這樣被公權力隨意地剝奪,那麼就很難說有市場經濟的法制可言。
剛剛頒布的行政許可法的立法宗旨是這樣說的:政府的審批許可權應該做到如果能夠由市場主體當事人自己的意願解決的,盡量由自己解決,國家不幹預;如果私人不能夠很好解決的,盡量由社會力量來解決;只有當當事人自己的力量不能解決、社會力量不能解決的時候國家才實行審批,國家才實行許可制度。但在實踐中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把這個順序倒過來了,政府調控手段是第一位的,政府調控不行才使私人手段。而我們國家社會調控的力量往往又很薄弱。
第二個問題是各國的市場經濟法制上有一個重要的原則,只有當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時候才能對私權利進行限制和剝奪。私權既然是合法取得的,沒有違法行為怎麼能夠隨便去限制和剝奪呢?我們的《立法法》里明確規定如果要剝奪非國有財產,進行徵收,只能是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當然現在法律不完善,但至少在現有的法律里有一條是明確的,那就是只有社會利益需要的時候才可以限制私權。而法律上界定社會利益是非常難的。我們現在正在制定物權法,明年三月要在全國人大討論。物權法制定過程中在討論這一條時,很多人建議把社會利益的條目羅列成條文,但是立法者動筆的時候又非常困難。什麼叫做公共利益需要?我們在這個問題上應該有一個更加明確的規定,這樣才能使私權利得到應有的法律保障。
第三個問題現在看起來也非常重要,公權在實行國家的宏觀調控及具體行政干預的時候,必須要納入到程序化的軌道,法治化某種意義上就是程序化,有了程序就有了法治的概念。沒有程序,完全按個人的批示,僅僅按照領導人的決策,並不是公權力正常的行使渠道。我們國家法律法規已有了很大的完善,但還缺少一個行政程序法,規定做出哪種行政決策必須有一個什麼樣的程序,是一個人來決定還是一個委員會來決定。沒有程序化,決定就有可能變得情緒化,這是違反法治原則的。同時我們也要對私權利的救濟手段作出規定,當私權利被公權力侵犯的時候,只有具體行政行為可訴至法院的行政庭,按行政訴訟法處理。但是現在大多數行政行為都是抽象行政行為,都是一般性的規范,而在私權受到侵犯的時候,缺乏有關司法審查制度的保障。所以現在很多學者提出希望在行政訴訟法修改的時候把現在對於政府機關的行政訴訟范圍擴展到對抽象行政行為的訴訟,這樣才能夠使得私權利的保障落到實處。再深一步,如果對權利的侵害違反了憲法,能否有憲法審查和憲法保障制度在中國就更是一個空白點,也需要補充的制度。去年在憲法討論的時候,就有很多人呼籲盡快完善憲法審查制度。
中國法制的問題及其完善
上面我主要是就公權和私權沖突的角度來講,下面就中國法制如何完善和現在存在的問題簡單談一點自己的看法。提出法制建設25年來,我們也發現一個問題,就像錢穎一教授和吳敬璉教授說的,有好的市場經濟和壞的市場經濟的區分,法律也有好與壞,或者說我們今天也要承認有善法和惡法。
2003年12月份上海法律經濟研究所召開年會的時候,吳敬璉教授在致開幕詞的時候說了一番語重心長的話:我們搞經濟學的人,搞市場經濟的人,在改革開放初期有一個天真的想法,似乎有了市場經濟一切問題都解決了。但是20幾年以後我們看到市場經濟也有好有壞。我在閉幕式上做了一個回應:我們搞法律的人在 78、79年也有一個天真的想法,過去是法律虛無主義,後來認為只要有了法律我們就走上了法治建國的軌道。25年過去了,我們發現法律本身也有好有壞。但是我們尚缺的是真正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的觀念。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說今天要承認法律有好有壞。比如說低價徵用農民土地的法規難道能說是一個好的法規嗎?當然對於善和惡有的是從權利限制來看,有的是從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我們的公司法10年來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公司法裡面已經有很多條文落後了,阻礙了經濟的發展。所以今天修改公司法的目的就是修改其中惡的部分,讓它逐漸變善。很遺憾的是我們國家現在法律的修改不夠及時,尤其是市場經濟方面的法律。有些法律在制定的時候就有不合理的地方,有時是制定當時是合理的,過了一定時間它已經變得不合理,這樣的規則如何能夠及時的改變?我們必須要承認法律現在有的已經落後於經濟的發展,落後於改革,有的實際上已經是老百姓不滿意的法律了。
第二個問題我想談談法律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中國的法律進程既包含著自上而下推動,也包含了自下而上的推動。憲法修改,包括市場經濟法律的完善,沒有上層的決策是不可能實現的,所以誰也不能忽略,在中國要想推動法制建設最後的決策權還是在高層。中國的有些法律建設是由下層推動的,比如去年的農民土地補償問題、城市房屋拆遷問題,很多都是法律工作者和媒體不斷地呼籲才得以更好的使法律制度完善。所以法制建設離不開輿論的呼籲,離不開每個具體事件中自下而上的推動。
第三個我們也應該看到,在中國的法制建設過程中很大的一個問題就是立法和執法的鴻溝。立法和執法有鴻溝可以想像,有的人問我為什麼法律規定得不到貫徹實施?我說如果法律都能夠那麼容易地得到實施,那還要法律工作者干什麼?甚至法律也都不必規定了。我們要承認能夠完全做到法律規定是很難的。法律是要靠人去實施的,中國有幾千年的人治傳統,執行的人本身的非法治的行為非法治的理念都會造成法律執行中的變形。我們國家頒布了十年依法行政綱要,這是劃時代的東西,如果公權力能夠按照依法行政的十年綱要來貫徹實施,應該說我們國家政府的權力會得到很大的改變。在中國法制健全的過程中不僅要解決好政府的職能轉變,也需要執政黨的領導作用的完善,使法制健完的過程能夠更好的在法治理念和軌道上來進行。如果不解決好這個問題,中國的法制仍然會碰到很多障礙。
第四個問題,如果我們回顧從1978年到現在26年的中國法制建設,我們也可以看到進步是巨大的。回過頭來看當時既沒有什麼法律可以遵循,也沒有這樣一套法治的機制,更不用說在憲法裡面提出依法治國。這26年走的不是一條筆直的道路,我們甚至可以說進兩步退一步,有時候進三步退一步,個別時候進一步退兩步。我想這也符合我中國建設的過程。在這個意義上來說市場經濟建設不是一帆風順,法治進程也不是一帆風順。就像承認法律也有善法和惡法一樣,我們也要承認法制建設的進程有時前進有時後退。但是我們要看看哪些地方進步哪些地方退步,在司法獨立領域或其他領域裡面我們是進展了還是退步了呢?一、中國的法制建設是曲折的,二、中國的法制建設往往是有進有退。但是從歷史的長河來看,這26年的法制建設雖然經歷了風風雨雨的曲折歷程,但是我們的進展還是非常大的。我們也相信未來的法制建設的進程跟今
㈨ 什麼是環境與資源法體系、環境資源法體系與環境資源立法體系的關系、環境資源法體系與環境資源法學的關系
你後面那句不去掉,估計你收不到什麼有用的東西。
㈩ 有沒有法學著作的資源可以共享一下
說下名字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