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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科學方法論法學

發布時間: 2021-01-20 03:27:14

㈠ 怎樣理解法理學法學的方法論

法理學在法學體系中的地位。(1)法理學與部門法學的關系是「一回般」與「特殊」的答關系。法理學不是研究法的個別性問題的學科,二十研究法的一般問題的一般理論。法理學的材料來源是通過對所有部門法材料進行高度抽象概括獲得。它既提供了研究部門法學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同時闡述了基本的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識,對部門法具有指導意義。(2)法理學與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關系是「論」與「史」的關系。法律制度史研究法律制度的發展歷史,法律思想史研究法律思想、學說的發展歷史,它們從制度和學說兩方面來說明法律這種特殊的社會現象的歷史發展,為法理學的研究提供了可靠的一。法理學的一般概念、丁一和原理都是從法律制度史和法律思想史即部門法提供的材料中科學抽象概括出來的。

㈡ 法學方法論和法律方法論的區別

法學方法論和法律方法論的區別:
第一,研究的主體不同。
法學方法論是法學研究人員的進行的活動,而所謂是法學研究人員的進行的活動包括:社會哲學研究人員、;法學研究人員、;法律社會學研究人員。 而法律方法論一般是專業的法學研究人員和法律職業者進行的活動,非法律專業人 和法律職業者進行的活動,非法律專業人員一般並不從事該項研究。
第二,研究的對象不同。
法學方法論著重於對法學研究的邏輯起點、研究模式、 研究立場、研究範式以及法學理論的科學 研究立場、研究範式以及法學理論的科學性等問題進行分析,而法律方法論是試圖性等問題進行分析, 就法律適用過程進行科學說明,確定個案就法律適用過程進行科學說明,確定個案中法律適用技術的正當性與合理性。
第三,研究的目的不同。
法學方法論 是為獲取是為獲取法律的新穎性、可靠性知識所進行的手段采擇及路徑設計,其追求的是所進行的手段采擇及路徑設計,其追求的目標就是法學的獨立與理論的科學。而法目標就是法學的獨立與理論的科學。而法律方法論並不以構建理論和追求法學的獨律方法論並不以構建理論和追求法學的獨 立為基礎,它主要是用來證明裁判的正當性。

㈢ 法學方法論包括哪些論文題目

來1、邁向法理學的中源國經濟法學

2、中國軍事法學的過去現在與未來

3、論一國兩製法學及其形成和發展

4、法學思潮與行政行為

5、國際經濟法理論的多元視角

6、法律信仰概念及其意義探析

7、對體育法律關系分類的研究

8、「中國法哲學」及其法治思維的形成

9、法律解釋的效力:一個難題的追問

10、《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的法理分析

11、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必要性之法理探析

12、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的理論探析

13、 一人公司刑法地位探悉

14、美國女性主義法學的法律觀及其局限性

15、法律概念的主權之維:奧斯丁與法律實證主義

(以上論文題目由學術堂整理提供)

㈣ 談談對「法學方法論」一詞的理解

法學方法論,是指對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學理論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後者又包括:法律解釋、法律推理、法律思維方法。 方法,在古希臘語中,即「通向正確的道路」之意。 一、法學的性質及其方法 (一)學科的性質決定學科的研究方法,而學科的對象及領域決定了學科的性質。法學主要研究三個基本問題:1)應然法:回答法律應當是什麼樣子?關注的是法律的理想和價值。2)實然法:法律實際上是什麼樣子?關注的是律令和技術。換言之,法律的意思是什麼。如民法中的不當得利,揭示該制度的要件和技術問題。3)社會事實:應然法要解決的是法律的道義基礎和正當性,實然法使得法律的意思變得明確,如果法律在道義上是正當的,在意思上是明確的,那麼,這種法律就果真能夠發生作用么?我國的破產法運行的實施失敗,即是一個反例。因此,法學還要研究法律的作用與功能。 圖表1: 應然法——理想、價值——價值判斷分析方法 實然法——律令、技術——邏輯和語義分析 社會事實——作用、功能——社會實證分析方法 相應地,法學的方法也就有三個層次: 第一層次是價值判斷。法學成為關於正義和善的藝術,而不能成為科學。因為,科學有定式,藝術無定法。存在定法的是工藝,不是藝術。 第二層次是邏輯和語義分析,有點科學的意思。主要研究法條的語言,類似於形式化的學科研究。 第三層次是法律社會學,這是科學的研究領域。 當然,這些方法不是截然分開的,在針對某一話題時,存在著運用方法的交叉。 法律與法學的生成,存在時間差。先產生法律,後產生法學研究。 古希臘的哲學家最先關注法律。由於法律是剝奪一個群體而保護另一個群體的利益,這種強制性就需要正當性的論證。人們關心是什麼正當性支撐著法律在規則上保護某一群體和損害或扼制另一群體的行為和利益,此部分是自然法的關懷。 後來實然法在理論上進行總結,則是分析法律派的功績,它標志著法律作為一種獨立學科的最終形成。因為,它標識了一種獨特的方法,聲稱要價值祛除,只是了解法律的意思。 而社會法學派,則提出這樣一個問題:如果法律正當且明確,就果真能夠改變社會么?他們的研究結論是:法律能夠改變社會,但社會更能改變法律,換言之,社會改變法律的力量更強大。他們的方法是通過法律研究社會,也通過社會研究法律。法律不僅僅當作一個道德規范或實然規范來研究,而更應當作為社會事實來研究。只有才能這樣實現法律的功效。 由此,法學方法歸結為三種:1)價值評判方法;2)邏輯分析和語義分析方法;3)社會實證研究方法。 (二)法學的學科性質:即法學到底是科學,還是藝術?這里涉及到兩個問題:即1、法學是不是科學,是何種意義上的科學?2、理性與情感的關系是什麼? 1、科學是研究事實的,事實就是「是什麼」,法學相當大的領域並不具有科學性,而是一門研究正義的藝術,是善與公正之學。 什麼是科學,並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我們關注的是科學內含的幾種分析方法。哲學的任務是研究如何用詞。因此我們就需了解「科學」有幾種使用方法。下面介紹三種科學觀。 第一種觀點認為「科學」指稱對自然界的實證研究,如歷史上積累起來的有關自然界事務的知識經驗和知識。在這個意義上,社會科學是不存在的。此說在十九世紀之前佔主導地位,二十世紀也相當有影響。如英國曾認為科學具備四個特徵:1)科學是「描述對象」的理論,而不是「規定對象」的理論。如物理學和化學,僅僅是描述所觀察到的現象。比較而言,社會科學規范研究的多為規定性的東西,研究對象與研究者本身息息相關,兩者合為一體。所以,完全要求社會科學按照自然科學來進行精確,是不可能的。如美國總統選舉,就不可能象物理那樣進行計算而得出結果。因為作為社會科學動物的人,是自己可以採取對策的,社會科學的研究結果可能誘發相關者採取對策改變行為。因此,社會科學永遠不可能高度精確化。相比較而言,經濟學較接近於科學,它是從數字化角度來觀察。 第二種觀點認為,科學是以經驗方法為標志的實證研究。其代表人物是馬克思。這種觀點認為科學就是用理性的方法來整理經驗的材料。這在二十世紀的西方社會是主流觀念。所謂經驗的方法,實證的研究,其基本的形式包括:觀察法、實驗法、統計分析法、數學模型法、問卷調查法等,其中最基礎的方法是:觀察法和實驗法。如培根說科學是建立在觀察和實驗的基礎之上的。觀察方法,就是指在不改變研究對象的基礎上,收集經驗材料的方法。如達爾文的進化論,即是運用觀察方法得出的結論。所謂實驗,是指在人為控制的條件下進行觀察,研究兩個以上的變數之間的關系。如這樣兩項研究就是科學研究:1)為了小區的安全,研究這樣幾種方法的選擇,是增加警察的數量或進行巡邏的次數,還是增加小區路燈的量度,研究結果是後者。2)研究偷竊啤酒中的證人作證的幾率,發現在場的人數與作證的可能性之間存在比率關系。在這種意義上,倫理學、數學、邏輯學等都不是科學。因為邏輯學和數學並非實證研究,無須進行實驗,它們研究的不是事實或經驗,而是純形式,是符號之間的邏輯關系。當然,辨明一個學科不是科學,決非意味該學科不重要。 在這個意義上,存在社會科學,而沒有人文科學。人文由「Humanity」而來,是和神學相對立的知識體系,產生於文藝復興時期。社會科學始於19世紀,由孔德創立,他論述了靜態的社會靜力學和動態的社會動力學。

㈤ 什麼是法學方法論

法學方法來論的定義源
法學方法論,是指對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學理論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後者又包括:法律解釋、法律推理、法律思維方法。
方法,在古希臘語中,即「通向正確的道路」之意。

法學的方法也就有三個層次:
第一層次是價值判斷。法學成為關於正義和善的藝術,而不能成為科學。因為,科學有定式,藝術無定法。存在定法的是工藝,不是藝術。
第二層次是邏輯和語義分析,有點科學的意思。主要研究法條的語言,類似於形式化的學科研究。
第三層次是法律社會學,這是科學的研究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