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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写遗嘱到公证处见证

发布时间: 2021-03-31 15:13:01

㈠ 请问哪里可以代写遗嘱的是去律师事务所还是公证处

代写可去律师事务所,如果需要公证就直接去公证处。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

2、遗嘱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3、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代书遗嘱,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1)代写遗嘱到公证处见证扩展阅读

准备材料:

财产凭证(如涉及房产,指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证)、户口本、身份证,到公证处办理即可。如公证人员认为老人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缺陷,可能影响遗嘱的效力的,会要求当事人提供专业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办理时长:

如果材料齐全,公证处会很快安排公证员办理,办理过程中公证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顺利的话,1-2个小时就可以搞定。

收费标准:

遗嘱公证一般收费300-500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遗嘱

㈡ 代书遗嘱及公证书合法吗

没有见证人的代书遗嘱是无效的遗嘱
必须由被继承人本人与继承人到公证处亲自办理遗产公证
办理之后就属于公证遗嘱了
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
也是法律上认可的最有效的证据

㈢ 老年人能在公证处由公证人员代写遗嘱吗

老人如果意识清醒没问题,是可以让公证处代写的。
另外,遗嘱的形式专不是只有公证遗属嘱一种形式。
如果老人能写字,自书遗嘱就可以了,要注意分别自己书写,亲笔签字,这就符合基本的有效条件了。
为防止将来对老人状态有争议,可以在此基础上加上全程录像、由无利害关系的亲友、邻居见证立嘱过程 。

㈣ 公正处可以代书遗嘱吗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它们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如果同时存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内容相抵触,应以公证遗嘱为准。因此,自书遗嘱无论公正与否都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公证。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到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㈤ 到公证处调阅代书遗嘱公证需要的手续

本人曾办理过的一起遗嘱公证,2006年5月,当事人李杰(化名)亲自到公证处,要求办理遗嘱公证,他立遗嘱将其名下合法财产死后由其次子李佳旭(化名)和长女李佳莉(化名)继承。李杰还有一个长子叫李小明(化名),但李杰在遗嘱中却未给长子李小明留任何财产。公证员依据《遗嘱公证细则》的规定,审查了李杰提供的相关材料,制作了谈话笔录,对李杰立遗嘱情况进行了录音,并按规定制作了李杰遗嘱公证书。
事隔4年,李杰因病去世,其次子李佳旭与长女李佳莉按要求继承父亲遗产时,李杰的长子李小明却拿出一份李杰所立的代书遗嘱,李杰所立代书遗嘱又把2006年5月经公证过的公证遗嘱中已处分的财产又重新进行了处分,将公证遗嘱中确定应由李佳旭和李佳莉继承的财产又重新并给李晓明要求按代书遗嘱继承李杰的财产,并诉至法院,于是一场遗产争夺战展开了。
代书遗嘱能否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便成了争议的焦点。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对遗嘱的法定形式做了规定即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以下五种:(一)公证遗嘱、(二)自书遗嘱、(三)代书遗嘱、(四)录音遗嘱、(五)口头遗嘱。
1、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证明机构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亲自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与其他遗嘱方式相比,最为严格,更能保障遗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而效力最高。《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这种遗嘱设立形式简便易行,具有较强的保密性,是最常用的遗嘱形式。《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代书遗嘱又称为代笔遗嘱或口授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有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把遗嘱人的口述内容录制下来的一种遗嘱。
5、录音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以口头方式表述,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
本案例中,李晓明手中的遗嘱是立遗嘱人在见证人在场见证下所做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特征,应属于代书遗嘱。而公证遗嘱则是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此份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证明效力。因而李晓明手中的代书遗嘱不能变更撤销李佳旭、李佳莉手中的公证遗嘱。
需要强调的是,立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公证后的遗嘱公证并不一定是完全不可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如果立遗嘱人要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则必须采取公证的方式来变更。即由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再找公证员,新作一份公证遗嘱,来替代或变更以前的公证遗嘱。即:对于已经存在的公证遗嘱,只有通过立遗嘱人再作新的公证遗嘱,来变更以前的公证遗嘱,才能够真正起到变更(原有的)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史巧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