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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条例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3-14 02:20:46

㈠ 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位授予条例

秘密

㈡ 发放学位证是什么时候施行的(哪年开始有发学位证)

是从1981年开始发学位证的。
1980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常务委员会第十三容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并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81年 5月20日,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2004年8月28日,国务院批准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注:
04年以前,学位证书可能比较少。这是因为:
04年以前学位证书,是要求学校本科成绩优良再加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优良,才会给学位证书。要求很高。
而04年以后的学位证书,仅仅要求成绩与毕业论文(设计)及格就行。

㈢ 学位条例有哪些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2]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㈣ 第二学位的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十个学科门类(即: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一般地凡是已修完全日制本科一个学科门类中的某个本科专业课程,已准予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脱产、函授、业余)、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网络远程教育、第二学士学位校招考试等攻读另一个学科门类中的某个本科专业,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可授予第二学位。如果国家有特殊需要,经国家教委批准,在同一学科门类中,修完一个本科专业获得学士学位后,再攻读第二个本科专业,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也可以授予第二学位。
教育性质:在校本科生通过自学考试获得第二学位属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类别
普通高等教育第二学士学位
普通高等教育是在完全中等教育的基础上进行的专业教育,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主要社会活动。普通高等学校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统招生),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第二学士学位属于普通高等教育。

㈤ 中国的学位及等级制度

中国学位制度之施行,始于1935年。当时的南京国民政府仿效英美体制,制订并颁布《学位授予法》,选择汉语中原有的 “博士”、“硕士”、“学士”等三个名词对应欧美学位制度中的Doctor、Master、Bachelor等三个级别(degree)。同时,对学科门类、学位获得者的资格和各级学位的学术标准及评定办法等亦做出详尽规定。此乃中国现代学位制度之开端。但由于国难深重,战乱频仍,使该项制度未能得到认真施行。到新中国成立前,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者仅数百人。当时拥有学位者多为教会学校毕业生和留学生。
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开始招收研究生,但未实行学位制度。截至1965年,共招收研究生2万余人。1966年,文革乍起,斯文扫地,致使原本落后的中国研究生教育中断达12年之久。
1977年,春江水暖,百废待兴。发展教育成为当务之急。几乎在恢复高考制度同时,招收培养研究生的工作也开始进行。1980年2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并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沿用1935年即已规定的博士、硕士和学士等名目以形成三级学位制度,并规定学位授予之学科门类与相应学术标准。我国较为完善的学位制度自此建立,中国学位制度与研究生教育开始携手并进,相得益彰。
转眼二十年时光忽焉已过,中国在学位制度的完善和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等两方面皆已取得突出成绩。一个具有相当规模、学科门类齐全、学位质量基本得到保证、以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为主体的学位授予和研究生教育体系及运行机制业已形成。目前,我国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培养出近500万名学士,40余万名硕士,5万余名博士;在校研究生已超过20万人,其中博士生5万余人。有此制度和途径,使诸多人才得以脱颖而出,并将才华奉献于社会。我们自己培养的博士、硕士和学士,正在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有相当一批人已成为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骨干力量;硕士生的培养已经基本做到立足国内,并为博士生培养基本立足国内奠定了坚实基础。研究生教育已成为国家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来源。
而细考博士、硕士和学士之名目,皆非舶来而产自本土,且是国人耳熟能详之词汇。博士和学士乃学官之名,原本各有职掌;而硕士则是对贤能之士之美称。现就所知将其大要予以罗列,以飨同道
考博士者,乃先秦儒学之官,始设于战国。《史记

㈥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条例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第三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凡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和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定授予硕士学位所应取得的课程学分。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地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由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博士学位部分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申请人所在单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考试范围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3.两门外国语。第一外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专业,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并经同行评议。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一位应当是外单位的专家。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四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栗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五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六条名誉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授予。
第十七条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位授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第十八条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高等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硕士学位或博上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第二十三条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同意参加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准备参加考试或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二十五条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㈦ 西南政法大学授予学士学位条例

楼上说的极是!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四川省学位委员会文件的精神,保证我校网络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我校学士学位按照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两年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
3、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学位课程单科不低于60分,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成绩合格;
4、参加各省学位办组织的“高教自考和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有特殊要求的省份,按当地省学位办的要求执行。)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至申请学位前。

三、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为:
1、符合申请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学士学位的书面报告和有关申请材料 (个人申请材料包括:《四川省普通高校授予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本科毕业证书原件,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合格证书等)。
2、网络教育学院审核。各学习中心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初审,凡符合条件者可向网络教育学院提名。网络教育学院根据提名名册,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对确实符合条件者,向学校学位委员会推荐,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按专业汇总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册及有关材料

(2)专业教学计划

(3)被推荐者的《四川省普通高校授予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4)被推荐者的成绩

3、学位委员会复审。学位委员会对网络教育学院提交的学士学位申请者材料逐一评审,并向省学位办提交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

四、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1、在读期间有考试作弊、抄袭他人成果等严重违反学术诚信者;
2、在读期间受到学校留校查看纪律处分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3、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五、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决定之日开始。

六、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时,经过复查,可以撤消原授予学位。

七、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㈧ 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是学会了条例基本就是规章制度比较高

㈨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修改条款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决回定》相关安排,《中华人民共和答国学位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

第三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回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答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