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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破產抵銷權範本

發布時間: 2021-02-25 11:53:45

Ⅰ 破產抵銷權的定義

破產抵銷權,是指對於破產人負有債務的破產債權人在破產人被宣告破版產時,不論給付權種類是否相同,或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條件,均得不依破產程序,將其對破產人的債權和債務予以抵銷的權利。
各國破產法均對抵銷權有所規定,例如,日本破產法第98條規定:「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的當時對破產人負擔債務的,得按破產程序予以抵銷」。美國聯邦破產法第553條也規定了抵銷。按照美國學者的解釋,抵銷是指對債務人享有債權並負有債務的債權人被允許其以對債務人的債務抵銷其對債務人債權,以使得他沒有抵銷權的債權人得到更好的的清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33條規定:「債權人對破產企業負有債務的,可以在破產清算前抵銷。」

Ⅱ 什麼是破產抵銷權,破產抵銷權適用范圍有哪些

《破產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對破產企業負有債務的,可以在破產清算前抵銷。」根據這一規定,債權人在破產宣告前對破產人負有債務的,無論是否已到清償期限,無論債務標的、給付種類是否相同,均可在破產清算前相互抵銷,這就是破產抵銷權。
破產程序開始後,債權人對破產債務人的債權可分為三種:
一為破產債權;
二為共益債權和共益費用;
三破產抵銷權
破產債務人的債權,因破產程序適用范圍不同而有所不同。若將破產程序適用於公司或法人,破產債務人的債權即是應歸屬破產財產的債權,中國破產法即屬此例;若將破產程序的適用范圍及於個人,則破產債務人的債權可分為屬於破產財產的債權及屬於債務人個人的自由財產的債權兩種,大部分國家破產法均屬此例。

破產程序中的抵銷權就是指破產債權人對破產債務人的債權與破產債務人對破產債權人的債權相抵銷,抵銷權的適用范圍即是指這兩種債權的相互對應關系問題。
1、破產債權與屬於破產財產的債權的抵銷。這種抵銷是破產程序中最為典型最為常見的抵銷,各國破產法所規定的抵銷,多指這種抵銷。
2、共益費用及共益債權與屬於破產財產的債權的抵銷。法律既然允許破產債權與屬於破產的債權相互抵銷,對於共益費用及共益債權與屬於破產的債權的抵銷,自無限制的理由。但是,根據民法的一般理論,共益費用和共益債權應隨時從破產財產中支付,而不受破產程序的約束,雙方當事人均得主張抵銷,破產管理人亦得主張抵銷。
3、除斥債權與屬於破產財產的債權的抵銷。這兩種債權在破產程序中不得抵銷。除斥債權在大多數國家的立法上是指不屬於破產債權的債權,但只有在日本破產法中被承認為破產債權,但其受償的順序劣後於一般債權,故特稱劣後債權,以示其與一般債權的區別。但無論是將其視為除斥債權的大多數國家,還是將其稱為劣後債權的日本,均規定此種債權與屬於破產財產的債權不得抵銷。因為適用抵銷的主債權被嚴格地限制在破產程序開始前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的范圍內。而劣後債權一般發生於破產程序開始之後,故無准允抵銷的理由。
4、破產債權與屬於破產債務人自由財產的抵銷。這種抵銷發生在將破產程序適用於自然人的國家的司法實務中。

Ⅲ 破產抵銷權的適用范圍

破產程序開始後,債權人對破產債務人的債權可分為三種:
一為破產債權;
二為共益債權和共益費用;
三為除斥債權。
破產債務人的債權,因破產程序適用范圍不同而有所不同。若將破產程序適用於公司或法人,破產債務人的債權即是應歸屬破產財產的債權,中國破產法即屬此例;若將破產程序的適用范圍及於個人,則破產債務人的債權可分為屬於破產財產的債權及屬於債務人個人的自由財產的債權兩種,大部分國家破產法均屬此例。
破產程序中的抵銷權就是指破產債權人對破產債務人的債權與破產債務人對破產債權人的債權相抵銷,抵銷權的適用范圍即是指這兩種債權的相互對應關系問題。
1、破產債權與屬於破產財產的債權的抵銷。這種抵銷是破產程序中最為典型最為常見的抵銷,各國破產法所規定的抵銷,多指這種抵銷。
2、共益費用及共益債權與屬於破產財產的債權的抵銷。法律既然允許破產債權與屬於破產的債權相互抵銷,對於共益費用及共益債權與屬於破產的債權的抵銷,自無限制的理由。但是,根據民法的一般理論,共益費用和共益債權應隨時從破產財產中支付,而不受破產程序的約束,雙方當事人均得主張抵銷,破產管理人亦得主張抵銷。
3、除斥債權與屬於破產財產的債權的抵銷。這兩種債權在破產程序中不得抵銷。除斥債權在大多數國家的立法上是指不屬於破產債權的債權,但只有在日本破產法中被承認為破產債權,但其受償的順序劣後於一般債權,故特稱劣後債權,以示其與一般債權的區別。但無論是將其視為除斥債權的大多數國家,還是將其稱為劣後債權的日本,均規定此種債權與屬於破產財產的債權不得抵銷。因為適用抵銷的主債權被嚴格地限制在破產程序開始前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的范圍內。而劣後債權一般發生於破產程序開始之後,故無准允抵銷的理由。
4、破產債權與屬於破產債務人自由財產的抵銷。這種抵銷發生在將破產程序適用於自然人的國家的司法實務中。
使用方法
破產債權人行使抵銷權,應以破產管理人為相對人,向破產管理人作出抵銷的意思表示。破產管理人承認債權人的抵銷請求的,即發生抵銷的效果。如果破產管理人對債權人行使抵銷權有異議,則應當通過訴訟予以解決。是否行使抵銷權,由債權人自已決定;若債權人不行使抵銷權,破產管理人不得自動主張抵銷。若債權人已先清償其對破產人的債務,即已發生清償效力,抵銷權歸於消滅,債權人不得撤銷其清償行為再行主張抵銷。 關於抵銷權的行使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未作明確規定,學者大多數認為,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破產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抵銷權。由於破產債權人只能向破產管理人主張抵銷,因此,抵銷權的行使只能始於破產管理人(在中國稱為清算組)成立之後。

Ⅳ 破產抵消權是什麼意思能說的通俗一點嗎最好能舉列。還有經確認的破產債權可以轉讓,但受讓人以受讓的

債權人在破產宣告前對破產人負有債務的,無論是否已到清償期限,無論債務標的專、給付種類是否相屬同,均可在破產清算前相互抵銷,這就是破產抵銷權。
舉例說明,A是破產債務人B的債權人,A與B互負債權債務關系,C也是B的債權人,但是C債權是在B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的,如果C以其債權抵銷對B的債務,B的償還能力有限,C的債權得到全部清償,就會損害其他債權人A的利益,根據《破產法》第四十條「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這點,債權債務相關條款條例華債網更詳細。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Ⅳ 破產宣告的裁定書範本

破產宣告裁定書
債務人:西苑塑料製品廠
營業地點:××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黃××,該廠廠長
對上述債務人的19××年(破)字第××號破產中請隸件,法院作出以下裁定:
債務人為破產人。
理由:自債權人××化工一廠提起破產申請以來,經本院查明債務人全部資產收入儀1360000元,而受理破產申請時負債總額已有3560000元, 已不能清償,現債務人負債總額已增至3610000元。本院受理本案後,經債務人上級主管部門××市××××集團總公司申請整頓,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已於19××年××月××日達成和解協議。但在整頓期間,債務人財務狀況繼續惡化,債權人會議重新申請終結整頓宣告債務人破產。本院確認債權人會議申請理由充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2l條和23條的規定,作出如上裁定。
同時,對本案件,依照企業破產法第24條、第22爭、第9條和第14 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一、成立破產清算組,該機構負責人×××。
二、重新申報債權,債權申報日期定為19××年×月×日至19××年×月××日;地點為本庭。
三、破產宣告後首次債權會議日期定為19××年×月××日;地點為本庭。
四、債權調查日期定為19××年×月×日至19××年×月××日。
××市×××人民法院××庭(章)
審判員:×××
×××
×××
年 月 日 時

Ⅵ 關於破產抵銷權的理解。

抵銷權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又互負債權,各自以自己的債權充抵對方所負債務,使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等額內消滅的制度。
《破產法》設置抵銷制度,一方面免除了當事人雙方實際履行的義務,方便了當事人,節省了履行費用;另一方面,當互負債務的當事人一方財產狀況惡化,不能履行所負債務時,通過抵銷,起到了債的擔保作用。當一方當事人破產時,對方當事人如果完全履行其義務,其履行交付的財產將作為破產財產,在各債權人之間分配,而其未收回的債權則要與其他債權一起,由破產財產清償,這顯然對對方當事人不公平。通過抵銷,可以使雙方當事人的債權迅速獲得滿足。
例如:債權人甲欠破產企業100萬元,同時甲擁有破產債權100萬元。如果甲行使抵銷權,那麼甲欠破產企業的債務與擁有破產企業的債權均為0,債權債務關系消滅。
如果甲不行使抵銷權,那麼甲首先應該向破產企業償付100萬元,並入破產財產,在破產企業分配財產時,假設清償率為50%,也就意味著,每一個債權人只能分得自己債權的50%。則甲只能分得100×50%=50萬元,可以看出,甲償付破產企業100萬元,最後得到清償的破產債權僅為50萬元。可以看出,不行使破產抵銷權的話會導致破產債權不能足額清償,因此,依法行使抵銷權更有利於維護債權人的利益。
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因此,債權人行使抵銷權需要滿足兩個規定:
(1)債權人與破產人互負債務又互享債權
抵銷發生的基礎在於當事人雙方既互負債務,又互享債權。只有債務而無債權或者只有債權而無債務,均不發生抵銷。這種互負的債務,無論是否已到償還期限,也無論債務的標的、給付種類是否相同,均不影響債權人在破產清算程序中主張抵銷。
(2)債權人對破產人負有的債務產生於破產案件申請之前
債權人對產生於破產案件申請之前對破產人負有的債務,可以主張抵銷,不僅方便了當事人,節省了履行費用,而且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破產案件申請並被受理之後,債權人對破產人負有的債務,如果可以抵銷,就會使破產財產的范圍縮小,對其他債權人不利。因此,債權人要主張抵銷其對破產人負有的債務,必須產生於破產案件申請之前。

Ⅶ 破產法抵銷權的理解

法院在審理破產案件時,經常會遇到這種情況,即破產人對某一債權人版負有債務,同時又對該權債權人享有債權。如果分別執行各自不同的債權,破產債權人對破產人所負的債務必須全額清償,而其對自己享有的債權只能從破產財產中受到有限的清償,甚至得不到清償,該結果對於破產債權人顯失公平。因此,各國破產法中均規定有抵消權制度。基本含義為:在破產案件受理時,破產債權人對破產人同時負有債務的,不論其債權同所負債務種類是否相同,也不論其債權是否已經到清償期,破產債權人均有權不依破產程序以自己所享有的破產債權與所負債務進行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