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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公司章程範本

發布時間: 2021-02-23 16:22:04

Ⅰ 個體戶開銀行帳戶要公司章程嗎

不用,公司章程只有在申請有限責任公司的時候提交的東西。個體戶開銀行帳戶帶著您營業執照等各種證件就可以了。

PS:個體戶其實不用開對公的帳戶的,比較麻煩。如果資金流不大的話,可以用私戶

Ⅱ 是否個體戶是沒有公司章程的

是的,個體戶沒有公司章程。只有公司或企業才有。

Ⅲ 個體工商營業執照有章程嗎

個體工商戶不能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只有企業和公司才能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若想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先到工商局把個體變更成個人獨資企業或公司。個體工商戶沒有公司章程。

需提交的資料:

1.書面申請報告1份;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貨物存放場所稅務登記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檔案資料》一式二份;

5.經營場所的所有權證明、租賃合同或協議書復印件1份(非經營者所有的應提供出租者的經營場所所有權證明復印件);

(3)個體工商戶公司章程範本擴展閱讀

個體工商戶是個體工商業經濟在法律上的表現,其具有以下特徵:

1、個體工商戶是從事工商業經營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個人為單位,或以家庭為單位從事工商業經營,均為個體工商戶。根據法律有關政策,可以申請個體工商戶經營的主要是城鎮待業青年、社會閑散人員和農村村民。

此外,國家機關幹部、企事業單位職工,不能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

2、自然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必須依法核准登記。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是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個體工商戶經核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才可以開始經營。個體工商戶轉業、合並、變更登記事項或歇業,也應辦理登記手續。

3、個體工商戶只能經營法律、政策允許個體經營的行業。

Ⅳ 個體工商戶需要公司章程嗎

個體工商戶不能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只有企業和公司才能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若想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先到工商局把個體變更成個人獨資企業或公司。個體工商戶沒有公司章程。

需提交的資料:

1.書面申請報告1份;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貨物存放場所稅務登記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檔案資料》一式二份;

5.經營場所的所有權證明、租賃合同或協議書復印件1份(非經營者所有的應提供出租者的經營場所所有權證明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會計人員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和會計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各1份;

7.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8.銀行存款證明(即注資憑證)復印件1份;

9.有關機構的驗資報告1份;

10.公司章程復印件份;

11.若為企業分支機構則另需提供總機構稅務登記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效證件、董事會決議復印件各1份。

(4)個體工商戶公司章程範本擴展閱讀: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的條件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均可申請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1、開業滿一年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1)年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出口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達到或超過以下規定標准:①工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上;②商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上。

(2)會計核算健全、年應稅銷售額在上述規定標准以下的下列小規模企業:①年應稅銷售額在3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②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的商業企業

2、新辦企業自開辦之日起三個月內,具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經稅務機關測算預計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企業標準的,可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暫認定期最長為一年(自批准之月起滿12個月計算):

(1)會計核算健全;

(2)預計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企業標准;

(3)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

3、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出口企業;

4、持有鹽業批發許可證並從事鹽業批發的企業;

5、水電經銷企業;

6、企業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且實行統一核算,如總機構已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分支機構也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

Ⅳ 個體工商戶到銀行貸款需要什麼資料,公司章程怎做 急急急

1、借款人抄及配偶的身份證原件襲。
2、戶口簿、結婚證原件。
3、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4、生產經營許可證原件。
5、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
6、納稅記錄(納稅發票)。
7、水電費發票(生產經營用水、用電)。
8、銀行對帳單。
9、資產負債表、利潤表。
10、經營場所和自住房的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或房產租賃合同。
11、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行駛證(自購車輛)。
12、其他銀行的貸款記錄。
13、擔保人身份證原件和「擔保人在職收入證明」。

Ⅵ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需要哪些資料

可以辦的
你用你住的地方辦個營業執照就行
只要你的經營范圍不是生產性質的專應該沒問題
辦個體戶營業執照很屬簡單,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房產證明文件,租賃合同,證件相片,
部分經營范圍需要取得相關前置審批文件,例如賣食品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賣煙需要《煙草零售經營許可證》等等

Ⅶ 誰有個體戶和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的章程範本下載地址或者有文檔的發個文檔給我,謝謝!急!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一人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發生變化,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九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

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第十一條 股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情況

認繳出資額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股東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三條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查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八條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註: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條 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並依法登記。
第二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東決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四)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前款第(一)、(三)、(四)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八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並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三十二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准。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 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