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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行為引言

發布時間: 2021-01-24 02:57:40

Ⅰ 民事行為和商事行為的區別

商事行為與民事行為的區別
商法是調整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必然產物。商事行為是商法之中重要的概念,正確認識商事行為對於商法學習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現在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商事行為與民事行為進行對比。 一、商事行為與民事行為定義
民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做出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能夠發生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商事行為又稱商行為、經濟行為、 商業行為, 與民事行為相區別而具有獨立的特徵。商事行為是商主體所為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行為。民事關系是范圍更廣,包涵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商事關系是民事關系的一部分,民事關系與商事關系之間是典型的邏輯上的種屬關系。 民法中的買賣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保險合同等都是為民事行為而定。這些行為之所以成為商事行為,非本身包含特殊的內容,而是因其行為者的主觀目的是基於營利,換言之,買賣,運輸等行為,一般情況下為之屬民事行為,而當以營利為目的為之時則構成商事行為。因此傳統商法中的商事行為與民事行為之區別,不在於行為的客觀內容和表現,而在於行為者的主觀意圖。因此商事行為是以營利為目的實施的民事行為,或者說,商事行為就是營利性的民事行為。
二、商事行為與民事行為主體
商法作為民法的部門法,商主體因而是民事主體的一種特殊形式。故其具有民事主體的一般特性,即主體的「自由與平等」性。但它又有不完全等同於民事主體的特性。具體來說,民法是市民社會的產物,因而「獨立與自由」便是民法的終極價值,在民法的規范下,各民事主體之間呈現出一種不同於封建社會中人與人的「新關系」,它突出的表現為,每個人都是獨立、自由的主體(人格獨立);每個人都是平等的主體(人格平等)。而作為商品經濟產物的商事法,「安全與效率」便成了其終極價值。在其規范下的商事主體們以追求營利作為他們的最高目標。與此相適應,為了保障整個市場秩序的建立與良性運轉,商事法對進入市場的主體都進行了嚴格限制。實行對當事人嚴格義務和責任規定的嚴格責任主義。並且,民事主體相比,當代商法主體觀念還明顯的體現出從商個人向商法人傾斜的傾向。另外,對於行為人是否有該意思的認定,因民事行為和商事行為而有所區別:在民事行為中,對行為人意思的認定,往往強調其真意;而在商事行為中,往往強調其外在表示。
三、民事行為和商事行為的具體區別:
(一)從目的來看:商事行為目的具有營利性,其行為具有營業性;而有效的民事行為其並沒有此項要求,它只要求雙方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而且意思表示真實、自由、自願,這也是作為有效的民事行為必備的,且最為重要的要件。但是意思自治的原則不適用於商法,自願原則和意思自治原則在商事行為中受到更嚴格的限制。
(二)從行為主體要件來看:商事行為其主體必須有一方是商人,而且在很多的情況下,雙方都為商人。而商人就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參與商事法律關系,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商事行為,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人;而有效的民事行為其主體只要是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也就是說它是一般主體。
(三)從行為的客體來看:商事行為其買賣的標的從立法上看是財貨,但此財貨應理解為有形的財貨,也就是說無形財貨就不能成為商事買賣行為的客體,如知識產權;而有效的民事行為則只要求標的是確定可能的,並且合法,其並不要求此標的為有形財貨。
(四)行為的法定性來看:商事買賣行為其必須符合其經營業務的法律規定,即商事行為應該遵循許多適用於商人之間特定商業事務的共同條款,而不可超越此條款;而有效的民事買賣行為只要雙方意思達成一致,法律沒有明文禁止就可以進行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