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含义及其基本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是指由开发利用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由下列各部分构成: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环境标准;其它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及国际上有关国家的环境基本法的内容,我国《环境资源基本法》的体系应包括:1、立法宗旨: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2、环境与资源法的保护范围。包括环境要素、资源要素、生态要素、地区要素中的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自然和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农村的环境和自然生态的保护;3、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资源开发和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原则;开发者保护、污染者治理、获利者付费原则;群众参与原则等;4、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保护许可制度、环境标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举报、监督制度、环境保护奖励与处罚制度等5、自然资源开发者开发自然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环境污染者治理污染的义务;6、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体制。包括中央和地方环境资源管理机构的设置,环境资源管理的权限划分,环境资源管理机构的权责,环境资源管理的监督;6、生态保护的特别规定;7、环境资源主体对环境资源保护的权利和义务。8、涉外环境资源保护的特别规定。包括参加国际环境资源保护的公约、条约和协定、与国际上环境资源保护国家和组织的合作,组织和参与国际环境资源保护活动和交流;9、违反环境资源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㈡ 什么是权利和权力,两者的关系怎样
权利一般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与义务相对应,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人权概念的核心词,法律规范的关键词。在家庭、社会、国家、国际关系中隐含或明示的最广泛,最实际的一个内容。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
权力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影响力,是一些人对另一些人造成他所希望和预定影响的能力,或者是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使另一个人或其他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
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是常被相提并论的概念。公民权利的减损,往往就是政府权力未能得到有效约束。立法法的修改,是要管法,当然也是要管权。管住政府权力,就是对公民权利的最好保障。
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到,“所有行政行为都要于法有据,任何部门都不能法外设权。”过去面对现实的一些问题,地方政府想到的是给自己扩权,去“硬管”,结果往往问题没解决,还进一步侵犯了公民的权利或利益。
(2)权利资源法学扩展阅读:
不能减损公民权利,不仅是“红头文件”应遵循的规则,也是社会治理应遵循的规则。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都会集中关注很多热点的社会议题,提出各自的建议。
这些观点有的应者云集,有的争议颇多。粗略观察会发现,是否从“规范权力、保障权利”的视角出发,往往是观点能否赢得民意认同的关键。
所以,对待权力和权利,要有不同的思维。面对任何问题开出“药方”时,必须要检视下,这“药方”是如何对待权力和权利的,规范了权力又没减损权利,这“药方”就是靠谱的。
参考资料:人民网-两会也是明辨权力和权利的场合
网络-权利
网络-权力
㈢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属于法律硕士还是法学硕士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能报吗
法学硕士,本科非法学专业的不能报考
你可以考法律硕士
㈣ 请问《环境资源法学》、《自然资源法学》、《环境法学》这三者的同异
首先,如果你是法学硕士的话,应该知道,法学领域不存在“准确”的什么东西,呵呵,只内存在通行的观点容。
一般而言,环境法学即环境资源法学,后者称呼更全面。至于自然资源法学,那是环境法学下的一个分支,就像侵权法与民法的关系一样。
不知道你说的“民商法硕士毕业论文有意向往环境法学的方向发展”具体是什么意思,是不是说要写二者的一个交叉研究点,或者说以民商法的观点来研究一个环境法的问题?这方面的文章比较多,至于切入点,肯定要你自己选择啦!这种写法对学识要求比较高,最好对对两个学科都有所研究,而且,写作时深度要深。本人曾写过一篇《论环境标准的民事司法适用——以环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为例》的硕士学位论文,虽然结果还可以,武大答辩时获全优,但过程还是很辛苦的。
祝顺利!
㈤ 法学包括哪些专业
法学学科门类有哪些专业
法学类专业的职位在公务员考试中所占的份额很大,是招录职位数较多的专业之一,要求考生专业为法学类的职位涵盖司法、公安、检察等各部门。那哪些专业的考生可以报考要求为法学类的职位呢?或者说,法学类都包括哪些专业呢?
法学专业按学历层次可分专科、本科和研究生三个阶段,各包括以下几个专业:
专科阶段
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涉外经济法律事务,经济法律事务,律师事务,行政法律事务,法律,书记官,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法律事务(行政法律事务方向),法律事务(公证律师事务方向),经济法,商贸法律等专业。
本科阶段
民法、商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环境资源法、财税金融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诉讼法,法律(事务),国际法,刑事司法,律师,涉外法律(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等专业
研究生阶段
比较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中国刑法学,国际法,经济刑法学,犯罪学,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法学理论,法理学,法律史,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军事法学,航空法与空间法,国际环境法,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WTO法律制度,中国司法制度,比较司法制度,比较刑法学,法律硕士,司法制度,法律逻辑,知识产权法等专业。
㈥ 有关自然资源的法律
1、土地法,是指国家调整土地所有、占有、经营、使用、保护、管理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目的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土地经济利益,有利于稳定统治阶级的社会经济秩序和政治统治。
2、水法,有关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人类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类水事关系的法律。
3、矿产资源法是国家关于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对《矿产资源法》的修正并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50年 6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18条,规定大森林收归国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经营。同年还颁布了《关于禁止砍伐铁路沿线树木的通令》、《各级部队不得自行采伐森林的通令》。
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大规模造林的指示》,1961年中共中央制定了《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1963年国务院发布了《森林保护条例》,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山林保护管理、制止破坏山林树木的通知》。
1979年 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并决定每年3月12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植树节。
1980年3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的指示》,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5、《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是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的法律。
6、海洋法目前有两种解释:
一是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二是海洋法就是规定海洋各个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其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它还具有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其他国家在大陆架的合法权利、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
7、国土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各部门资源法组成,主要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草原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㈦ 在网上分享电子书资源会涉及到法律版权问题吗
无形的颠覆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第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为6.18亿,互联网普及率已经达到45.8%。互联网的迅速普及,直接带动了数字化出版的发展,2012年国内数字出版总产出达到1935.49亿元,比2011年整体增长40.47%,其中电子书(含数字化报纸)均保持了高速增长势头,增长幅度均超过30%以上。传统的纸质图书正在逐渐演变为各种形式的电子书,阅读方式也不断推陈出新,包括kindle阅读器、iPad、iPhone或是其他形式的电子书,当当网也相继发布了“都看”阅读器。
电子书商们还在不断创新电子书的阅读体现,当用户看到好看的书籍,只需要用阅读器扫描书籍上的二维码,就可以直接下载电子书,这一过程中甚至省略了电子商务中的“物流”环节。
在电子书产业持续升级的过程中,电子书的版权问题一直困扰着电子书商们。谷歌公司自2004年开始对图书进行大规模数字化,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将全球尚存著作权的近千万种图书收入其数字图书馆。2005年,谷歌因涉嫌侵权被美国出版商和美国作家协会告上法庭,经过3年诉讼,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仍因涉及中国等其他国家版权人的利益,遭到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及欧洲出版商联盟等其他国家相关组织的反对,2011年美国纽约法院否决了谷歌的这份和解协议。在中国,2010年6月,中华书局和汉王科技因版权之争对簿公堂,中华书局指责汉王电纸书(国学版)预装的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侵权。汉王科技则称,自己通过国学公司获得作品授权,并已经为这些内容支付了版权使用费。因此,如何有效解决电子书的版权问题,也成为电子书运营商们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电子书产业的产生以及持续升级,颠覆了传统的“书籍”概念,信息在“无形”被阅读、传播。传统版权法的各种法律模型在电子书时代一次又一次被重新塑造,“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互联网络传播权”这些对于普通公众相对生疏的版权法概念,一次又一次走入人们的视野。留给我们思索的是,电子书产业升级给版权制度到底带来了什么?
版权授权现新模式
与传统纸质图书不同,电子书“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这在著作权法上被称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传统的版权法并没有这一项权利,它完全是基于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催生的版权法内容。我国是在2001年10月修订版权法时才增加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内容。虽然传统纸质图书的出版、发行一般不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出版商在与作者的协议中往往会约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出版社所有,之后出版商就可以合法对外销售“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也成为电子书商们获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要方式。
电子书商们总是试图提升电子书版权授权的效率,然而他们在与出版商或者与作者“一对一”的谈判中,总是感到成本太高、效率太低。于是,他们在想尽办法试图提高授权的效率。“自助版权协议”模式、“授权要约”模式以及“稿酬通知”模式应运而生。
其中,“稿酬通知”模式最具争议,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作者授权对作品进行网络传播,即使事后向作者支付报酬也属于侵权。为了在版权法上为“稿酬通知”模式找到合法的依据,有学者支持用“法定许可制度”来解释此种模式,即电子书运营商“先使用后付费”的行为,属于“法定许可”,即法律所规定的许可方式,而不属于侵权行为。然而,这种“法定许可”情形又纯属于学者们杜撰出来的一种情况,在各国著作权法找不到现成的规定。当然,未来社会著作权法是否会吸收这种观点,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它一定会受到来自作者方面的强烈反对,因为“法定许可”的补偿标准系法律强行规定,是“一刀切”的范式,这等于在根本上剥夺了作者与书商们讨价还价的自由。
“自助版权协议”模式是由国家数字版权研究基地推出的,该种协议模式构造了多种可供选择的数字版权授权模式,旨在为互联网版权保护和版权交易提供范本。其本质是将授权协议格式化,它的本质是“格式合同”,即事先制定规范版权,尽可能减少签约各方的谈判空间。事实上,格式合同只会在签约时减少谈判成本,但它仍需要“一对一”谈判环节,因此无法从根本上提升电子书授权效率的问题。
相比之下,“授权要约”模式更受推崇,著作权人在图书出版的同时,根据其意愿,随书刊发出一个“授权声明”,明确该书的著作权授权范围、授权费用及其支付方式等。“授权要约”本身就属于批量授权,但它需要出版者的积极参与才能完成。对于普通作者,由于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很难在出版时独立设计出“授权要约”模式,因此就需要出版者的积极推动,问题在于“授权要约”模式下最终受益者又是作者或电子书运营商,如何让出版者也从中“分一杯羹”,这是推动“授权要约”模式走向成功的关键。
“发行权”将被重新诠释
我国著作权法对“发行权”的界定强调采用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原件”或“复制件”。然而,对于电子书而言,从一开始就完全是以数字化的方式出现的,完全不存在“有形载体”,何为原件,何为复制件,在电子书的世界里并没有清晰的界定,那么又如何来诠释电子书的发行权呢?
之所以要讨论电子书的发行权问题,还主要是基于“发行权”所奉行的“一次用尽原则”,纸质图书在首次合法销售后,针对该书的发行权便已用尽,即针对该书的二次及再次销售行为均无需再征得作者的授权。
我国著作权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但司法实践中却奉行该原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8条还专门规定,“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了作品的复制件后,著作权人对该批作品复制件的出售权便一次用尽,不能再行使了。他人购买著作权人许可发行的作品复制件后再次出售的,不用经著作权人同意。”这里涉及到问题是,用户购买电子书后,是否有权依据“一次用尽原则”而将作品再次转发给其他用户呢?基于对利益的考量,针对这一问题,电子书运营商与用户形成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用户一方会坚决捍卫“一次用尽原则”,而争取转发的自由;然而,电子书商则会想尽办法阻止这种用户与用户之间的转发。
纵观世界各国电子书“发行权”的立法,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立法例,扩大了发行权的解释,将电子书这样的无形载体也纳入发行权的范畴,但同时规定“如果将来出现一种控制技术,可以保证作品复制件的原始所有人在传输作品后无法保有复制件,而且接收方也无法擅自制作复制件时,那么发行权用尽原则也可以适用”。二是以欧盟为代表的立法例主张,发行权仅指“有形载体”(原件或复制件)的发行,像电子书的发行则由其他版权内容来规范,不适应“一次用尽原则”。显然,各国立法大都站在电子书商的立场,不允许电子书的发行权“一次用尽”。
新业务模式重唤“出租权”
根据不同客户的需求,电子书的业务模式也在不断创新,传统的书籍租赁业务也在这一过程中被重新唤醒。亚马逊公司Ki″d1“电子书继在教科书领域推出租赁服务后又将这一服务扩展到一般书籍,如《有效思维的5个习惯》在Ki″d1“的销售价为9.99美元,而该书的Ki″d1“租书服务底价为5.5美元,每过一天就增加几美分,直至租价升至与销售价相同。
电子书让“租赁”变得更加容易而且“特别”。“租书”与“买书”不同,在租赁的情况下,用户只是根据其租赁的时间支付费用,而非永久阅读;电子书商也会通过技术手段在“租期”届满时收回电子书。这里要关注的是,电子租书服务与作者版权之间的关系,或者说,书籍租赁是否也属于作者版权范畴?如果说在“买书”的情况下,电子书商及作者收费的依据是“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那么在“租书”的情况下,电子书商及作者收费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确认作者出租权的首个国际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第11条规定,对于计算机软件和电影作品,成员应授予作者享有出租权。关于“出租权”的立法例,大致也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种立法例主张“出租权”仅适用于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等特定作品。美国1976年《版权法》及其1990年修正案规定的出租权只支持计算机软件和录音制品。法国1992年《知识产权法典》将计算软件、录音制品、录像制品、传播企业节目作为出租权客体。我国著作权法也奉行这一立法例。第二种立法例则主张“出租权”适用于所有作品,德国、日本、俄罗斯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采用此种立法例。
其实,采用哪一种立法例,完全是利益平衡的结果。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之所以关注电影、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出租权,是由于上述作品出租产业大发展所导致,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出租电影、音像制品一度成为电影、音像产业的主流形式。为充分保护电影、音像制品作者的利益,相关国家才在著作权法上特别针对电影、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规定了出租权。随着阅读器的推出,电子书籍的租赁业务势必成为一种新的业务形式,那么,电子书产业升级是否会重唤版权法上关于“出租权”的扩张呢?
而到底是采用“出租权”还是“互联网络传播权”来调整“电子出租”行为,核心还在于在作者与电子书运营商之间建立利益平衡机制。若是将“电子租赁”纳入“租赁权”的范畴,作者自然有权基于“租赁权”向电子书运营商主张报酬;即便是未将“电子租赁”纳入“租赁权”的范畴,作者同样也可以基于“互联网络传播权”向电子书运营商主张报酬。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出租权”不适用于图书作品,作者只能基于“互联网络传播权”向电子书运营商主张报酬。至于未来社会是否专门针对图书的“电子租赁”设立专门的“出租权”,还完全取决于产业发展的需要。
不可回避的挑战
我国著作权法正面临第三次修订,电子书产业升级势必会对法律修订产生重要影响,与此相伴随的是作者、出版商、读者之间利益格局的重大变化。电子书产业升级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出租权等制度带来了严峻挑战,其实,还远不止这些。
㈧ 我国法制资源的现状
中国法治的现状与展望---演讲人 江平- -
我今天讲演的题目比较大一点,讲的是中国法制建设的现状与展望。我去年的演讲提到非典、孙志刚案件等事件,以说明公权力在当时的情况下,应该得到怎样的制约,包括公权力的责任机制、透明机制。一年过去了,现在看来,去年后半段发生的一些事情,特别是在征收土地和城市房屋拆迁中所出现的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剧烈冲突在今年一年内有增无减。或者说2004年我们的法制进程很大的一个特点就是公权和私权的碰撞,我们所能够预见到的是这一个现象在明年可能还会继续下去。至于这种碰撞是会更激烈一些还是更缓和一些,恐怕还取决于我们如何处理公权和私权这一对非常重要的矛盾。
一旦公权和私权发生矛盾,私权碰到强大的公权的干预和碰撞,私权怎样能够得到很好的保障,是中国今天面临的很现实的问题。更何况我们从法律的任何一个角度来说,法律的一个重要的理念都是要维护弱势的阶层。有的人过分地把市场经济看成是无序,而把国家干预看成是有序的,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对的,因为每一个人的私权考虑的是个人利益,而对国家的整体利益可能不是很了解。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用公权来解决私权的无序状态,但同时也要看到无序包含着有序,有序里面暗含着无序。市场虽然看起来是私权横行的天下,私权看起来是无序,但是私权的行使终究还有一个市场规律的制约。如果过分迷信公权,那么公权里面也可能包含着无序,因为公权的行使包括决策者的个人意志;或者说没有一个程序规范的公权的行使可能造成无序,地方保护主义也可能造成无序;如果再加上寻租这种现象就更有可能造成公权力行使里面的无序,所以如何解决好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矛盾和冲突非常重要。
最近中央财经大学举办了一个关于市场经济和宏观调控的讨论会,当时也是请了吴敬琏教授和我作为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分别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讨论这个问题。我表述了三个观点,第一个问题是在公权和私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首先认识到私权是基础,私权甚至是目的。应该说只要是私权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就应该得到全面、充分的保障。我想这个前提应该是私权本身是合法取得的。现在有的时候一纸批文或一个文件往往可以把某个市场经济主体合法取得的一切权利都给剥夺了。如果私权利这样被公权力随意地剥夺,那么就很难说有市场经济的法制可言。
刚刚颁布的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是这样说的:政府的审批权限应该做到如果能够由市场主体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解决的,尽量由自己解决,国家不干预;如果私人不能够很好解决的,尽量由社会力量来解决;只有当当事人自己的力量不能解决、社会力量不能解决的时候国家才实行审批,国家才实行许可制度。但在实践中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把这个顺序倒过来了,政府调控手段是第一位的,政府调控不行才使私人手段。而我们国家社会调控的力量往往又很薄弱。
第二个问题是各国的市场经济法制上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只有当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才能对私权利进行限制和剥夺。私权既然是合法取得的,没有违法行为怎么能够随便去限制和剥夺呢?我们的《立法法》里明确规定如果要剥夺非国有财产,进行征收,只能是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然现在法律不完善,但至少在现有的法律里有一条是明确的,那就是只有社会利益需要的时候才可以限制私权。而法律上界定社会利益是非常难的。我们现在正在制定物权法,明年三月要在全国人大讨论。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在讨论这一条时,很多人建议把社会利益的条目罗列成条文,但是立法者动笔的时候又非常困难。什么叫做公共利益需要?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应该有一个更加明确的规定,这样才能使私权利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
第三个问题现在看起来也非常重要,公权在实行国家的宏观调控及具体行政干预的时候,必须要纳入到程序化的轨道,法治化某种意义上就是程序化,有了程序就有了法治的概念。没有程序,完全按个人的批示,仅仅按照领导人的决策,并不是公权力正常的行使渠道。我们国家法律法规已有了很大的完善,但还缺少一个行政程序法,规定做出哪种行政决策必须有一个什么样的程序,是一个人来决定还是一个委员会来决定。没有程序化,决定就有可能变得情绪化,这是违反法治原则的。同时我们也要对私权利的救济手段作出规定,当私权利被公权力侵犯的时候,只有具体行政行为可诉至法院的行政庭,按行政诉讼法处理。但是现在大多数行政行为都是抽象行政行为,都是一般性的规范,而在私权受到侵犯的时候,缺乏有关司法审查制度的保障。所以现在很多学者提出希望在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时候把现在对于政府机关的行政诉讼范围扩展到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诉讼,这样才能够使得私权利的保障落到实处。再深一步,如果对权利的侵害违反了宪法,能否有宪法审查和宪法保障制度在中国就更是一个空白点,也需要补充的制度。去年在宪法讨论的时候,就有很多人呼吁尽快完善宪法审查制度。
中国法制的问题及其完善
上面我主要是就公权和私权冲突的角度来讲,下面就中国法制如何完善和现在存在的问题简单谈一点自己的看法。提出法制建设25年来,我们也发现一个问题,就像钱颖一教授和吴敬琏教授说的,有好的市场经济和坏的市场经济的区分,法律也有好与坏,或者说我们今天也要承认有善法和恶法。
2003年12月份上海法律经济研究所召开年会的时候,吴敬琏教授在致开幕词的时候说了一番语重心长的话:我们搞经济学的人,搞市场经济的人,在改革开放初期有一个天真的想法,似乎有了市场经济一切问题都解决了。但是20几年以后我们看到市场经济也有好有坏。我在闭幕式上做了一个回应:我们搞法律的人在 78、79年也有一个天真的想法,过去是法律虚无主义,后来认为只要有了法律我们就走上了法治建国的轨道。25年过去了,我们发现法律本身也有好有坏。但是我们尚缺的是真正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的观念。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今天要承认法律有好有坏。比如说低价征用农民土地的法规难道能说是一个好的法规吗?当然对于善和恶有的是从权利限制来看,有的是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我们的公司法10年来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公司法里面已经有很多条文落后了,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所以今天修改公司法的目的就是修改其中恶的部分,让它逐渐变善。很遗憾的是我们国家现在法律的修改不够及时,尤其是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有些法律在制定的时候就有不合理的地方,有时是制定当时是合理的,过了一定时间它已经变得不合理,这样的规则如何能够及时的改变?我们必须要承认法律现在有的已经落后于经济的发展,落后于改革,有的实际上已经是老百姓不满意的法律了。
第二个问题我想谈谈法律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中国的法律进程既包含着自上而下推动,也包含了自下而上的推动。宪法修改,包括市场经济法律的完善,没有上层的决策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谁也不能忽略,在中国要想推动法制建设最后的决策权还是在高层。中国的有些法律建设是由下层推动的,比如去年的农民土地补偿问题、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很多都是法律工作者和媒体不断地呼吁才得以更好的使法律制度完善。所以法制建设离不开舆论的呼吁,离不开每个具体事件中自下而上的推动。
第三个我们也应该看到,在中国的法制建设过程中很大的一个问题就是立法和执法的鸿沟。立法和执法有鸿沟可以想象,有的人问我为什么法律规定得不到贯彻实施?我说如果法律都能够那么容易地得到实施,那还要法律工作者干什么?甚至法律也都不必规定了。我们要承认能够完全做到法律规定是很难的。法律是要靠人去实施的,中国有几千年的人治传统,执行的人本身的非法治的行为非法治的理念都会造成法律执行中的变形。我们国家颁布了十年依法行政纲要,这是划时代的东西,如果公权力能够按照依法行政的十年纲要来贯彻实施,应该说我们国家政府的权力会得到很大的改变。在中国法制健全的过程中不仅要解决好政府的职能转变,也需要执政党的领导作用的完善,使法制健完的过程能够更好的在法治理念和轨道上来进行。如果不解决好这个问题,中国的法制仍然会碰到很多障碍。
第四个问题,如果我们回顾从1978年到现在26年的中国法制建设,我们也可以看到进步是巨大的。回过头来看当时既没有什么法律可以遵循,也没有这样一套法治的机制,更不用说在宪法里面提出依法治国。这26年走的不是一条笔直的道路,我们甚至可以说进两步退一步,有时候进三步退一步,个别时候进一步退两步。我想这也符合我中国建设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市场经济建设不是一帆风顺,法治进程也不是一帆风顺。就像承认法律也有善法和恶法一样,我们也要承认法制建设的进程有时前进有时后退。但是我们要看看哪些地方进步哪些地方退步,在司法独立领域或其他领域里面我们是进展了还是退步了呢?一、中国的法制建设是曲折的,二、中国的法制建设往往是有进有退。但是从历史的长河来看,这26年的法制建设虽然经历了风风雨雨的曲折历程,但是我们的进展还是非常大的。我们也相信未来的法制建设的进程跟今
㈨ 什么是环境与资源法体系、环境资源法体系与环境资源立法体系的关系、环境资源法体系与环境资源法学的关系
你后面那句不去掉,估计你收不到什么有用的东西。
㈩ 有没有法学著作的资源可以共享一下
说下名字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