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理学法学 » 社会科学方法论法学
扩展阅读
中国网络原创新人乐团 2021-03-31 20:26:56
党政视频素材 2021-03-31 20:25:44
厦门大学统计学硕士 2021-03-31 20:25:36

社会科学方法论法学

发布时间: 2021-01-20 03:27:14

㈠ 怎样理解法理学法学的方法论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回般”与“特殊”的答关系。法理学不是研究法的个别性问题的学科,二十研究法的一般问题的一般理论。法理学的材料来源是通过对所有部门法材料进行高度抽象概括获得。它既提供了研究部门法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同时阐述了基本的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对部门法具有指导意义。(2)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法律制度史研究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法律思想史研究法律思想、学说的发展历史,它们从制度和学说两方面来说明法律这种特殊的社会现象的历史发展,为法理学的研究提供了可靠的一。法理学的一般概念、丁一和原理都是从法律制度史和法律思想史即部门法提供的材料中科学抽象概括出来的。

㈡ 法学方法论和法律方法论的区别

法学方法论和法律方法论的区别:
第一,研究的主体不同。
法学方法论是法学研究人员的进行的活动,而所谓是法学研究人员的进行的活动包括:社会哲学研究人员、;法学研究人员、;法律社会学研究人员。 而法律方法论一般是专业的法学研究人员和法律职业者进行的活动,非法律专业人 和法律职业者进行的活动,非法律专业人员一般并不从事该项研究。
第二,研究的对象不同。
法学方法论着重于对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研究模式、 研究立场、研究范式以及法学理论的科学 研究立场、研究范式以及法学理论的科学性等问题进行分析,而法律方法论是试图性等问题进行分析, 就法律适用过程进行科学说明,确定个案就法律适用过程进行科学说明,确定个案中法律适用技术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第三,研究的目的不同。
法学方法论 是为获取是为获取法律的新颖性、可靠性知识所进行的手段采择及路径设计,其追求的是所进行的手段采择及路径设计,其追求的目标就是法学的独立与理论的科学。而法目标就是法学的独立与理论的科学。而法律方法论并不以构建理论和追求法学的独律方法论并不以构建理论和追求法学的独 立为基础,它主要是用来证明裁判的正当性。

㈢ 法学方法论包括哪些论文题目

来1、迈向法理学的中源国经济法学

2、中国军事法学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3、论一国两制法学及其形成和发展

4、法学思潮与行政行为

5、国际经济法理论的多元视角

6、法律信仰概念及其意义探析

7、对体育法律关系分类的研究

8、“中国法哲学”及其法治思维的形成

9、法律解释的效力:一个难题的追问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法理分析

11、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必要性之法理探析

12、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理论探析

13、 一人公司刑法地位探悉

14、美国女性主义法学的法律观及其局限性

15、法律概念的主权之维:奥斯丁与法律实证主义

(以上论文题目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㈣ 谈谈对“法学方法论”一词的理解

法学方法论,是指对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方法。 方法,在古希腊语中,即“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 一、法学的性质及其方法 (一)学科的性质决定学科的研究方法,而学科的对象及领域决定了学科的性质。法学主要研究三个基本问题:1)应然法:回答法律应当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法律的理想和价值。2)实然法:法律实际上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律令和技术。换言之,法律的意思是什么。如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揭示该制度的要件和技术问题。3)社会事实:应然法要解决的是法律的道义基础和正当性,实然法使得法律的意思变得明确,如果法律在道义上是正当的,在意思上是明确的,那么,这种法律就果真能够发生作用么?我国的破产法运行的实施失败,即是一个反例。因此,法学还要研究法律的作用与功能。 图表1: 应然法——理想、价值——价值判断分析方法 实然法——律令、技术——逻辑和语义分析 社会事实——作用、功能——社会实证分析方法 相应地,法学的方法也就有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价值判断。法学成为关于正义和善的艺术,而不能成为科学。因为,科学有定式,艺术无定法。存在定法的是工艺,不是艺术。 第二层次是逻辑和语义分析,有点科学的意思。主要研究法条的语言,类似于形式化的学科研究。 第三层次是法律社会学,这是科学的研究领域。 当然,这些方法不是截然分开的,在针对某一话题时,存在着运用方法的交叉。 法律与法学的生成,存在时间差。先产生法律,后产生法学研究。 古希腊的哲学家最先关注法律。由于法律是剥夺一个群体而保护另一个群体的利益,这种强制性就需要正当性的论证。人们关心是什么正当性支撑着法律在规则上保护某一群体和损害或扼制另一群体的行为和利益,此部分是自然法的关怀。 后来实然法在理论上进行总结,则是分析法律派的功绩,它标志着法律作为一种独立学科的最终形成。因为,它标识了一种独特的方法,声称要价值祛除,只是了解法律的意思。 而社会法学派,则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法律正当且明确,就果真能够改变社会么?他们的研究结论是:法律能够改变社会,但社会更能改变法律,换言之,社会改变法律的力量更强大。他们的方法是通过法律研究社会,也通过社会研究法律。法律不仅仅当作一个道德规范或实然规范来研究,而更应当作为社会事实来研究。只有才能这样实现法律的功效。 由此,法学方法归结为三种:1)价值评判方法;2)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方法;3)社会实证研究方法。 (二)法学的学科性质:即法学到底是科学,还是艺术?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即1、法学是不是科学,是何种意义上的科学?2、理性与情感的关系是什么? 1、科学是研究事实的,事实就是“是什么”,法学相当大的领域并不具有科学性,而是一门研究正义的艺术,是善与公正之学。 什么是科学,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我们关注的是科学内含的几种分析方法。哲学的任务是研究如何用词。因此我们就需了解“科学”有几种使用方法。下面介绍三种科学观。 第一种观点认为“科学”指称对自然界的实证研究,如历史上积累起来的有关自然界事务的知识经验和知识。在这个意义上,社会科学是不存在的。此说在十九世纪之前占主导地位,二十世纪也相当有影响。如英国曾认为科学具备四个特征:1)科学是“描述对象”的理论,而不是“规定对象”的理论。如物理学和化学,仅仅是描述所观察到的现象。比较而言,社会科学规范研究的多为规定性的东西,研究对象与研究者本身息息相关,两者合为一体。所以,完全要求社会科学按照自然科学来进行精确,是不可能的。如美国总统选举,就不可能象物理那样进行计算而得出结果。因为作为社会科学动物的人,是自己可以采取对策的,社会科学的研究结果可能诱发相关者采取对策改变行为。因此,社会科学永远不可能高度精确化。相比较而言,经济学较接近于科学,它是从数字化角度来观察。 第二种观点认为,科学是以经验方法为标志的实证研究。其代表人物是马克思。这种观点认为科学就是用理性的方法来整理经验的材料。这在二十世纪的西方社会是主流观念。所谓经验的方法,实证的研究,其基本的形式包括:观察法、实验法、统计分析法、数学模型法、问卷调查法等,其中最基础的方法是:观察法和实验法。如培根说科学是建立在观察和实验的基础之上的。观察方法,就是指在不改变研究对象的基础上,收集经验材料的方法。如达尔文的进化论,即是运用观察方法得出的结论。所谓实验,是指在人为控制的条件下进行观察,研究两个以上的变量之间的关系。如这样两项研究就是科学研究:1)为了小区的安全,研究这样几种方法的选择,是增加警察的数量或进行巡逻的次数,还是增加小区路灯的量度,研究结果是后者。2)研究偷窃啤酒中的证人作证的几率,发现在场的人数与作证的可能性之间存在比率关系。在这种意义上,伦理学、数学、逻辑学等都不是科学。因为逻辑学和数学并非实证研究,无须进行实验,它们研究的不是事实或经验,而是纯形式,是符号之间的逻辑关系。当然,辨明一个学科不是科学,决非意味该学科不重要。 在这个意义上,存在社会科学,而没有人文科学。人文由“Humanity”而来,是和神学相对立的知识体系,产生于文艺复兴时期。社会科学始于19世纪,由孔德创立,他论述了静态的社会静力学和动态的社会动力学。

㈤ 什么是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来论的定义源
法学方法论,是指对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方法。
方法,在古希腊语中,即“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

法学的方法也就有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价值判断。法学成为关于正义和善的艺术,而不能成为科学。因为,科学有定式,艺术无定法。存在定法的是工艺,不是艺术。
第二层次是逻辑和语义分析,有点科学的意思。主要研究法条的语言,类似于形式化的学科研究。
第三层次是法律社会学,这是科学的研究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