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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 2021-01-20 01:45:52

A. 一个关于法理学的问题

先用刑法上的原理来解释吧。犯罪构成中要求具有危害行为,当然不作为行为也可版能构成犯罪,但必须存在权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或者不作为侵犯了刑法保护的客体。在您举的这个例子来看,B既然没有对A做出任何行为,也不存在作为的义务,所以不构成犯罪,A的请求也就没有法律依据。
如果要按法理上来解释的话,就涉及到违法的概念了。违法包括以下四个要件:
1 必须是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并应当依法予以追究的行为
2 必须是不同程度的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并造成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3 必须实行为者有主观过错的行为
4 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主体所实施的行为

B. 法理学案件分析

哈哈,你问的是

2006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综合课法理学试题的一道题目咧

四、 分析题(本题10分,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
1、运用法理学理论和知识分析下列材料,并回答问题:
2005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问题:
(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属于我国哪一类法律渊源?
(2)运用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理论和知识,分析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3)从行为模式角度分析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的种类。
(4)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所确定的法律责任属于哪一种类

〔答案要点〕(1)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为行政规章中的部门规章。因此,商务部发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应属于部门规章或行政规章。
(2)法律规则主要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假定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范围部分,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的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即作为或不作为的具体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评价的部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规定的“酒类经营者”为假定;“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为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和“处两千元以下罚款”是法律规则中的“法律后果”。(也可以运用假定、处理和制裁三要素论进行正确分析)(3)从“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这一行为模式角度而言,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属于“禁止性法律规则”;从“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这一行为模式角度而言,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属于“命令性法律规则”;因为禁止性法律规则和命令性法律规则可以合称为“义务性法律规则”,因此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总体上属于“义务性法律规则”。(4)因违反行政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属于行政责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是行政法,因此,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所确定的法律责任属于行政责任。

上面是标准答案哦!

C. 关于法理学的问题

看了你的问题,首先得说,法理学中的阶级分析方法中指出:任何在政治和经济上回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答社会集团,都必然要借助法律来建立和维护有利于自己的利益秩序。
那你的问题在不清楚统治阶级和统治阶级全体成员的区别。
这么讲吧,我国统治阶级是人民群众,而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是什么,类似于少数服从多数,那么在统治阶级中,总有少数人是不合群的(并非他们是错误,很多时候他们可能是正确的)。但是在价值判断上,那大多数人的利益当然要大于小部分人的利益。因此不能说是全体成员的意志,因为全体成员的意志没法达成一致。

D. 法理学问题高手看看!

是形。。不是行。。

形而上学是哲学术语。
欧洲语言中的“形而上学”来自希腊语,如英语的“metaphysics”。这一词原是古希腊罗德岛的哲学教师安德罗尼柯给亚里士多德的一部著作起的名称,意思是“物理学之后”。
形而上学也叫“第一哲学”,如笛卡儿的《第一哲学沉思录》(Meditations on First Philosophy)也称为《形而上学沉思录》。亚里士多德把人类的知识分为三部分,用大树作比喻:第一部分,最基础的部分,也就是树根,是形而上学,它是一切知识的奠基;第二部分是物理学,好比树干;第三部分是其他自然科学,以树枝来比喻。
中文译名“形而上学”取自《易经》中“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一语。
形而上学的问题通常都是充满争议而没有确定的结论的。这一部份是因为经验事实所累积的资料,做为人类知识的最大宗,通常无法解决形上学争议;另一部份是因为形上学家们所使用的词语时常混淆不清,他们的争论因而是一笔各持已见但却没有交集的烂帐。
二十世纪的逻辑实证论者们反对某些形上学议题。他们认为某些形上学问题本身是没有意义的。
通俗的讲,形而上学有两种意思。一是指用孤立、静止、片面、表面的观点去看待事物。二是指研究单凭直觉(超经验)来判断事物的哲学。有时也指研究哲学的本体论。
近代以来,随着科学理性在人文领域中的强劲蔓延,传统形而上学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打击。然而,从形而上学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实际上存在着三种形态的形而上学:宇宙本体论、范畴本体论和意义本体论。科学理性所拒斥的实则主要是基于思辨虚构的宇宙本体论。在后形而上学时代,就意义本体论而言,形而上学没有终结,也不会终结。
只讲形式,不究实质,这就是形而上学
查出《易经》原文:“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大喜。朦胧觉得,形而上比较虚,形而下比较实,形而上与形而上学是不同的:形而上是指思维和宏观的属于虚的范畴;形而上学则是指认识事物走到了极端,是僵化的。老子有谓“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意为形而上的东西就是指道,既是指哲学方法,又是指思维活动。形而下则是指具体的,可以捉摸到的东西或器物。

E. 法理学的心得(可以是对问题的思考,也可以是对这门课程的新认识或学习技巧,不少于500字)

法理学抽象、枯燥,因为它理论性太强,又缺少具体、实务性知识,大多数人复习起来好象无从下手,效果也不太好,所以学习法理学更要讲究方式方法。现在我把自己学习法理学的一点经验告诉大家,希望对你们能有所帮助。
一、理清思路,点面结合。

学习法理学,切记死记硬背(当然对一些基本概念还是要背熟,比如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等)。你背的很熟,但是如果不会举一反三,不会灵活运用,到了考试时还是不会做题。我觉得学习法理学的关键不在于对某个知识点的理解,而是通过理解一个知识点,把知识面拓展开去,把有直接联系的知识点串联起来,最后把毫无关联的知识点也通过许多“桥梁知识点”串联起来,从而形成一个综合的体系,如果达到这种境界,就说明对知识真正掌握了,以后也不容易遗忘。所以我说,最初学习的时候,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到了最后应该是“触类旁通”、“既见树木也见森林”。

二、注意逻辑,关注热点。

首先,法律知识不是孤立的,知识点间具有普遍的联系性和一定的逻辑性。如果通过学习能将知识点联结成一个网络,考试时就不会遗漏要点,论述时也能做到全面周到、逻辑严密、层次井然,避免出现重复加颠三倒四的现象。比如说“法的价值”包括“自由、秩序、利益、正义”,我对它们与法律原则关系的理解是:不同的社会观念、价值取向对他们的取舍不同、排序不同,导致不同性质的部门法确定的法律原则不同,社会追求和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是确定其他法律原则的基础。民法主要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以它的核心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其次,学习中要注意对法言法语的掌握,因为这对于简答题和论述题的得分至关重要。题目分析的再透,法律关系理的再清楚,如果用一般语言写出来,相信分数绝对很高不了,因为阅卷的老师会通过考生词语的运用窥探出考生法学理论的功底。法言法语能增加回答问题的系统性、逻辑性、严谨性是无庸置疑的。再有,对理论界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大致了解就可以了,不必太浪费时间,因为这种知识考的可能性不大。另外,平时要多关注主流媒体上讨论的一些热点问题,有关民生的,有关网络的,有关著作权的,有关诚信的,有关依法行政的,这都有可能成为考试的载体。总之,日常生活中的所有问题和现象,我们都可以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平时养成这种习惯,考试时看到论述题时也就轻车熟路,不至于盲目无从了。

三、多读报纸,结合实践。

“想要学会灵活运用法理知识吗?那就读《人民法院报》吧”。这是不是很象一句广告语?这是我几年来的读报心得。人民法院报上的文章质量都很高,我尤其爱看“法治纵横”和“民商事审判”、“文化”三个版面,“司法实践”栏目刊登的案例分析我几乎每篇必读。我先阅读案情,形成对案件的自我认识,再读法官的观点分析,通过比较不仅可以发现自己学习知识的漏洞,同时对提高自己的阅读能力、分析能力、理解能力也很有裨益(考试需要一定的阅读速度)。《人民法院报》上还经常刊登对法律原则的解析,法律条文的解析,法理知识的辨析,经常阅读可以使我们全面掌握法律知识,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积腋成裘”,司法考试没有侥幸和运气,靠的是平时积累,一定要让自己以“平静的心灵”“平和的心态”坚持住“耐心”,多阅读多思考相信会使思想潜移默化的受到影响。

四、平时积累,多练写作。

俗语说:“好脑子不如烂笔头”,这话一点也不假,虽然这句话主要针对的是记忆知识,但对写作水平的提高同样适用。我相信很多人都有这种感觉:一道论述题,看起来感想很多,内心分析的头头是道,可真写起来纵有万语千言或无从下笔,或思路不明不知所云,真应了“书到用时方恨少”那句话;感觉对某一问题、某一法理知识理解的很深刻,但就是很难用确切的语言表达出来。为了克服这一现象的发生,就要在平时的复习中多写一写,多练一练,不要怕麻烦,也不要误认为这是浪费时间,它的作用最终会在考试时展现出来。这种写和练,不能集中在某一阶段,而是要贯穿于平时的复习中,我觉得应该一周至少写一篇800字的短文。因为人知识的积累和写作水平的提高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厚积薄发”。通过写作练习,使我们的思路清晰,同时也可以加深对知识的理解,提高对知识的综合运用和灵活运用能力,也能发现我们复习的不足,对自己薄弱的地方,可以再通过复习巩固。 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使我们写的文章让阅卷老师看得清楚、看得轻松,晦涩难懂、罗里罗嗦的文章会影响老师的心情,从而影响他的评分。

有人对司法考试的学习作了个形象的比喻:“涉浅水得鱼虾,涉深水得蛟龙,涉深水后回头捉鱼虾,高屋建瓴,自然容易很多”,这也是教育学中“跳一跳摘桃子”学说的形象描述。所以学友们就按这句话做吧,学习不要游离于知识的概念,停留在表面,而是多深入体会他们的内在联系,毕竟“法律”是一个综合的概念,说它是一个世界我觉得一点也不夸张,我们永远也不会看到它的全貌。

F. 法理学问题

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的竞合

G. 法理学领域有哪些基本问题

课程的性质和设置目的
1.《法理学》是法学教育的主干(核心)课程之一,属于整个法学体系中的理论学科。它是对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概念、法律内容和法律范畴进行理论上的分析,探索其精神实质。法理学是对刑法专业、民商法专业、刑事侦查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等法学专业共同开设的基础理论课程,它不是研究某一具体的法律部门或某项法律规则的具体问题,而是关注对各个部门法学具有理论基础和方法论的指导意义的法律基础内容。《法理学》课程在培养和帮助所有的法学本科生的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过程中具有根本性、基础性的作用,也是法律职业者要做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工作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2.由于《法理学》是法学教育的入门课程,一般安排在四年制法学本科的第一学年。但是《法理学》课程涉及到法学基本知识的范围十分广泛,大致可以涵盖法学学科的所有内容。根据大一新生的具体状况,在教学过程中,要突出《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传授。因此,《法理学》课程的目标是:一年级法学本科生经过本课程的学习,能够对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内容有所了解,能够掌握《法理学》中最一般的理论知识,在三年级时,掌握法学理论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原理,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培养职业的法律素质,并能够结合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运用法学理论来分析社会法律现象。
3、《法理学》和其他法学专业课程的关系:本课程与《宪法》、《法律制度史》等法学专业基础课程同时开设,是学习各个部门法学课程的前提和基础。
导论 法理学概述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法理学学科的基本情况,内容涉及到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的产生和发展、资产阶级法理学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原则区别、法理学的地位、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等。重点把握:法理学是法学领域的基础性学科,它以整个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发展的共同性问题和共同性规律作为研究对象。法理学是适应法学自身发展需要和社会革命需要而产生的。在法律历史的发展过程

H. 关于法理学的两个小问题

由于现在复世界上各个法学流派关制于法的本质莫衷一是,所以很难给出一个标准的答案,只能从我国对于法的本质的主流理解回答你的问题,既然是考试,官方说法应该会妥当些。以下是官方说法:

第一个问题的回答如下: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来回答你的这个问题:
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认为,法的本质:1、法首先是反映和体现在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人、集体的利益和意志。2、法所体现的意志并非凭空而来,是要经历一个复杂的过程。3、法所体现的意志具有客观性。
二、法的本质包含两个方面:第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第二、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第二个问题的回答如下:
1、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甚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2、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都是围绕权利和义务展开的。
所以说,权利义务是法的核心问题。

以上意见希望对你的考试有所帮助,如果可以,望采纳该答案为最满意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