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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行为引言

发布时间: 2021-01-24 02:57:40

Ⅰ 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的区别

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必然产物。商事行为是商法之中重要的概念,正确认识商事行为对于商法学习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现在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进行对比。 一、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定义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做出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够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商事行为又称商行为、经济行为、 商业行为, 与民事行为相区别而具有独立的特征。商事行为是商主体所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民事关系是范围更广,包涵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事关系是民事关系的一部分,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之间是典型的逻辑上的种属关系。 民法中的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等都是为民事行为而定。这些行为之所以成为商事行为,非本身包含特殊的内容,而是因其行为者的主观目的是基于营利,换言之,买卖,运输等行为,一般情况下为之属民事行为,而当以营利为目的为之时则构成商事行为。因此传统商法中的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之区别,不在于行为的客观内容和表现,而在于行为者的主观意图。因此商事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实施的民事行为,或者说,商事行为就是营利性的民事行为。
二、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主体
商法作为民法的部门法,商主体因而是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形式。故其具有民事主体的一般特性,即主体的“自由与平等”性。但它又有不完全等同于民事主体的特性。具体来说,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产物,因而“独立与自由”便是民法的终极价值,在民法的规范下,各民事主体之间呈现出一种不同于封建社会中人与人的“新关系”,它突出的表现为,每个人都是独立、自由的主体(人格独立);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主体(人格平等)。而作为商品经济产物的商事法,“安全与效率”便成了其终极价值。在其规范下的商事主体们以追求营利作为他们的最高目标。与此相适应,为了保障整个市场秩序的建立与良性运转,商事法对进入市场的主体都进行了严格限制。实行对当事人严格义务和责任规定的严格责任主义。并且,民事主体相比,当代商法主体观念还明显的体现出从商个人向商法人倾斜的倾向。另外,对于行为人是否有该意思的认定,因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而有所区别:在民事行为中,对行为人意思的认定,往往强调其真意;而在商事行为中,往往强调其外在表示。
三、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的具体区别:
(一)从目的来看:商事行为目的具有营利性,其行为具有营业性;而有效的民事行为其并没有此项要求,它只要求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且意思表示真实、自由、自愿,这也是作为有效的民事行为必备的,且最为重要的要件。但是意思自治的原则不适用于商法,自愿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在商事行为中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二)从行为主体要件来看:商事行为其主体必须有一方是商人,而且在很多的情况下,双方都为商人。而商人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而有效的民事行为其主体只要是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它是一般主体。
(三)从行为的客体来看:商事行为其买卖的标的从立法上看是财货,但此财货应理解为有形的财货,也就是说无形财货就不能成为商事买卖行为的客体,如知识产权;而有效的民事行为则只要求标的是确定可能的,并且合法,其并不要求此标的为有形财货。
(四)行为的法定性来看:商事买卖行为其必须符合其经营业务的法律规定,即商事行为应该遵循许多适用于商人之间特定商业事务的共同条款,而不可超越此条款;而有效的民事买卖行为只要双方意思达成一致,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就可以进行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