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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寫遺囑到公證處見證

發布時間: 2021-03-31 15:13:01

㈠ 請問哪裡可以代寫遺囑的是去律師事務所還是公證處

代寫可去律師事務所,如果需要公證就直接去公證處。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遺囑人如果要變更或撤銷原公證遺囑,也必須由原公證機關辦理。

特徵: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

2、遺囑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3、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代書遺囑,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並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1)代寫遺囑到公證處見證擴展閱讀

准備材料:

財產憑證(如涉及房產,指房產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契證)、戶口本、身份證,到公證處辦理即可。如公證人員認為老人民事行為能力存在缺陷,可能影響遺囑的效力的,會要求當事人提供專業衛生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辦理時長:

如果材料齊全,公證處會很快安排公證員辦理,辦理過程中公證員會對當事人進行詢問並製作詢問筆錄,順利的話,1-2個小時就可以搞定。

收費標准:

遺囑公證一般收費300-500元。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遺囑

㈡ 代書遺囑及公證書合法嗎

沒有見證人的代書遺囑是無效的遺囑
必須由被繼承人本人與繼承人到公證處親自辦理遺產公證
辦理之後就屬於公證遺囑了
公證遺囑的效力是最高的
也是法律上認可的最有效的證據

㈢ 老年人能在公證處由公證人員代寫遺囑嗎

老人如果意識清醒沒問題,是可以讓公證處代寫的。
另外,遺囑的形式專不是只有公證遺屬囑一種形式。
如果老人能寫字,自書遺囑就可以了,要注意分別自己書寫,親筆簽字,這就符合基本的有效條件了。
為防止將來對老人狀態有爭議,可以在此基礎上加上全程錄像、由無利害關系的親友、鄰居見證立囑過程 。

㈣ 公正處可以代書遺囑嗎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囑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它們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最高,因為根據法律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也就是說,如果同時存在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等,內容相抵觸,應以公證遺囑為准。因此,自書遺囑無論公正與否都具有法律效力,根據自己的需要決定是否公證。申辦遺囑公證,遺囑人應到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處提出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㈤ 到公證處調閱代書遺囑公證需要的手續

本人曾辦理過的一起遺囑公證,2006年5月,當事人李傑(化名)親自到公證處,要求辦理遺囑公證,他立遺囑將其名下合法財產死後由其次子李佳旭(化名)和長女李佳莉(化名)繼承。李傑還有一個長子叫李小明(化名),但李傑在遺囑中卻未給長子李小明留任何財產。公證員依據《遺囑公證細則》的規定,審查了李傑提供的相關材料,製作了談話筆錄,對李傑立遺囑情況進行了錄音,並按規定製作了李傑遺囑公證書。
事隔4年,李傑因病去世,其次子李佳旭與長女李佳莉按要求繼承父親遺產時,李傑的長子李小明卻拿出一份李傑所立的代書遺囑,李傑所立代書遺囑又把2006年5月經公證過的公證遺囑中已處分的財產又重新進行了處分,將公證遺囑中確定應由李佳旭和李佳莉繼承的財產又重新並給李曉明要求按代書遺囑繼承李傑的財產,並訴至法院,於是一場遺產爭奪戰展開了。
代書遺囑能否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便成了爭議的焦點。
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對遺囑的法定形式做了規定即遺囑的法定形式有以下五種:(一)公證遺囑、(二)自書遺囑、(三)代書遺囑、(四)錄音遺囑、(五)口頭遺囑。
1、公證遺囑。是指經過國家公證證明機構依法認可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的書面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親自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與其他遺囑方式相比,最為嚴格,更能保障遺囑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因而效力最高。《繼承法》第20條第3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2、自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筆書寫製作的遺囑。這種遺囑設立形式簡便易行,具有較強的保密性,是最常用的遺囑形式。《繼承法》第17條第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是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他人代為書寫而製作的遺囑。代書遺囑又稱為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繼承法》第17條第3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有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錄音遺囑。是指以錄音方式把遺囑人的口述內容錄制下來的一種遺囑。
5、錄音遺囑。是指由遺囑人以口頭方式表述,而不以任何方式記載的遺囑。
本案例中,李曉明手中的遺囑是立遺囑人在見證人在場見證下所做遺囑,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定特徵,應屬於代書遺囑。而公證遺囑則是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經公證機關辦理的公證。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此份公證遺囑具有最高的證明效力。因而李曉明手中的代書遺囑不能變更撤銷李佳旭、李佳莉手中的公證遺囑。
需要強調的是,立遺囑人經公證機構公證後的遺囑公證並不一定是完全不可以撤銷或者變更的。如果立遺囑人要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則必須採取公證的方式來變更。即由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再找公證員,新作一份公證遺囑,來替代或變更以前的公證遺囑。即:對於已經存在的公證遺囑,只有通過立遺囑人再作新的公證遺囑,來變更以前的公證遺囑,才能夠真正起到變更(原有的)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史巧蘭)